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缔结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2024-02-05 03:02

论文总字数:11423字

摘 要

:我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方式上有很强的可供选择性;包含有磋商,调停、调解和仲裁。本文将其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作出比较,分析其不足。另外,在争端解决机制设立常设机构,扩大争端主体的范围,完善仲裁裁决复核程序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外自贸协定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WTO

Abstract: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n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the our country on the way to have a thorough knowledge of the optional; Include consultation, mediation,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In this paper, its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d to compare, analyze its shortcomings. In addition,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expand the scope of the dispute subject,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 to improve the procedure of judicial review of arbitration award.

Keywords:FTA, Trad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WTO

目 录

一、引言 4

二、中国自贸协定(FTA)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4

(一) 中国签订的自贸协定 4

(二)中国自贸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4

三、中国自贸协定(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6

四、中国自贸协定(FTA)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8

(一) WTO 争端解决机制 8

(二) FTA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较 8

五、有关中国自贸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10

(一) 设立争端解决的常设机构 10

(二) 扩大争端主体的范围 11

(三) 完善仲裁裁决复核程序 13

结论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一、引言

世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开放和自由,贸易自由化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区域经济组织,如自由贸易区等迅猛发展。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我国积极与贸易伙伴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加强合作,进一步促进国内外商业贸易的发展与繁荣,是区域经济组织的积极推动者和受益者。

中外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加强了彼此的经济联系,在促进区域共同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往来的经济贸易过程中,难免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交易习惯、误解等等产生贸易摩擦。如何防止贸易摩擦的产生,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那么自由贸易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国自贸协定(FTA)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一) 中国签订的自贸协议

我国在建的中外自由贸易区有20个,涉及32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已签署并生效自贸协定有12个,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港澳),与自贸伙伴的贸易额占中国外贸总额的26%。另外,中国于2014年分别结束了与韩国、澳大利亚的实质性自贸区谈判[1]。 中国自贸区建设现状请参看下一页图表

(二) 中国自贸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指使用斡旋、磋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为当事人解决经济贸易等纠纷的制度。可以说,解决争端的制度是为任何经济组织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同时也为区域经济贸易进一步向更高层次发展提供了基础和推动力。

FTA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从磋商到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调解,调停,最后可以就双方未解决的争端申请仲裁。良好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维护自贸区正常的经济秩序至关重要,是为经济合作保驾护航的有力法制保障。

中国自贸区建设现状

另外,FTA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缔约方之间的、投资者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两种模式。中国与东盟、新西兰、智利自贸协议规定,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采用的是与贸易协议相同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中国与巴基斯坦、秘鲁、东盟自贸协定,除在正文文本中有贸易争端解决的章节,在单独附件中还专门规定了更为详尽的的内容,如《中巴仲裁小组规则》、《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巴自贸协议中规定:缔约方之间关于投资协议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第14条有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范围规定是,一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之间产生的,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投资争端;包括中国与新西兰、巴基斯坦自贸协定投资协议也规定,一缔约方投资者与另一缔约方之间,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在东道国境内的有关投资的任何争端,应尽可能在东道国磋商、谈判以及用尽该缔约国国内行政复议程序,仍不能解决时,可以选择在东道国的仲裁机构、法院解决,或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解决争端。

三、中国自贸协定(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第一,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可供选择性。在中国自贸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类型包括: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的争端解决机制、原则性的争端解决条款[2]。中国自贸协定主要采用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模式,即如果发生的争端涉及自贸协定下事项、缔约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其他自贸协定或 WTO协定下事项,起诉方可以选取争端解决的场所。可以选择双边自贸协定规定的机构或WTO规定的机构解决。如果起诉方根据某个协定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则应适用该协议中的程序来解决争端。

第二,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方式上的特点。在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的途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磋商的时限” 单位:日(天)

径,包括外交途径解决,磋商,和解、调解和调停,仲裁庭或专家组解决等,这大体上与WTO 规定是一致的,但在程序的进行、时间安排上有所差异。另外,在中智自贸协定中规定了,争端方在磋商未果时,先提交由双方组成的委员会解决。中巴自贸协定规定,斡旋、调解和调停的工作由双方代表组成的自由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于争端解决磋商的时限,各个自贸协定有所不同。详情如上表。

磋商期限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上图一般大多是60 日内)解决争端,可要求设立仲裁小组或仲裁庭。

第三,争端解决的结果的裁决性特征。在中国自由贸易区,对于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主要有:仲裁请求的合并、仲裁机构可裁决的事项、仲裁机构不可裁决的事项、仲裁程序有关信息和文件的公布[3]。就裁决的效力方面,如中国与巴基斯坦、秘鲁自贸协议规定:仲裁裁决对当事方均具有拘束力,且是最终裁决,对于仲裁结果缔约双方应当承诺执行。中国新西兰自贸协议:争端方请求执行裁决的前提是当所有可行的复议程序结束之后,即用尽了当地救济。在规定的约束条款下,当事方应遵守和执行裁决,不得延迟。这也体现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质。

第四,裁决的最终效力问题。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通常分为这两大类:一种是通过谈判、和解、调解等的外交方式解决争端,由于争议方控制着争议,没有进入司法途径,因而解决方案对争端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种解决方式是使用法律,这种裁决作出的一般依据是国际法原则等等,仲裁和司法的解决方式是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我国的自由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倾向于法律属性,因为中国多数仲裁小组的最终报告对当事方是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小组的裁决也具有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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