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23-11-02 03:11

论文总字数:8187字

摘 要

证据号称是诉讼之王,因此证据保全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并不完善,笔者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规定和立法现状入手,结合相关审判案例浅析当下证据保全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及保全实效等方面的司法困境,并从证据保全措施和制度保障等方面提出相关的完善构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证据保全、公证机关、司法公正

On the deficiency and perfection of evidence preservation system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Cuiziya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Evidence is known as the king of litigation, so evidence preservation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However, our country"s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 preservation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author starts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 preservation in China and the status of the legislation, and analyzes the judicial difficulties in the security prevention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evidence in the process of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evidence, and from the evidence preservation measures and the system guarantee. Put forward the relevant perfect conception.

Key Words: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 evidence preservation, notary organs and judicial justice

目 录

一、引言 3

二、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概述 4

(一)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概念 4

(二)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价值 4

三、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 5

(一)新型证据保全难度的加大 5

(二)有关证据保全规定的不足 5

(三)法院职能部门划分的欠妥 6

四、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司法困境 6

(一)新型证据保全的实践难题较多 6

(二)证据保全制度缺乏强制执行力 7

(三)滥用证据保全以侵犯商业秘密 7

五、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完善构想 8

(一)强化对新型证据保全的应对措施 8

(二)完善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 9

(三)证据保全措施的优化与安全防范 9

(四)设立证据保全令制度 9

参考文献 11

致 谢 12

引言

在新时代下,诉讼依旧呈现“爆炸”势态,在民事诉讼案件日趋多样化的今日,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作为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部分,面临着许多司法实践操作性难题,导致立法设想与司法实效难以匹配,让很多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天秤产生了怀疑。其实,我国的证据保全方面的立法规定有待进一步探讨。

形成具备科学性和实效性的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意义非凡,不仅能够真正地有助于当事人积极维权,而且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当下法院的诉讼负累已经十分沉重,大力倡导高效办事的工作作风,必须精益求精,苛求完美,对此诉讼证据保全这一关键纽带更是要结合司法实际案例现状进行研究,不断修正,努力提高实效,确保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满意我们法院的工作,感受到法治国家的强大。

笔者认为,应当将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民事诉讼制度来不断加以完善。

一、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概念

对于证据进行保全,有几个关注点:一是时间点,是要求法院在起诉前或对证据进行调查前这两个时刻点;二是申请主体,主要是我们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三是法院,可依职权对可能毁损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采取搜集调查并予以固存的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八十一条对于证据保全进行了规定,主要偏向于原则性和概括式的规定方式。将证据保全主要分为两个阶段,诉讼中和诉讼前。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的主体除了原告,被告也是可以的,这一点是和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不一样的。在知识产权案件里,诉前证据保全条件与前述是基本一致,实践中其实就是当事人就换成了利害关系人和商标注册人,这一点在《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有所规定。而在《著作权法》第五十条里,主体则主要是著作权人和著作权有关的相关权利人。

(二)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价值

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还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的民事诉讼证据如何良好的保全就成为关键环节,有利于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反观现实,如果我们的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不完善,不仅无法达成实现追求司法公正的初衷,而且可能伤害了我们的当事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是一句空话,到底制度好不好,要听百姓之声,要观司法实效,多反思实务中我们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这才能更好地迈向高水平的法治国家。

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说,法院是一种居中裁判的身份地位,更好地保障了法院的专门性,并且法官出于情感自控,价值中立的地位,使得案件审判的结果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法院调查取证有助于克服当事人证据收集的局限性,例如当事人调查取证成本高昂,耗时很长导致诉讼成本无限升高等等情况。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是使用司法资源的一种调查取证的方式,从宏观角度能极大地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司法资源能够更为合理的分配。这一点在当代的中国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因为当今中国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审查制转变成立案登记制,使得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法官压力大大增加,每日数以百计的案件亟待处理。某些案件若由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不仅当事人显得力不从心,并且也会使得案件久拖不决,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新型证据保全难度的加大

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新生事物层出不穷,新型证据形式的出现也给诉讼证据保全带来诸多新困难。如《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了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之一,具有强烈的技术性、易篡改性以及易丢失性等特征。目前一旦涉及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我们法院工作人员对保全证据的这方面新领域内容并不擅长,正如“隔行如隔山”,对于这些涉及另一领域的相关专业内容,需要具备专业技术水平的第三方公证主体对电子信息证据进行收集公证,才可确保证据的准确、全面、客观,才有可能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审判工作,否则证据保全这一环节的失误就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颠覆,严重的话自然会影响司法公正,以及出现漏判错判、冤假错案的现象。

(二)有关证据保全规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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