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灵活就业的现状与法律完善

 2023-11-06 08:11

论文总字数:10050字

摘 要

对长三角区域灵活就业的现状进行分析,我们发现,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就业环境差等问题明显,同时也引发了相关社会问题。在应对此类问题时可以借鉴外国成熟法律制度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因地制宜的从劳动者法律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完善、政策法律法规、就业环境等方面对长三角区域的灵活就业进行法律完善。

关键词:长三角;灵活就业;法律完善。

Current situation and legal perfection of flexible employment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region

Yin Linche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Yangtze river delta region of the status quo of flexible employment is not optimistic, flexible employment of labor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can not get effective guarantee, in view of the laborer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lack of flexible obtain employment, flexible employment environment is relatively poor laborer employment problem is outstanding, triggering a series of related social problems.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implemented effec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flexible workers.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can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mature practice and combining our country"s actual national conditions, adjust measures to local conditions of the workers legal protection, enterprise rules and regulations perfect legal norms, policy, laws and regulations, employment environment of Yangtze river delta region of the flexible employment law perfect.

Key words: Yangtze River Delta; flexible Employment; legal perfection

目录

一、引言 1

二、长三角区域灵活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1

(一)相关就业政策措施不完善 1

(二)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缺乏 2

(三)灵活就业者缺乏相应的监管 2

(四)司法上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3

三、国外灵活就业法律规章制度的借鉴 3

(一)完善灵活就业的外部就业环境 3

(二)完善对灵活就业者的扶持体系 4

(三)完善灵活就业者的法律规章制度 4

四、完善长三角区域灵活就业的法律对策 5

(一)完善长三角区域法制 5

(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7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 谢: 12

一、引言

灵活就业就是没有和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关系合同,其工作性质具有自由性、灵活性等特点。现行在长三角区域选择灵活就业的人数已经达到了就业人口的8成,灵活就业模式受到长三角区域就业者的青睐,灵活就业主要形式有:第一、正规的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有小时工,临时工,季节工和承包、派遣等。像钟点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上门安装的安装工等。第二,通过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安置的就业。这种形式主要体现自愿、安置和临时就业等特性。例如,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者等就业形式。第三,自雇类型的就业。主要有微商,淘宝,滴滴司机等人群就业。第四,独立型服务类型[1]。这部分灵活就业人群主要是街头的临时摊贩等就业人群。

人员构成主要有进城务工人员、因城市企业破产等因素而下岗失业、离岗的人员。除此之外,还有勤工俭学的学生、因为补贴家用而从事灵活就业的滴滴代驾等兼职人员,在家带孩子做微商的自由职业者等。

二、长三角区域灵活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就业政策措施不完善

相关法律政策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程度不是很完善,缺乏正确的指引。《社会保险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在国家对灵活就业的政策方面,至今仅出台一项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政策,即《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的指导意见》,建议各地“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制定相应的对策和管理办法”,但是仅仅是泛泛的意见,并没有就意见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

针对灵活就业的政策,上下级不一致,长三角区域各地出台的方案也是参差不齐。总的来看,不同区域针对灵活就业出台的相关政策主要有以下差异:对于就业者的资格限定上、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结账模式等几个方面存在差异。这就造成同样是灵活就业的人员,因在长三角不同的区域,所以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也是不同的,这就不利于长三角区域的和谐建设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目前长三角区域的区域内部针对灵活就业人群的正面激励,待遇不足。各个区域的内部并没有充分考虑就业人员的就业形式、工作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也没有充分考虑灵活就业者获取收入的多样性,不集中等特点,从而在医保的政策设计等方面造成缴费负担偏高,缴费压力偏大,医保的等待期比较长,医保待遇偏低等问题,无形中给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的保障增加了阻碍。需要对灵活就业的人员给予一定的支持,出台适合的医保险种等针对性较高的保险待遇,给予灵活就业人员正面的激励。

(二)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缺乏

当前,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险体制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现行的政策并未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但是我国关于灵活就业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将灵活就业人群作为参保的范围[2]。因此,这部分人群仍然得不到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保障,发生工伤等情形时只能自己负担这部分损失,增加了自身的家庭负担。在上海,截至2017年底,约有50000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医疗和养老保险,这些人经常从事艰苦高风险的行业,但是却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例如,滴滴平台司机,临时建筑工人,出租汽车司机。由于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用人单位也没有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这部分人没有因为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他们不仅得不到有效救助,还要承担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没有保险支持的,更不能算是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沉重的家庭负担。根据统计,2018年,全长三角区域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就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的人数有8000多人,这部分人群因为不能继续从事劳动,间接损失更多。

(三)灵活就业者缺乏相应的监管

长三角区域,灵活就业的确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可是灵活就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5月6日滴滴空姐遇害案,滴滴平台本来是共享经济的代表者,不仅改变了以往的出行方式,更为老百姓的出行提供了便捷,可是就是这样一种平台,在资料审核,从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素质难以把控,我国法律对滴滴从业人员的法律监管尚属空白区域等一系列的问题,导致了祥鹏航空的空姐遇害案。先前滴滴的投资人张恒被打的“滴滴打人”事件还没有平息。又出现滴滴司机猥亵女乘客的新闻出现。关于滴滴司机等这样灵活就业人群的社会问题值得深思。以上是我们通过新闻所知悉的一些灵活就业者由于法律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不到位所导致的问题。还有一些灵活就业者比较流动,例如一些流动摊贩,贩卖的早点。由于没有正常的餐饮卫生许可证,监管不力,而导致一些人吃了没有安全保障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由于事后取证困难,受害者难以维权的事情时常发生。所以这部分灵活就业者给长三角区域的食品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我们不愿意再次看到诸如以上事件的发生,我国的相关法律,企业相关制度也是急需加强和完善的。

(四)司法上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网约车”这是近些年来在长三角出现的新名词,滴滴代驾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可是滴滴代驾在长三角区域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院对于滴滴代驾司机认定和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的诉求是不予支持的,这样的案例[3]判决的理由是代驾和企业之间是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因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所有这样的案例的受害人都是享受不到工伤保障的。在乘客起诉滴滴平台时,会出现同事不同判的结果,一是认为出现雇佣关系,平台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二是不从雇佣关系来判断,而是认为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平台没有尽到善良人的管理义务,平台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无论是哪一种关系,这样的法治精神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法理是相一致的。不同的角度看重利益不一样,所得的判决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三、国外灵活就业法律规章制度的借鉴

发达国家在促进本地灵活就业上下足了功夫,完善了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提出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针对灵活就业的完善,主要从政策和资金方面就行支持。具体而言,我们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来看外国现有的可行性做法。

(一)完善灵活就业的外部就业环境

制定促进灵活就业发展的宏观政策和总体规划[4]。各国在经济发展实践中深知灵活经济的发展的重要性,在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的情况下,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意义的措施,为本国灵活就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例如,欧盟就业常设委员会在1995年6月9日出版了自己的白皮书,指出灵活就业不仅可以提供就业机会,而且可以减少失业。为达此目的,应努力创造有利于灵活就业的环境[5]。服务业部门在灵活就业的时间,工作量等方面可以和灵活就业者采取协商机制,灵活运用劳动时间,高效率的工作,为灵活就业提供相对宽松的就业环境,在灵活就业人群中建立一系列的完善的培训,创业等机制,从而保证了灵活就业人群的稳定性收入。荷兰政府采取了积极灵活的就业政策,使其在成员国中的失业率最低。荷兰政府在70年代末就推行灵活就业的政策,并且把这种政策作为改革就业制度的重要措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荷兰的政策主要分两方面:1,解决在灵活就业形式中和其他就业形式的不公平的问题;2,开发更多新的关于灵活就业的岗位。美国成立了“派遣协会”,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这些服务有利于企业的信息畅通渠道。一些发达国家,基本都采用积极的政策来促进灵活就业对本国经济的发展,为灵活就业提供了相对宽松的就业环境和政策支持,为灵活就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完善对灵活就业者的扶持体系

(l)对雇主进行补助,来促进灵活就业者的就业。例如,德国政府实行了非全日制就业补助制度:在企业为满55周岁的退休员工安排非全日制的工作岗位时,将给予企业2成的原工作员工工资的每月奖励,这一举措收到当时行业的欢迎,起到了一定的效果。英国政府推出了《就业分害制度》,主要内容是将一个全日制工的工作安排两个以上的人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工作,针对这样的安排,政府会给予企业相应的补助,从而增加就业岗位。法国政府在1997年推行了一项政策,对利用缩短工时来安排灵活就业人员并达到政府要求的企业连续三年减免其为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险费的30%一40%[6]

(2)给予选择自主创业的人员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补助。例如,英国对于失业选择自主创业的人群除了给予一次性的培训补助以外,还免收所得税,并且对连续50周创业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政策资金补助。法国则为创业人群提供免费的“咨询票据”这种票据可以让创业者免费获得所需要的培训。除了免除缴纳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以外还会获得创业补助和创业失败以后的创业补贴,从而来减少创业者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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