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正犯中“认识错误”问题的几点思考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3877字

目 录

1 共同正犯“认识错误”概述 1

1.1 共同正犯“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其特征 1

1.2 对共同正犯“认识错误”的基本认定 1

2 共同正犯“认识错误”的几种情形 2

2.1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共同正犯“认识错误” 2

2.2 不同构成要件间的共同正犯“认识错误” 2

3 共同正犯“认识错误”的理论探讨 4

3.1 处理共同正犯“认识错误”问题的相关理论 4

3.2 共同正犯“认识错误”的理论基础 5

4 共同正犯“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责任界定 6

4.1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共同正犯“认识错误”责任界定 6

4.2 不同构成要件间的共同正犯“认识错误”责任界定 7

结论 8

参考文献 8

致谢 10

关于共同正犯中“认识错误”问题的几点思考

杨娇

,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an error whether occurred in the same constituent elements, joint principal offender "cognitive error" includes two situations: First, Joint Principal offenders’ same constituent elements’ "cognitive error"; the second is the Joint Principal offenders’ different constituent elements’ "cognitive error".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form of the fact error , a common understanding of committing errors include object errors and method errors. For joint principal offender "cognitive error" of different situations, scholars have proposed various theories about the Joint Princip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problem. Among them, the theory of concrete conformation redefined improperly narrowed the scope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the theory of statutory conformation say that there can be no penalty problem at this tim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with respect to joint principal offender accountability issue, should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same constituent elements and different constituent elements both cases; for the first case, should be adopted in the theory of concrete conformation; for the second case, should be adopted in the theory of statutory conformation.

Key words:joint perpetrators;cognitive error;criminal responsibility

1 共同正犯“认识错误”概述

1.1 共同正犯“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其特征

在日本刑法学界,大谷实教授认为,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是指共谋的内容和基于该共谋而实行的犯罪事实之间的不一致。[1]1﹞山中敬一教授认为,共同正犯的错误,是共同行为人相互之间的表象、认识存在差异。[2]2﹞在我国刑法学界,刘明祥教授认为,共同正犯“认识错误”,是指在共同危害社会过程中,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符。[3]3﹞

本文认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的内涵和外延,首先应当厘清共同正犯的概念和认识错误的概念。共同正犯,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4]4﹞认识错误,是指在行为人故意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过程中,客观实际情况与其主观认识不相符合的情形。[5]5﹞因此,结合以上概念,本文认为共同正犯“认识错误”,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事实与部分或全部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时所预见的事实不相符合的情形。

基于此,共同正犯“认识错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二人以上在共同的犯罪意图指引下,共同实施犯罪;第二,虽然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但没有共同行为;第三,最后实际发生的犯罪结果与部分或全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时所预见的事实不相符合。

1.2 对共同正犯“认识错误”的基本认定

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认识错误,二是事实认识错误。由于我国刑法通说认为,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共同正犯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共同正犯认识错误是指共同正犯人所发生的事实认识错误。[6]6﹞共同正犯人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意思联络不一致的情形。意思联络不一致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部分行为人误认其他行为人的此种犯罪意图为彼种犯罪意图,进而实施了彼种犯罪行为,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甲意图伤害丙,乙意图杀害丙并认为甲也想杀丙,乙的暴力行为导致丙死亡。二是在共同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部分行为人临时改变原来约定的此种犯罪意图,实际上实施了彼种犯罪行为。这种情形又具体包括实行过限和实行减少两类。实行过限的案例如下:甲、乙共同约定进入某封闭的院落进行盗窃,甲站在院落外把风,乙刚进入院落就被在里面居住的人发现,于是乙实施了抢劫行为。实行减少的案例如下:甲、乙共同约定进入某封闭的院落进行抢劫,甲站在院落外把风,乙进入院落后发现里面没有人,于是乙实施了盗窃行为。本文认为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涉及是否成立共同正犯,可以运用共犯本质论进行处理,不必纳入错误论。

在意思联络一致的情形下,共同正犯人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还可能发生手段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等等。本文认为共同正犯人所发生的手段错误问题属于未遂犯论,不必纳入错误论。而共同正犯人的因果关系错误,例如,甲、乙共同约定杀害丙,二人将丙打晕后扔入河中,意图将丙淹死,而丙在被扔入河中时头部撞到河底的鹅卵石,最终丙流血过多而死亡。[7]1﹞本文认为共同正犯人所发生的因果关系错误属于因果关系论的范畴,可以运用其本身的原理解决各共同正犯人的刑事责任界定问题,不必纳入错误论。

2 共同正犯“认识错误”的几种情形

以认识错误是否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内为分类标准,共同正犯“认识错误”具体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共同正犯“认识错误”;第二种情形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共同正犯“认识错误”。每种情形,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进行不同的区分。

2.1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共同正犯“认识错误”

这种情形,是指在共同故意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实际发生的犯罪结果与共同正犯人意图实现的犯罪结果不相符(但是二者仍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根据认识错误的具体表现形式,共同正犯人还可能存在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

共同正犯人发生的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是指在共同故意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部分共同正犯人或全体共同正犯人主观上认为自己侵犯了此种对象,实际上却侵犯了彼种对象(但是实际侵害对象与意图侵害对象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这种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部分正犯人发生的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比如甲、乙共同约定杀害丙,在实施杀害行为过程中,甲将丙杀死,乙误认丙的妻子丁为丙并将丁杀死。又如,甲、乙共同约定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诽谤丙,甲对丙实施了诽谤行为,乙误认为丁是丙而诽谤了丁。二是全体正犯人发生的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比如甲、乙共同约定杀害丙,在实施杀害行为过程中,二人都把丙的妻子丁误认为丙,最终甲、乙将丁杀死。又如,司法工作人员甲、乙共同约定私自释放在押人员丙,在行为过程中,二人都把丁误认为是丙,最终甲、乙将丁私自释放。

共同正犯人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方法错误,是指在共同故意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部分共同正犯人或全体共同正犯人由于失误,导致侵害了预想外的对象,但实际犯罪事实与意图实现犯罪所体现的法益相同。这种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部分正犯人发生的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方法错误,比如甲、乙共同约定杀害丙,二人都向丙开枪射击,甲击中丙并将丙杀死,乙由于枪法不准而击中丙身旁的丁,最终乙的行为导致丁死亡。又如,甲、乙共同约定使用火箭炮破坏正在行驶过程中的电车,甲击中电车并使其倾覆,乙由于手滑,击中电车身旁的正在行驶的汽车并使其倾覆。二是全体正犯人发生的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方法错误,比如甲、乙共同约定杀害丙,共同向丙开枪射击,由于二人的枪法不准,都未击中丙,甲击中丙身旁的丁并将丁杀死,乙击中丙身旁的戊并将戊杀死。

2.2 不同构成要件间的共同正犯“认识错误”

这种情形,指的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犯罪结果与共同正犯人意图实现的犯罪结果不相符(而且二者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范围)。根据认识错误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可分为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两种情形。

共同正犯人在不同构成要件间的对象错误,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共同正犯人或全体共同正犯人主观上认为自己侵犯了此种对象,实际上却侵犯了彼种对象(而且实际侵害对象与意图侵害对象属于不同构成要件)。这种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部分正犯人发生的不同构成要件间的对象错误。比如,甲、乙共同约定杀害杀丙,在实施杀害行为过程中,甲把睡在丙床上的狗误认为是丙而将狗杀死,乙则杀死了丙。再如,甲、乙共同约定破坏某路段上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公用电信设施,甲成功破坏了公用电信设施,乙误把军用通信线路当做公用电信设施,最终乙破坏了军用通信线路。二是全体正犯人发生的不同构成要件间的对象错误,比如甲、乙共同约定杀害丙,二人都把睡在丙床上的狗误认为是丙,最终甲、乙将狗杀死。再如,甲、乙共同约定破坏某路段上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公用电信设施,二人误把军用通信线路当做公用电信设施,最终甲、乙破坏了军用通信线路。

共同正犯人在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方法错误,是指在共同故意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部分共同正犯人或全体共同正犯人因客观错误,侵害了预想外的对象,而且客观犯罪事实与意图实现的犯罪体现了相同的法益。这种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部分正犯人发生的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方法错误。比如,甲、乙共同约定杀害丙,共同向丙开枪射击,甲击中丙并将丙杀死,乙由于枪法不准而击中丙身旁的狗,并导致狗死亡。又如,甲、乙共同约定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普通野生动物,二人共同向普通野生动物开枪射击,甲将普通野生动物杀死,乙由于枪法不准击中普通野生动物身旁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终导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二是全体正犯人发生的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方法错误。比如甲、乙共同约定杀害丙,都向丙开枪射击,由于二人的枪法不准,均未击中丙,甲击中丙身旁的狗并将导致狗死亡,乙击中丙身旁的名贵瓷器并导致名贵瓷器破损。又如,甲、乙共同约定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普通野生动物,都向普通野生动物开枪,二人由于枪法不准而击中普通野生动物身旁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终导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死亡。

剩余内容已隐藏,请支付后下载全文,论文总字数:13877字

您需要先支付 80元 才能查看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该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