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短期自由刑制度之路径研究

 2023-11-02 03:11

论文总字数:8888字

摘 要

关键词:短期自由刑,易科,刑事犹豫,前科消灭

Study on the path of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short term free punishment in China

zhangqi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crt :Since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Prison Conference in London in 1872, short-term liberty punishment has attracted wide attention. Although there are many drawbacks in the short term free penalty, it has its own unique value and can not be abolished, but should be retained and reform. In view of this, every country, including our country, has taken a series of reform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to avoid it. This article defines the concept of short-term free punishment, analyzes the value basis of its existence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short-term free punishment in our country, and explores the way to improve the short term free penalty.

Key Words: Short-term Freedom Penalty,Penalty Exchanging,Criminal Hesitation,Criminal record elimination

目 录

一、短期自由刑概述 1

(一)短期自由刑的概念 1

(二)短期自由刑的发展历程 2

(三)短期自由刑的价值基础 3

二、 短期自由刑的现状及其问题 3

(一)我国短期自由刑的现状 3

(二)我国短期自由刑的问题 4

三、我国短期自由刑的完善路径 5

(一)设置短期自由刑的易科 5

(二)设立刑事犹豫制度 6

(三)完善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条件 6

(四)建立短期自由刑的前科消灭制度 6

参考文献 8

致 谢: 9

一、短期自由刑概述

(一)短期自由刑的概念

1872年,短期自由刑首次以刑法学的概念出现在北京国际监狱会议上,短期自由刑,即对罪犯判处刑期较短的自由刑。那么,接下来笔者将从其基本要素进行具体界定,即自由、短期与刑三个方面。

首先,如何定义自由?在法学领域,正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自由是指法律不禁止的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中的一种相对权利。在刑法学上,“自由刑”的定义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上“自由刑”仅指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广义上讲,“自由刑”是指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及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在这里,笔者认为短期自由刑所采用的是狭义上的自由刑,我国限制自由刑的代表——管制并不应该纳入。

其次,如何定义短期?刑期界限是相对而言的,应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法治理念、社会发展程度、立法现状而划分。规定短期自由刑的期限需考虑以下因素:1、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即实施本次犯罪行为后,罪犯将来是否可能再次实施犯罪行为。2、矫正的必要性。在判断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的罪犯需侧重于教育矫正,而不是采取严厉的刑罚来对其进行惩罚。但是,对于人身危险性大的罪犯,由于短期自由刑期限较短,一方面来不及矫正罪犯,另一方面也难以对罪犯起到威慑作用,可能会提高其人身危险性。因此,需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来适用刑罚,达到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3、预防犯罪的要求。对罪犯实行矫正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因此,应当根据罪犯实施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具体适用不同的刑罚。所以,短期自由刑的刑期较短,那么,对于以上三个因素的考究就尤为重要。

因此,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刑期应认定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理由如下:1、从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1]可以看出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是轻刑,把该种轻刑排除在我国管辖之内。2、从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2]可以看出我国缓刑制度同样认可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来划分重罪与轻罪。3、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规定[3]来看,将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视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一类,适用简易程序,能够适用较为轻微的刑罚。4、根据学者勾勒出的我国刑法的罪刑阶梯图,我国刑罚阶梯由 37 种刑罚组成,其中适用最多的是“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档,有192 种罪行。[4]所以,从刑法分则对法定刑的幅度规定也可以看出,短期自由刑的“短”是指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

最后,如何定义刑?根据适用阶段不同,短期自由刑可以分为法定刑、宣告刑、执行刑。目前通说认为应认定为宣告刑,主张判断是否属于“短期”,应按照法定刑范围以内被宣告的实际刑期来确定。笔者却更加赞同周娅在《论短期自由刑的概念界定》中的观点,即不可一概而论,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立法方面,是否应当在刑法典中留存短期自由刑,这涉及法定刑;对于司法方面,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否应当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宣告,这涉及宣告刑;对于执法方面,短期自由刑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执行不当会导致罪犯的交叉感染,而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就涉及执行刑。所以,研究短期自由刑必须动态地分析具体适用语境,不宜刻板地划定所属类别。[5]

  1. 短期自由刑的发展历程

1、古代短期自由刑的萌芽阶段

远古和奴隶社会时期,绝对报应主义作为当时的刑罚主流思想。封建社会时期,刑罚受到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其指导思想逐渐转变为威吓主义。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更加推崇重刑主义,残酷、血腥的肉刑和死刑就使用的更加频繁。但除却这些,其实,早在 3000 多年前,自由刑已经在我国土地上逐步萌芽。《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曾记载圜土之制,其有刑期之分,按上罪、中罪、下罪分为三年、二年、一年。这些置于圜土的罢民与现代短期自由刑十分相似,也就是不受肉刑,但会被强制服劳役。此外,西周还有“嘉石”之制,同样是既有劳役又有一定刑期的制度,属于我国短期自由刑的萌芽。

2.近代短期自由刑的繁荣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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