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背景下轻微犯罪司法适用的研究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21817字

目 录

摘要 1

Abstract…………………………………………………………………...2

一、法治背景下的轻微犯罪概述 3

(一)轻微犯罪的概念 3

(二)适用司法程序处置轻微犯罪的政策依据 4

二、我国现行轻微犯罪的一般司法程序适用 5

(一)侦查阶段 5

(二)审查起诉阶段 5

(三)审判阶段 5

三、我国现阶段处置轻微犯罪适用的特殊程序 6

(一)刑事速裁程序 6

(二)刑事和解程序 7

(三)认罪认罚从宽机制 8

四、域外轻微犯罪的司法程序 8

(一)英国的警察警告程序 9

(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9

(三)日本的检察正义精神 10

五、我国轻微犯罪司法程序的完善建议 11

(一)引进域外处置轻微犯罪的司法程序——辩诉交易与警察警告 11

(二)改进轻微犯罪的诉讼流程 12

(三)完善轻微犯罪适用的特殊程序 12

六、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法治中国背景下的轻微犯罪司法程序研究

李颖

,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inor crimes in China accounted for the majority of criminal cases. Along with the promulgation of a series of criminal law amendment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s well a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niency and strictness policy, the minor crime criminal regulation system has been established and developed rapidly. The system of minor crimes mainly includes the two aspects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The legislation on minor crimes has the tendency of enlarging the criminal circle and reducing the standards of incriminating crimes, which is conducive to prevention and regulation of social behaviors. On the judicial front, due to the abolition of 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ystem, China’s handling of misdemeanour cases has gradually led to the formation of a “dual” sanctions system—criminal and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including criminal penalties, which brings about the existing judicial procedures. No small challenge, the application of traditional judicial case handling procedures can not effectively handle minor crimes, and it is easy to complicate the case and thus waste judicial resources. For this reason, China has begun to implement trial criminal expeditions to specifically deal with minor crimes. At present, It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but in the process of applying this procedure in the judicial organs, it has also found some problems that still need to be improved.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countries have formed a systematic system of minor crimes through a great deal of judicial practice. Through these procedures, we can ensure that minor criminal cases can be resolved efficiently and with high quality.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 minor crimes system and handle minor crimes in a timely manner, China needs to learn and innovate

Key words:Minor crime; Fast procedure;Criminal reconciliation;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Extraterritorial judicial proceedings;

正文

一、法治背景下的轻微犯罪概述

(一)轻微犯罪的概念

在探讨处置轻微犯罪具体的程序前,应先对轻微犯罪定义与范围进行研究,使司法程序适用的对象明确,由于处理轻微犯罪适用的程序与严重犯罪的存在差异,为了避免程序的混淆,造成错判误判,说明轻微犯罪的范围是有必要的。对轻微犯罪的具体释义,我国刑事立法上至今未明确。通过对刑法及其修正案的仔细研究,可以发现条文中已经包含着些许对轻微犯罪解释,为此我国很多学者在结合具体条文的基础上对轻微犯罪定义作了学理解析,这里就不一一赘述。轻微犯罪只是犯罪这一体系中的一层,对其独有的性质要作更为细致的说明。从字面含义看,可以将轻微犯罪理解为犯罪后果不大的违法行为。而结合犯罪共性,轻微犯罪实质上是在主观方面多偏于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的主体恶性不大,多系初犯偶犯,或是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客观方面犯罪情节轻微,规模不大,案件事实清晰简单,危害结果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轻微犯罪是边缘性违法,在刑罚适用上,法定刑应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综上所述,轻微犯罪是指行为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法益侵害较小,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拘役、管制等)的犯罪。

从刑法的分则来看,经过刑法修正案的颁布,非犯罪化向犯罪化转变的趋势越来越突出,入刑门槛在降低,一些原本由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处理的违法行为如醉酒驾驶、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信息等被规定为轻罪。司法解释还规定降低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入罪标准, 可见,轻微犯罪圈在不断扩大,因此为了定罪量刑时,不混淆重罪与轻罪,有必要界定出轻微犯罪。笔者先借用目前学界提出对犯罪概念进行二元化区分——犯罪分为观念上的犯罪与处遇上的犯罪这一观点来说明。观念上的犯罪是指已发生犯罪结果,且行为满足各成立要件的犯罪;处遇上的犯罪是指经过刑事诉讼程序后,获得某一刑事制裁(非刑罚性制裁亦在内)的犯罪。[1]结合上述轻微犯罪的特征,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非观念上的犯罪,即案件情节明显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二是成立观念上的犯罪但不成立处遇上的犯罪,这是指行为符合实体法犯罪的共性,但适用诉讼程序时综合考虑,不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情形;三是既符合观念犯罪又符合处遇犯罪的情形,例如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危险驾驶罪、代替考试罪等均属于这种。除明确轻微犯罪的类型外,通过区分轻微犯罪与重罪也可以明确轻微犯罪的范围,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对犯罪进行分层,并由刑法明文规定来保证其合理合法性。譬如德国、意大利等国采取的是二分模式——重罪和轻罪或者重罪和违警罪,法国则适用了重罪、轻罪及违警罪的三分模式,美国是采用的是四分模式,在三分模式中增加了微罪。[2]纵观我国刑法体系,将犯罪直接划分为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一般犯罪)更为适宜,且从实体法角度来说,区分轻微犯罪与重罪应以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为界点,而在程序法层面,即是以宣告刑为三年自由刑为判断标准。因此,轻微犯罪应是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内。

(二)适用司法程序处置轻微犯罪的政策依据

我国刑事犯罪制度自古以来较为发达,封建王朝时期,刑事立法司法多强调重刑主义,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对犯罪的处理是“以刑去刑,以杀去杀”,轻罪亦重罚,而这一主义对中国刑法体系的发展有着源远流长的影响,以至于对轻微犯罪立法与司法的理论实践研究较其他国家相对薄弱,即使是如今的刑法典依然是以重罪为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重刑罚,轻人权”的思想明显不符合民主趋势,严重违背人权道义。1999年,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写入宪法,我国进入法治新时代,不再是旧有的法制社会。法治实质上是保护并扩大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其是以人权保障为理念,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应以人为本,尤其是在刑事法律中注入人权思想至关重要,受重刑主义的影响,我们会误认为刑事法律仅是对犯罪人严厉打击,却忽略了其也应保护犯罪分子的权利,正因此,刑事司法中冤假错案频发,不当判决屡见不鲜。在处罚的过程中,自然有权利受损,但损害要有一定的度,在保护受害人的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若超出范围即为重刑滥刑,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但惩戒过小,又不能引起重视,达不到保护社会的要求,所以将对犯罪人的损害控制在最小与对其产生警示这两者平衡是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的难点。为了维护法治社会发展,我国对刑事犯罪的处理开始强调宽严相济、明德慎罚,轻微犯罪制度及程序随之发展。古罗马时期有一法律谚语即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发展与刑法多重机能的凸显,这一格言逐渐被运用到刑法中,且衍生出一含义,刑法应具有谦抑性,要缓解重刑主义倾向或是减少不必要的犯罪认定,由上文可知,我国现阶段对轻微刑事案件强调的是从轻从宽处理,轻微犯罪的法定刑是轻度自由刑或是非监禁刑,这正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表达了以人为本以及司法宽容的理念。虽然谦抑性原则多存在于实体法中,但也不能绝对否认其可适用于刑事司法程序中,劳动教养制度由于不能满足司法需要而被废除,为了高效率地处置轻微犯罪,我国试行速裁程序、和解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机制,这是对原有程序的简化,专门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并对其快速从宽处理,体现了司法上的谦抑。而新时期,习总书记的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提出后,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空前加快,刑事法律体系因此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其预防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机能日益凸显。伴随着法治理念与以人为本思想的深化,宽严相济成为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基本政策,宽严相济政策实质上是强调宽严并用,应贯穿于刑事立法与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我国司法机关依据此原则,在正确实施国家刑事法律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充分行使的前提下,对轻罪与重罪实行区别对待,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给予被告人公正的审判结果,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这既符合克服重刑主义的倾向,又符合人权保护的理念。我们要注意法律打击的只是极端危险分子,对更多的犯人应该是教育感化,宽容并给予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他们继续为社会做贡献,但也要避免一味从宽,这是宽严相济政策实行的初衷,亦是轻微犯罪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之一。现阶段,刑事速裁程序、和解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的适用均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在处置轻微犯罪的领域中,发挥重大作用。除此之外,轻缓刑事政策亦是处理轻微犯罪依据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行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等程序正是轻缓刑事政策的体现。以上两种刑事政策为轻微犯罪的司法适用提供了重要条件。除了上述两项政策外,司法保证独立公正的要求同样为轻微犯罪司法程序的建立提供现实基础,司法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人人平等原则等基本原则不受其他因素的干预,利于作出高效高质的决定或判决。

二、我国现行轻微犯罪的一般司法程序适用

轻微犯罪的司法适用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各自行使权力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处置轻微犯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与法院坚持控审分离,由检察院对轻微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对其定罪处罚。具体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在确定立案后,将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一系列证据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行为,再通过案件客观事实、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危害结果来确定案件性质,若是严重违法行为,则迅速采取强制措施,移送检察院。但若是轻微性质,公安机关适用程序是有区别的。根据我国刑诉法,公安机关对情节明显轻微、危害性小、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立案,除非明确达不到撤销的标准,才有必要提起公诉。若是辩护律师提出了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的证据材料或意见,公安机关要积极听取并记录。而在强制措施上,公安机关对轻微犯罪更应采取取保候审,适当的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给予犯罪嫌疑人较为宽大的处理。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的证据要一并提交,要根据案件事实在意见书中写明轻微违法,应从轻处理的意见以供检察院采纳。除上述有法可依的司法程序外,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在侦查阶段适用和解处理轻微犯罪的情形,对于情节轻微的案件,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或是建议从轻处罚,但此程序还未被法律认可,存在争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

公安机关将轻微犯罪的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对此进行审查,符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作为控方提起公诉,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对轻微案件从轻处理的意见。对于不需要提交法院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通常决定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销立案。刑诉法规定犯罪情节明显轻微,检察院理应不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也可自主裁量是否起诉,若犯罪行为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免于处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提起公诉的决定。而未成年人犯轻微罪,且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适用强制措施方面,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案件调查的具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能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有认罪忏悔的表现,且变更强制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享有审判权,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若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人民法院应该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而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已达到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程度时,法院应依法审理。由于轻微刑事案件大多案情简洁明了且证据充分,人民法院通常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但在当今社会,轻微犯罪刑事案件多发, 早期我国实行劳动教养制度,由于容易模糊违法与犯罪的差别,不能满足司法体制的需要,此制度最终被废除。至此,轻微犯罪的处理便暂时缺乏程序的引导,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效率。如何在维护当事人法益同时,又能高效高质的处置轻微犯罪成为我国目前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问题。而要想提高诉讼效率,就需要对司法程序进行繁简分流,为此,我国逐步在探索新的简单程序解决轻微犯罪。

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置轻微犯罪时,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一种情况是自诉案件,提起自诉的案件主要是侵犯个人权利的轻微犯罪,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类犯罪由于涉及到公民隐私问题,单独被划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通常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情节简单,被害人提供明确的被告,且自己承担控诉和证明职能,是刑事法律保障个人隐私权以及提供救济方式的体现。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法院对于满足起诉条件的自诉案件启动审判程序,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若是审查后发现有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63条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另一种情况是特殊责任主体案件,刑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中有一类特殊主体即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孕妇、年龄已达75岁的老年人、精神障碍人和盲聋哑等残疾人士。由于他们承担不完全刑事责任,当他们实行轻微犯罪行为时,一般作出轻缓化或非刑罚化处理。刑诉法对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犯轻微罪作了专门规定,若以上犯罪主体实行的违法行为明显轻微,公安机关应撤销立案、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应终止审理。公安机关在对孕妇、老年人等生活难以自理的犯罪主体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盲人、聋哑人犯轻微罪时,检察院对可以不提起公诉,对未成年人犯轻微罪在听取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后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定刑罚时要考虑到被告人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依照刑法,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减轻刑罚或判处缓刑或要求社区矫正或免除刑罚。

剩余内容已隐藏,请支付后下载全文,论文总字数:21817字

您需要先支付 80元 才能查看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该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