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司法中的心理应用研究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5827字

目 录

摘要.....................................................................................................................................1

Abstract………………………………………………………………………………………………………………………………..2

引言………………………………………………………………………………………………………………………………..3

一、传统司法实践中的心理应用:鬼神裁判与司法配置 3

(一)鬼神裁判 3

(二)司法场所配置 4

二、传统司法制度中的心理应用:从“五听”到“必先以情” 5

(一)五听制度 5

(二)“必先以情”制度 6

三、心理应用的经验总结:以传统司法著作为例 7

(一)《折狱龟鉴》 7

1.审讯心理…………………………………………………………………………………………………..7

2.心理观察…………………………………………………………………………………………………..7

3.心理运用…………………………………………………………………………………………………..8

(二)《棠阴比事》……………………………………………………………………………………………………8

1.察言观色…………………………………………………………………………………………………..8

2.谲术破案…………………………………………………………………………………………………..8

(三)《洗冤集录》……………………………………………………………………………………………........9

1.心理痕迹…………………………………………………………………………………………………..9

2.心理尸检…………………………………………………………………………………………………..9

3.勘查心理……………………………………………………………………………………………………….10

四、传统司法心理应用的影响和理论缺失的原因分析………………………..…10

(一)传统司法心理应用对当代司法的影响………………………………………………………………10

1.思维方式的影响……………………………………………………………………………………...11

2.司法观念的影响………………………………………………………………………………………11

3.司法心理的影响……………………………………………………………………………………………11

(二)传统司法心理应用理论缺失的原因分析……………………………………………………………….12

五、结语 … …………………..12

参考文献…………………………………………………………………………………………………………………….12

致谢…………………………………………………………………………………………………….15

中国传统司法中的心理应用研究

张敏

,China

Abstract: The judicial psychology of our country is mainly developed on the basis of western judicial psychology, and it lacks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recent years, academic research on judicial psychology has focus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disciplines and prospects, and has paid less attention to traditional judicial psychology. If Chinese judicial psychology wants to develop in depth, it needs to be rooted in Chinese-style judicial psychology and grasp the judicial psychological experience and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from the psychological applications in the traditional justice. This paper intends to explore the application of psychological technology in traditional justice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practice, as well as writing. And analyzes the impact of traditional judicial psychology and the reasons for its lack of theory to further understand traditional justic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psycholog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 Traditional justice; Judicial psychology; Application

引言

传统司法中的心理应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应用范围也相当广泛,无论司法官员还是普通民众均形成独特的法律心理。然而我国当下的司法心理学理论及其应用几乎都是源自西方,脱离中国本土的心理文化与社会制度,并不能完全体现中国人的心理特质。近些年来学界的研究大多关注现代司法心理学学科发展的意义及前景,缺少对传统司法心理的综合研究。基于这个背景,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考论结合法、案例分析法,先后从传统司法实践、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著作的角度,分析传统司法中的心理应用,总结传统司法中的心理经验,论述中国传统司法心理应用的影响,并对其理论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试图通过对传统司法中心理应用的论述,加强现代司法心理学研究对传统司法心理的重视,推进运用中国人的心理规律来解释法律与人们行为之间的关系,弥补中国司法心理学发展的漏洞,促进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心理学的发展。

一、传统司法实践中的心理应用:鬼神裁判与司法配置

传统司法中的心理应用最早体现在传统司法实践中,这主要是受中国鬼神信仰的影响。本文选取了鬼神裁判和司法配置两个方面来论述传统司法实践中的心理应用。鬼神裁判依托民众的鬼神信仰,能够帮助司法官在实践中断定案件。司法配置则可以通过潜移默化的心理暗示加强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二者都通过心理机制发挥自身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只不过鬼神裁判通过内在信仰促进司法审判,而司法配置是借助外在设施增进司法权威。

(一)鬼神裁判

鬼神裁判是指借助鬼神的力量查明案件事实以进行审判的一种裁判方式。对于那些事实不清且难以通过当时的侦查技术查明的案件,司法官会借助鬼神来断定案件是非曲直。鬼神裁判的宗旨是保护善良无罪之人,严惩邪恶犯罪之人。虽然中国传统法律并没有明确将鬼神裁判规定为一种裁判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鬼神裁判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

借助鬼神的力量裁判案件主要发生在司法侦查能力薄弱的时期,因此在夏商时期,鬼神裁判盛行。该时期主要有两种审判形式。一种是神兽裁判,即古代传说中的獬豸断案。獬豸是传说中的一种瑞兽,外观似羊,头上有一只角,能辩是非。“皋陶治狱,有罪者令羊触之。”[1]相传獬豸不仅仅会用独角作出判断,甚至会用独角直接进行惩罚,对罪犯有强烈的威慑力。在《墨子·明鬼》中就记载着一则獬豸惩罚罪犯的案例:齐庄君的臣子王里国、中里徼二人产生了争执,一直未得到解决。齐庄君想将两人都诛杀,又担心伤及无辜;想将两人都释放了,又害怕错失罪人。无奈之下,只能求助于“神判”。二人分别在獬豸面前陈述意见,王里国陈述时,獬豸没有反应;而在中里徼陈述的时候,獬豸却用独角将他的脚折断了。獬豸的判断帮助齐庄君了结了这桩悬而未决的案件。夏商时期另一种重要的裁判方式是占卜裁判。《说文解字》云:“卜,灼剥龟也,象炙龟之形”,即通过观察被火灼烧后龟壳的裂纹的形式来预测吉凶。在司法审判领域,会通过占卜的方法来定罪量刑。甲骨卜辞中就记载着许多占卜裁判之用,如通过占卜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兹人井不”),或者执行何种刑罚(“贞其刖”)等等。

西周时期还盛行在民事争讼案件中采用“誓审”的审判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作出的裁判,其实现主要依靠人们自身的内心控制。当事人对神灵的态度越虔诚敬畏,那么规则的约束力就越强大,裁判的服从率就越高。

进入封建社会之后,随着人们理性认识和认知能力的提升,鬼神裁判在案件审理中已渐渐失去主导地位,但是由于鬼神赏罚观念的影响,其依然是司法官审理案件的辅助手段,只是仅适用于指明破案方向以及获取证据方面。在《学治臆说》中,汪辉祖[2]记载了一个其曾经求助鬼神的案件:在一次无法断定凶手是谁的案件中,汪辉祖将两个嫌犯带到城隍庙中,其观察到一个嫌犯在面对神灵时神色自若,但另一个嫌犯却神色异常,浑身颤抖。看到此情形,汪心中已经了然。但是其无法据此断罪,于是继续向神灵祈祷。后来竟有一嫌犯的儿子自觉前来投案,于是案件真相大白。在该案中,汪辉祖将破案的希望寄托于神明,将罪犯归案归功于神明的庇佑。

传统司法审判中的鬼神裁判的实质就是将王权律法神化,通过渲染鬼神之道使民众产生“敬鬼神”的心理,进而发生“畏法令”的效果。伟大的统领可能不是智商和能力最突出的,但一定是最知晓如何利用群众心理为自己的利益所服务的。鬼神裁判从现代社会的视角看来没有丝毫科学性可言,但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年代,确是稳定统治的一剂良药。

(二)司法场所配置

法律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人”和“物”的双重配合。既需要司法官断案如神的司法技艺以及公正司法的为官操守,也需要充分体现司法权威的司法设施。司法场所是指保障司法实践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基础配置。中国古代奉行“人治”,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而为了保障意思的顺利传达,司法权威的切实体现,统治者会在中央和各地方设置完备的司法场所设施。而衙门就是司法场所的集中体现。

衙门——中国古代的法庭,担任着诉讼审判的职责,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官方机构。“因而衙门的建筑结构、衙门中的设施、审理案件时衙门中所进行的活动的程式都是司法权在空间中配置的方式。”[3]中国历史上以“坐北朝南”为尊位,因此皇宫坐落于正北方,有君临天下之意味。而衙门建筑自然不敢僭越皇权,所以会选择建于东北方位。前文所说的神兽獬豸是廉明正直、公正司法的象征,因此有“苍鹰下狱吏,獬豸饰刑官”的描述。将獬豸饰于衣物,有保持公正戒除贪婪的警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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