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刑事规制与言论自由的博弈

 2023-11-02 03:11

论文总字数:12043字

摘 要

刑法设立以言论作为行为模式的罪行,其根本目标并不是为了约束宪法所确立的言论自由,而正好相反,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言论自由。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网络言论犯罪给网络秩序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个人、社会以及国家的利益。“言论自由与言论犯罪”这一热门话题以“网络言论刑事规制与言论自由的博弈”的新形态再次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网络世界中的言论自由,具备传统言论自由不可比拟的更高的价值,因此我们也应当更为谨慎地对其进行规制。在对网络言论犯罪进行刑事规制的同时,应当积极地鼓励支持群众在合法合宪的前提下畅所欲言,从而保障言论自由与民意畅通。

关键词: 言论自由;网络言论犯罪;刑事规制;合宪性

The Game of Criminal Regulation and Freedom of Speech in the Internet

Huang Qia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Huai’an Jiangsu)

Abstract: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crimes with speech as the offending behavior in the criminal law is not to restrict the freedom of speech ,but on the contrary,to better protect the freedom of speech established by the Constitution.In recent years,the frequently happened phenomenon of internet canard has brought extremely bad effect on network order and severe damage to personal,society and nation interests.The hot issue of“Freedom of speech and Crime by speech”has been widely discussed as a new form of“The Game of criminal regulation and freedom of speech in the internet”.Free speech in the internet has higher value than that in traditional society,so we should regulate it more cautiously.While actively regulating crimes, it should actively encourage and support the masses to speak freely on the premise of legal constitutionality, thus ensuring freedom of speech and public opinion.

Keywords:free speech;crime by speech in the internet; criminal regulation; constitutionality

目 录

引 言 3

一、 网络言论的发表需要言论自由的切实保障 3

(一)网络言论的发表以言论自由为后盾 3

(二)言论自由的价值以有效行使为保障 4

二、 网络言论的范围应受刑事法律的有效规制 5

(一)言论自由本身的有限性需要刑事规制 5

(二)网络言论本身的复杂性呼唤刑法亮剑 5

(三)网络言论犯罪的多发性要求刑法严惩 6

三、 网络言论刑事规制的立法现状 7

(一)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言论规制的改革 7

(二)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言论规制的解读 7

(三)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言论规制的不足 8

四、 网络言论刑事规制的基本立场 9

(一)刑事规制应遵循合宪性原则 9

(二)刑事规制应坚守谦抑性原则 10

结 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引 言

2014 年 4 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号称“谣翻中国”的知名网红“秦火火”( 秦志晖)依法进行公开审判。“秦火火”从2011年来先后注册有十多个微博账户被封,连续造谣传谣三千余条,长期在网络上组织水军扭曲事实、颠倒黑白、编造新闻,对网络社会的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被称为信息高速公路的互联网络新媒体远比传统公众媒体散布规模广、传播速度快,在言论自由与以往任何时代相比都更加便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滋生了言论犯罪。”[1]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高速发展,诸如“秦火火案”利用网络编造、复制、散布有害信息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匿名交往在为人们带来快捷方便、自由开放的生活体验的同时,也让言论犯罪与言论自由之间由来已久的矛盾冲突更趋剑拔弩张。

近几年来,一再发生的网络言论犯罪严重损害了民众的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促使我国刑事立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不得不增强对网络言论犯罪的打击。2013年9月,两高通过了新《解释》对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进行了规制。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 (九)》新增了四个旨在维护网络秩序的罪行,进一步确认了我国刑法对于规制网络言论的决心。“言论自由与言论犯罪”这一经典话题,以“网络言论刑事规制与言论自由的博弈”的新形态,再次焕发出了全新的生机,再次引发了学界热烈的探讨。

  1. 网络言论的发表需要言论自由的切实保障

(一)网络言论的发表以言论自由为后盾

网络言论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权利,它是言论自由由现实社会到网络社会,必然衍生出来的一个新的分支权利,它理应被包括在言论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中。言论自由是世界列国均予承认的基本人权,是世界列国均予维护的宪法权利。它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无需经过政府的审查和控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国内外时事热点、文化传播交流、日常社会生活等自由地传播信息、阐述观点、表明立场、交流思想以及学习聆听的基本权利。因为语言沟通是公民社会生活交流最基本的手段,言论是人民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所以言论自由是公民最为重要、最为神圣的权利,也是公民其他权利得以行使的前提。正如马克思所说:“由于表达言论的自由,是其他所有自由的基础,所以它是所有自由中最为神圣的。”[2]美国《权利法案》将言论自由同宗教信仰自由、新闻自由等权利放在法案的第一条,而我国宪法也将言论自由置于“公民基本权利”一章的首位。

因为网络言论的媒介是新兴的互联网,所以网络言论具备了言论在传统现实社会里不可比拟的普遍性、高效性、隐匿性。因此,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言论自由相比,言论自由在虚拟网络世界的交往中往往具有更高的价值,网络言论自由是网络舆情监督的核心,它强化了公民个体的民主意志,扩大了社会公众监督的力量,同时也促使了政府更加公开、高效、公正的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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