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之完善

 2023-11-01 10:11

论文总字数:11207字

摘 要

本文从一起青少年犯罪的真实案例出发,结合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的特点,以《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为依据,来谈一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在立法工作、司法实践以及社会帮教方面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轻型化制度的对策,以填补现有法律制度的漏洞,使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能够与刑法上的罪刑相当原则相适应。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完善

The improvement of minor punishment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China

Huyi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Starting from a real case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combin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bases on the provisions of the legal documents such as the Criminal Law and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in legislation, judicial practice and social help and education of minor delinquency in our country,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perfect the light system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order to fill the loopholes of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can adapt to the equivalent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criminal law.

Key Words:minor crime;unilateral punishment of light punishment;prefect

目 录

一、引言 1

二、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概述 1

(一)轻刑化产生的历史渊源 1

(二)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的内涵 2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 2

三、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存在的问题 3

(一)立法问题 4

(二)司法问题 5

(三)惩教问题 5

四、如何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制度 6

(一)完善立法 6

(二)改进司法制度 7

(三)优化社会环境 8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一、引言

2016年6月,13岁的初一学生小武,用矿泉水瓶从一辆漏油的三轮车上接了一瓶汽油。之后,一起的小伙伴找他借钱,他没钱,于是就动了抢劫的念头。当晚女教师杨某手持一部苹果手机路过,被小武盯上。小武担心杨某不配合,索性直接把手中的汽油泼向杨某,并用打火机点燃,致使杨某全身特重度烧伤。由于犯罪人小武只有13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只能作出由监护人看管的决定。小武被父亲用锁链锁在家里。

小武泼汽油的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父母离异,父亲又长期在外打工,对小武不具备看管条件。依据法律,小武这样的情况应当予以收容教养。但该地区工读学校至案发时都还处于建造中的状态。换句话说,这个目无法律的少年,在接下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还是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1]

这一案件体现出目前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仍存在缺陷。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没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刑罚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轻刑化,其出发点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使未成年犯罪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知法守法不再犯罪。

然而,三十年的司法实践证明,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想的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成为部分未成年犯罪人一而再、再而三实施犯罪行为的渊蔽。因此,如何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制度,在实现刑罚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作用的同时,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最大化的保护,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予以统一,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话题。

二、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概述

(一)轻刑化产生的历史渊源

轻刑化产生最早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在此之前,西方刑罚以残酷苛厉著称。资产阶级革命既带来了民主与自由的意识,也带来了充满自信的新兴资产阶级。国家刑事制裁方式开始向轻刑化演变,削减死刑是新兴资产阶级实施轻刑化的第一步。[2]

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应运而生。少年司法制度,是指认定少年的刑事责任,除了以青春期特有的叛逆心理作为衡量标准,还要考虑其心理是否成熟、对违法犯罪是否有清晰的认知。1899年,伊利诺伊州制定了世界第一部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规定了“对无人抚养的和被遗弃的孩子”以及“犯法的少年儿童”的照管、审理和处遇的原则和方法,这部法律在后面的半个世纪里为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参考。[3]

(二)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的内涵

轻刑化发展至今,学术界对其内涵达成了一个大致的统一,即在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减少重刑的适用而采用较轻的刑罚。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中来讲,主要有两点内涵:一是在同类案件和相同的犯罪情节下,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则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从轻处罚;二是在刑罚执行手段的选择上,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采用非监禁刑,少判处监禁刑,死刑不得适用。[4]

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之所以产生并逐渐成为一项不可逆转的大趋势,除了适应社会环境的需要,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一般说来,未成年人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知识储备,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并初步形成自己对事物的价值判断。但其价值观和人生观并没有完全稳定下来,好奇心和模仿性很强。

可以说,这是一把“双刃剑”。首先,未成年人思想上的可塑造性较强,容易接受教育并改过自新;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产生偏颇甚至错误的认知,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极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途径。

从意义的角度来讲,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有别于成年犯罪人的轻刑化制度,一方面是有利于对违法犯罪的青年少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健康成长;另一方面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但这一制度在我国还是偏向于理论化、理想化,在实践中不易于操作,与实施轻刑化制度的初衷仍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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