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介入

 2024-02-04 05:02

论文总字数:8124字

摘 要

: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死刑案件被告人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其本身需要通过良好运作来实现保障人权的价值。这其中辩护律师本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辩护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却面临很多困境。本文将阐释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性,提出增加绝对性规定、完善律师权利体系、细化具体可操作程序等建议,在程序上保证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实效性和死刑案件判决的公正性。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律师参与;律师权利

Abstract:In China, in order to comply the value of well-functioning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 as a special relief program set for the death penalty cases in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Superior People"s Court,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procedure itself should be operating well.Fased with lots of problems, lawyers who defense counsel could not play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process: without enough access to involve;weak rights and so on to be bound by specific operating procedures. Therefore, we need to emphasize great attention on the necessity for lawyers intervene in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procedures, improving the positive provisions, and lawyer right system.Only in this way, can ensure that lawyers involved in death penalty review process effectively.

Key words: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procedure, Lawyers intervene, Lawyers" rights

目 录

引言 4

一、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性 4

(一)防止办案法官出现职业化的“盲点” 4

(二)有助于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相关法律规范 4

(三)死刑复核的导向影响刑事政策的形成 5

二、我国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展状况 5

三、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面临的困境 6

(一)律师进入死刑复核渠道受阻 6

(二)律师会见、阅卷、取证权不明,严重影响辩护效果 6

(三)死刑复核律师准入制度缺失,律师意见不受重视 7

四、关于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思考 8

(一)增加律师参与的绝对性规定 8

(二)完善律师权利的配置 9

(三)细化可操作程序 9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引言

死刑,我国惩罚最重的刑罚,其厉害程度就体现对自然人生命权的强制剥夺。一旦误判被执行,不存在任何挽回的余地,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在程序上应该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在最大程度上的减少死刑,以保证死刑裁决的公正和准确。

既然中国现行刑罚体系保留了死刑,所以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成为死刑复核程序的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律师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这为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保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实效性却不容易解决。

一、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的第 240 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上对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给予了肯定。在当下中国仍然保留死刑的客观形式下,要做到实体公正的同时兼顾程序公正。笔者认为,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律师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一)防止办案法官出现职业化的“盲点”

因为长期承办此类型案件,法官便容易形成惯性思维。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认为,职业法官的思维模式已经被固定化,处理案件时总会先入为主,而且这种思维一旦形成就难以转变。因此,要让他去挖掘每一宗新案件的细节就更不容易了。[[1]]所以,经验越足的法官越容易在证据与事实上忽视具体案件的特征。与职业法官相比,辩护律师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对律师来说是一次难遇的机会和调整,律师戴泽“新鲜感”代理案件,为之付出更多精力; 第二,辩护律师不容易受原指控犯罪事实的束缚,而是习惯怀疑原判决,从而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二)有助于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相关法律规范

美国代表性案例——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法官认为:如果法院缺少了律师的席位,这将会是一场不完整的审判。虽然在美国被告人有权申请听证,但是这对最终判决不会由太多实际影响。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及专业建议,即便被告人认为自己是无辜的,但是由于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最关键的是不知该怎么澄清事实真相,证明清白,其也将面临获罪的风险。[[2]]我国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承办法官将特别注意对被告有利的相关规定,但是考虑到法官和律师的职业性质、业务范围、工作内容不尽相同,法官不会从律师的角度审视死刑案件的事实情节;同样,律师也难以捉摸法官的视角和态度。总之,律师的介入从另一方面给法官审核案件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和角度。[[3]]而律师能在微观上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从而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

(三)死刑复核的导向影响到刑事政策的形成

在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中,最终裁判不但直接关系个人生死,尤其当下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还会间接影响到一国的刑事原则和导向。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介入,仍以传统方式审核,很难想象结果是公平公正的。律师的介入不只有助于贯彻减少死刑、慎用死刑的准则,避免乱杀错杀;并且有利于提高法院办案质量,做到在个案中体现公平正义。

二、我国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展状况

1992 年 1 月 27 日最高院就“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这一问题专门答复说,“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一样,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独立的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参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但是不代表同样可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4]]所以,在当时情况下最高院是不支持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适用死刑,统一标准,最高院在 2007 年 1 月 1 日将下放给各高院的死刑复核权收回。关于“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参与”的问题,最高院认为:如果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听取,还要并制作笔录附卷。若提交的书面意见,还要附卷。[[5]]在此之后,最高院又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2008 年 5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申请要当面反映意见、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除了要安排接待,还要制作笔录。如果律师书面意见的,应附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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