我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存在问题与规范建议

 2023-11-03 08:11

论文总字数:9967字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愈演愈烈,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环境违法问题的治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基准,通过对其基本概况以及制定现状的研究,可以发现其在制定和适用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标准过于粗线条、制定重心有失偏颇、缺乏监督等问题。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明确裁量基准制定主体、完善裁量基准制定程序以及建立相关司法审查制度

等方面来入手解决。

关键词: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Research on the Discretion Benchmark of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in China

Xiaofeng Zou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environmental issue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severe.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governance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it is used as a basis for regulating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of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in th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hrough the study of its basic situation and the status quo. It can be found that there are problems in its formulation and application. There are mainly issues such as unclear formulation of the main body, over-stretched standards, lack of focus on the formulation of the center of gravity, and lack of supervision. In response to this series of issues, we can start with a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basis for the formulation of the main body, improve the discretionary benchmarking procedure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relevant judicial review system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 ;discretionary benchmarks

目 录

一、我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现状考察 1

(一)我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概述 1

(二)我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现状 1

二、我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检讨 2

(一)我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问题 2

(二)我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适用问题 4

三、对规范我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建议 6

(一)明确自由裁量基准制定主体 6

(二)完善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 6

(三)建立对自由裁量基准实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6

结 语 8

参考文献 9

致 谢 10

一、我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现状考察

(一)我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概述

对于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定义,不同的专家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按照环保部门2009年出台的《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义为:“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1]但是该《意见》仅仅只是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作了简单的解释,当具体到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时,这个定义就不是那么完美了。当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执法活动时,对与违法相对人是否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形式处罚以及处罚幅度,应当预先按照一定的标准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定。并按照该标准在相对幅度范围内,先后考量违法行为情节、产生的违法后果以及认错改过态度等因素,再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与此同时,还需要借助内部、外部监督机制来制约环保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从而达到实现个案正义,公平裁量,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的目的,着重体现科学执法、合理行政与依法行政的理念。

目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也在不断提高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度。相关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某一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是已作出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等特征而未将其归入其中,行政处罚机关在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合理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和限度内行驶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因此,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以免造成权力滥用。

(二)我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现状

在我国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很多,但其范围都过于宽泛模糊,没有一定准确的标准可循。自本世纪初以来,尤其是最近几年,我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与发展进程日益加快。从2009年印发《意见》来看,环保部提出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机制。通过案件卷宗审查、行政执法考核、环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信访制度等监督工作,来审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及其合理性。对于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或其他违规的情形的行政行为,严格依法命其整改,并将这些问题经过总结、整合从而完善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漏洞。近些年来,各个省市的环境保护部门也都根据该《意见》制定了一系列地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虽然各省市出台的自由裁量基准都是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制定,但是具体内容又不尽相同,很难判断所出台的自由裁量基准是否合理合法。

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形式和基本国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控制。目前我国环境法立法体系中的一些标准没有细化缺乏合理的细化,这就会导致行政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倘若此时权力监督机制又缺乏时,势必会导致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所以,相关立法应尽可能的具体化,并适应各个地区的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水平,加强对法律中的漏洞和空白的补充和完善,从而使得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可依据具体的自由裁量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做到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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