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明理学对明清乡村自治制度的影响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6278字

目 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2

Key Words 2

一、引言 3

二、朱熹与乡约制度的普及 3

(一)乡约的由来 4

(二)乡约制度的普及 4

三、朱熹《家礼》与宗族制度的完善 5

(一)家礼 5

(二)宗族制度的完善 6

1、族长 6

2、律法对族田的保护 7

3、祠堂 7

4、宗谱 8

5、家塾 8

四、宗族制对乡村自治制度的影响 9

(一)传播知识技能 9

(二) 治安维护 9

(三) 赋税崔征 10

(四) 司法功能 10

五、宋明理学对明清乡村婚姻制度与继承制度的影响 10

(一) 婚姻制度 10

1、 旌表寡妇守节 10

2、 理学家对离婚要件的质疑 11

(二) 宗族内部的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 11

1、财产继承 11

2、身份继承 12

六、总结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论宋明理学对明清乡村自治制度的影响

吉庆洁20121328008

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宋明理学出现于北宋庆历新政以后的儒学复古,其产生与宋明两朝发达的经济背景有很大关系。可以说,宋明理学是继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对中国整体影响最大的又一儒学运动,而其对明清两朝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体现在乡村自治制度上。明清时期宗族制快速发展,加之朱熹对家礼的重视,使得整个明清时期的乡村阶层依据宗族、乡约以及家礼进行自治。本文从理学家尤其是朱熹对乡村自治的主张,以及依据于理学伦理纲常运行的家族、乡约、家族内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方面,论述宋明理学对明清时期乡村自治制度的影响。

关键词:理学、朱熹、乡约、宗族、乡村自治

A Study on Song-Ming Neo-Confucianism’s Influence on the village autonomy System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ie

Jiqingjie

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mp;Technology College of Public Management

Abstract: The Song-Ming Neo-Confucianism came into being during the Confucianism's restoration after the Qingli Reforms in Northern Song Dynasty. Its origin was firmly related to the booming economy in Song and Ming Dynasties. The Song-Ming Neo-Confucianism was the most influential Confucianism’s movement after Dong Zhongshu paid supreme tribute to Confucianism. It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legal system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especially on the village autonomy system. This dissertation analyses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Song-Ming Neo-Confucianism and the village autonomy system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ackground of Song-Ming Neo-Confucianism’s origin and the social situations of the village autonomy system’s generation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is dissertation explores Neo-Confucianism’s influence on the village autonomy system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oo.

Key Words: Neo-Confucianism, ZhuXi, Xiangyue, Clan, Village autonomy.

一、引言

宋明理学对中国明清时期的法律的影响一直以来有很多优秀的学者在研究,但研究的视角也不尽相同,一些学者从法哲学与思想史的视角出发,比如中国政法大学的宋大琦的《天理循环------程朱礼法学研究》,长安大学赵佺的《试论程朱理学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再如中国政法大学吴晓玲的《宋明理学视野中的法律》。在宋明理学与明清乡村自治制度关系上,学者们研究的最多的是明清时期的乡约与宗族文化,比如美国杜克大学教授的《中国历代乡约》,研究了乡约的历史,地方乡约以及乡约的具体制度。[1] 再如段自成教授的《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研究》,探讨了清代时期官办乡约的推行情况、组织形式以及与当时社会的关系。[2] 但是乡村自治制度与人们的生活不仅仅只是乡约在发挥作用,还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继承、土地买卖等,因此本文在对宋明理学与明清乡村自治度关系的论述上,不仅涉及乡约制度,还有明清时期受理学思想影响下的家族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以及对族田买卖的规定。

宋明理学产生于北宋嘉祐治平时期(1056年--1067年),作为儒家哲学的“新儒学”出现,是宋代至明代儒家士子对人性、宇宙、君臣关系等问题的哲学探讨。宋明理学产生之初并不受统治阶层的认可,一直到南宋末期,理学才得到统治阶层的认可。淳佑元年(公元1241年)的改制,将周敦颐、张载、程颢、程颐、朱熹列入孔庙,享皇家供奉。这一改制表明了道学战胜了王安石改革以来的新学,理学的正统地位正式确立,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清朝,甚至对我们今天的社会生活还保持强大的影响力。宋明理学不同于道家学说以及佛教学说,它只探讨人类文明社会的哲学问题。朱熹以二程的“理”与“天命”,“君道”、“臣道”,以儒家经典《礼记》、《大学》、《中庸》为参考,提出“三纲领八条目”来,三纲领是“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3] 或许更为我们所熟知的,是指导了中国人将近八百年,被称为封建礼教的“三纲五常”,明清时期乡村自治原则就是“三纲五常”与“三纲领八条目”。在野的读书人们开始思索,寒窗苦读十余载,难道只有进入仕途才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吗?于是,他们找到了这样的答案:即便不进入朝堂做官,只要将自己所在的区域治理好便是为国效力了,因为“家齐”才能“国治”,“国治”才能“天下平”。因此那些忧国忧民的读书人们在乡为乡绅、为族长,制定家礼,倡导“三纲五常”,并热衷于乡里的公共建设与乡约制定。由于这些儒生的倡导,乡村自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下面就以理学大儒朱熹对乡村自治的主张为切入点,论述理学对明清乡村自治的影响。

二、朱熹与乡约制度的普及

乡约产生于市民社会高度发达的北宋时期,吕大钧所制定的《吕氏乡约》是我国最早的成文乡约,但《吕氏乡约》佚失于北宋末年与金的战乱中,后经朱熹考据增删成《增损吕氏乡约》。朱熹虽只是对《吕氏乡约》进行考据增删,并未大力倡导,但是乡约制度还是凭借朱熹的名人效力在乡村大行其道。人们为了达到“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理想目标而积极推行乡约。乡约是村民们共同制定的用来规范乡村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乡村公约,比如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对鸡鸣狗盗行为的惩处方式,共同应对自然灾害的办法,婚丧嫁娶的规定等。

(一)乡约的由来

深受程朱理学影响的士子们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因此,这些士子们不管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均以教化者的身份自居,以达到“家齐国治天下平”的目的。我国最早的成文乡约,是北宋时期陕西蓝田吕大钧所制定的《吕氏乡约》,因此《吕氏乡约》也被称为蓝田乡约。据吕大钧的墓志铭所载,吕氏从给父亲办理丧事时开始实践礼学,按照习俗礼仪进行。吕氏推行乡约的目的在于教化民众、移风易俗,使人们“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吕大钧深受理学的影响,重视理学的实践,并学以致用。吕氏制作乡约,主要是为了改善乡村风俗,使人们在婚丧嫁娶、甚至宴饮相聚上形成规范的礼仪,以达到移风易俗,规范乡里的作用。但是很遗憾《吕氏乡约》并未得到统治者的认可,还被统治阶层认为这是反对中央统治的组织规章,因此并没有得到推广,北宋末年埋没于战乱,所幸南宋理学大儒朱熹家中藏有一本《吕氏乡约》,此书才免于消失于地球的命运。

朱熹对家中所藏《吕氏乡约》很是赞赏,并亲自考据编修,成《增损吕氏乡约》,或许是有名人的推广,或许是理学得到官方的认可,总之,《吕氏乡约》因《增损吕氏乡约》而在此后的乡村自治中大放异彩。或许就如杨开道说的:“假使没有朱子出来修改,出来提倡,不惟吕氏乡约的条文不容易完美,吕氏乡约的实行不容易推广,恐怕连吕氏乡约的原文,吕氏乡约的作者,也会葬送在故纸堆里,永远不会出头。”[4] 尽管朱熹对《吕氏乡约》的考据修改并不是出于原作者那样将乡约实践推广的目的,但是因其影响力的强大,乡约制度还是在他逝后几十年产生了很大影响。乡约制度在南宋后期、明清时期尤其盛行,如明朝时期王阳明的《南赣乡约》、吕坤的《乡甲约》、陆世仪的《治乡三约》,清朝时期张伯行的《申饬乡约保甲示》和《社仓条约十六条》。

(二)乡约制度的普及

明清时期的乡约制度受宋朝时期的影响,但是缺乏宋朝时期乡约的自治精神,因明清期的乡约制度进一步与保甲制度相结合。明代吕坤在《乡甲约》里规定:“本县及寄庄人民在城在镇以百家为率,孤庄区村落以一里为率,各立约证一人,约副一人,选公道正直者充之,以统一约之人。约讲一人,约史一人,选善书能劝者充之,以办一约之事。十家内选九家所推者一人为甲长。”[5] 这表明,一方面官方对乡约制度表示了认可,另一方面,乡约也承担了以往乡里制度的一些职能。比如清朝初期乡约被赋予了稽查的职能:甘肃临泽县:“以地方辽阔,耳目难周,南北山隘口尤多,兼之东西大路地当孔道,易于藏奸”,而“令四乡举乡约、保正、甲长,清查户口,防患未然”[6]。此外,乡约在乡村自治中还承担起基层司法的职能。据《实政录》载:“乡甲中有事,系贼盗、人命,方许呈报。如斗殴小事等项,听民自便,不许呈报”[7]。因此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乡村里的长者或者乡绅可以进行调解,当然了,这种调解的目的并不是去具体保障谁的权利,而是本着睦邻友好、教育训导的最终目标。尽管很多时候,乡约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并不能划定纠纷主体的民事权利,而是显得太过于一团和气的好好先生,但是官府依然提倡乡约的基层司法功能,因为对于统治者来说,稳定才是最主要的。

乡约在明清时期广泛地存在,统治阶级为了保证基层统治的稳定,也愿意乡约补充政府鞭长莫及的法律影响力,在野士绅阶级的配合与帮助,也使得皇上的权威与农村基层社会之间的脱节就得到了弥补,这也是我国封建后期县级以下基层自治的一大特色。

三、朱熹《家礼》与宗族制度的完善

朱熹的《家礼》是宋代以来家礼学说的集大成者,这部《家礼》对家族成员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供奉祭祀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南宋后期便对人们的生活起到指导与规范的作用。明清时期由于宗族制的发达,《家礼》对宗族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家族是以血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社会团体,这个血缘纽带的关键就是共同的祖先,对祖先的供奉与祭祀便成了团结家族成员的活动,因此,由谁来管理供奉祖先的祠堂,由谁来主持祭祀活动,以及怎样来进行家族内除祭祀以外的与家族成员息息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婚丧嫁娶,便在《家礼》里找到答案。除此以外,家族在发展中其制度也渐渐完备,除了代表一个家族存在标准的祠堂以外,还有族田、家塾、宗谱等对家族制度的完善。

(一)家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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