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3758字

目 录

1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概述 1

1.1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1

1.2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1

1.3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意义 2

2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3

2.1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现状 3

2.2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 3

2.2.1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模糊 3

2.2.2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认定标准不明 4

2.2.3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 4

2.2.4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意见的采纳缺乏规定 4

2.2.5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保障制度缺失 4

3外国类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分析与借鉴 5

3.1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 5

3.2美国专家证人制度 5

4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6

4.1明确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6

4.2规范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认定标准 7

4.3确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 8

4.4确定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 8

4.5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保障制度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2

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蔡孟娟

,China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mad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idely used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justice,especially in the field of judicial expertise. However, as the evidence of judicial expertise,judges, lawyers and the parties may be difficult because of professional issues and difficult to review its correctness, authenticity or difficult to its quality certificate. Expert auxiliary system establishment has to the parties in the litigation process fully exercise their litigation rights, contribute to the court during the trial judge can objectively correct assessment opinions, so as to promote judicial justice, but also help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 However,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relatively simpl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deficiency of the legal system of China's criminal litigation expert assistant system, and draw lessons from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the relevant system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puts forward reasonable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Key words:criminal action; expert assistant; present situation; expert witness ;judicial appraise

1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概述

1.1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专家辅助人是理论界的普遍称呼,在现有的立法规定中被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其可以对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出具自己的意见或者进行解释及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对该制度的相关概念有较为明确的规定[1]1〕。

网络词典百度百科对“专家”一词的名词解释是指在学识、技能等方面有专门的理论专研或者专长的人。他们在某些特定领域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或专业知识,能对该领域的事物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汉语中“辅助”是从旁帮助,协助的意思,那么辅助人就是起协助作用的人,这也体现出在诉讼活动中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是帮助辅佐当事人,具有从属性。专家辅助人既可以不出庭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服务,也可以出庭协助当事人进行质证。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只能就鉴定意见提出质询、发表专业意见,不能喧宾夺主,要帮助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认识、理解诉讼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是指受过科学教育或掌握着从实践中学得的某一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专长技能或拥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在诉讼活动中接受控方或辩方的聘请,为他们解释说明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协助他们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帮助他们进行有效诉讼的人。

1.2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关于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的规定,其在诉讼中的定位是模糊的。理论界对此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其中的主流观点有三种:一是“证人说”[2]2〕;二是“诉讼代理人说”[3]3〕;三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说”[4]4〕。“证人说”与“诉讼代理人说”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将专家辅助人定位成证人或诉讼代理人会引起法律理论的冲突和矛盾,将其定位成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则更为合适。

首先,证人是亲身经历过案件或知晓案情的人,在法庭中陈述的内容是自己亲身经历或知晓的真实情况,在诉讼中是不可替代的。除了法定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外,证人一般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专家辅助人与证人有明显区别。专家辅助人是接受控方或辩方的聘请出庭就专业性问题出具意见,在诉讼中是可以被替代的。专家辅助人可以拒绝控方或辩方的邀请不参加诉讼活动,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其有出庭的义务。由上述可知“证人说”这一观点存在不妥之处。

其次,诉讼代理人一般是律师,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受当事人的聘请,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在法律层面上运用知识、技能及经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诉讼中完全依赖当事人的意志活动,因此完全倾向帮助聘请他的当事人,不具有独立性。然而,专家辅助人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受到的教育来自法律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的。专家辅助人接受控方或辩方的聘请参加案件庭审活动,会有一定程度的偏向聘请他的一方,但其提出的意见必须具有科学性,要尊重客观规律和事实,不能故意歪曲事实。因此专家辅助人要有相对独立性,有自己的观点,不能完全倾向聘请他的一方。所以“诉讼代理人说”过于片面,也存在一些合理的地方。

最后,“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说”比较合理,主要是这一观点不会引起现有法律理论的冲突,能够合理的定位专家辅助人的地位。专家辅助人虽然受控辩双方聘请,但其必须要具有中立的态度。在其对刑事案件中专业领域问题及鉴定意见出具自己的意见或评价时,要坚持以科学为依据,实事求是。但是专家辅助人受聘于控方或者辩方,其或多或少的会偏向聘请他的一方,容易倾向性地出具意见。所以为了保证专家辅助人的立场能够中立、独立,出具意见时不受任何外界左右,就应当给予其独立的诉讼地位。这样还能使其与鉴定人在诉讼中具有同等地位,更好地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帮助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诉讼。理论界也有学者提出赋予专家辅助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有利于其遵循科学知识独立地分析判断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有利于形成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对抗的制度,还有利于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抗辩式诉讼模式转变[5]5〕。

1.3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意义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专业性问题,司法鉴定活动也越来越频繁,鉴定意见将经常作为证据使用。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必须经过质证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但是法官、当事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在面对鉴定意见所涉及的专业知识时,可能会因为缺乏对专业领域的认识而不能够正确理解和判断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辩方的诉讼代理人大都是律师,律师能够从合法性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在专业性方面却难以提出实质的、有效的质疑意见。同样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真实、科学、准确时也会遇到专业上的困难。这就导致当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时,也可能不会被法官及当事人发现,所以我们需要聘请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说明。专家辅助人可以协助当事人,帮他们发现鉴定意见中可能存在的专业性错误以便他们在法庭中对此进行有效质证。专家辅助人也可以帮助法官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准确、真实、科学,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安司法机关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并有权聘请鉴定人,当事人是无权聘请鉴定人,唯有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产生可以避免当事人因鉴定意见对己不利而盲目地重新申请鉴定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专家辅助人制度还有助于控辩双方可以快速地明确鉴定意见中专门性问题的争议点,避免他们关注与案件实质性问题无关的地方,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因此,从公正和效率的角度考虑,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出现是必然的,是我国法律发展完善的需要。

2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2.1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现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明确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该法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范围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二、专家辅助人出庭需由聘请主体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作出同意的决定,专家辅助人才可以出庭,否则无法出庭。由此可见专家辅助人的出庭实行的是法庭许可制。三、参加诉讼的主要任务就是对鉴定意见出具自己的意见发表自己独到的评价。四、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方面的规定可以参考鉴定人的相关规定。但是第192条的规定太简单,有许多制度方面的基本问题都没有详细规定。例如没有详细规定资格认定的标准,只是简单地概括成“有专门知识”。

2013年出台的《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该制度又增加了相应的补充规定。司法解释第180条、184条对庭审前法院应当做的事项作了相关的规定。第213条、215到216条对庭审过程中向专家辅助人询问、发问的程序作出补充规定,可以适用证人的相关规定。第217条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人数,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超过两个人,但有例外情形,比如鉴定意见种类较多的时候可以适当增加一些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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