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及其制度完善

 2023-12-20 10:12

论文总字数:10395字

摘 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等地区的立法,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了一种特别救济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诉讼程序的一大进步,但此项规定较为简陋,并不全面,当事人法律地位、立案标准、立案审查范围、具体的管辖法院规定的都不明确,所以如何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将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根据入手,比较分析域外的撤销之诉制度,从而分析我国新民诉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不足,并对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案外第三人 , 撤销之诉 , 程序救济 , 判决效力

Abstrac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in 2012, "Civil Procedure Law" amendment, from France and China"s Taiwan region legislation, in fifty-sixth section third adds a special relief system --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action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system is a great progress of the proceedings, but this provision is quite simple, is not comprehensive, so, how to improve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will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theoretical circle. This article from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according to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law, extraterritorial lawsuit system, so as to analyze the defects of our new v. provisions of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and how to perfect the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 the third person, the revocation of relief, procedure, validity of judgment

目 录

引言……………………………………………………………………………………………………4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分析…………………………………………………4

(一)程序保障理论……………………………………………………………4

(二)既判力理论………………………………………………………………4

二、域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考察……………………………………………………5

(一)法国的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5

(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6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考察及其不足……………………………7

(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容……………………………………………………7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足………………………………………………8

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9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中我们之间的关系也复杂多变,参加诉讼的主体也不再只是原被告两者。在生活实践中,某些情况下第三人未参与到诉讼中,民事判决的效力也可能影响甚至损害到其利益,针对这一情况,为保护案外第三人的权益,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了一项全新的救济程序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新民诉法正式规定的此项制度是对我国救济程序的一次重大挑战,为案件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了非常便利的途径以救济自己的权利,受到广大学者的重视。笔者认为,该制度的确立是诉讼程序的一大进步,但此项规定较为简陋,并不全面,而且没有相关制度支撑,远远不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很多问题,所以,如何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将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分析

(一)程序保障理论

一般来说,我们诉讼法的目的是通过赋予当事人程序上面的权利,使当事人的实体的权益得以实现,从而可以公平公正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事件纠纷。“冲突主体与审判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配置,应当使诉权与审判权彼此既获得充分实现,又能够相互制约,预防滥用。”[1]因此,为了切实的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裁判的专断与不公正,必须赋予当事人在诉讼中相应的救济性权利。如果民事主体的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被侵权者没有地方可以申诉也没有其他的有利的救济途径,那么他的相关权利也就无法保障。这也就不符合诉讼法的立法原因了。法谚有云:“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为此,国家有义务为国民提供司法保护,即以国家的审判权保护国民的合法权益。[2]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便是基于权利的司法救济及程序保障层面,为了更为便利的保护好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规定的一项全新的诉讼制度。

(二)既判力理论

从广义上而言,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参与到民事诉讼各项程序中,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除诉讼相对人之外的人。那何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呢?法国是最早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国家。其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为其本人利益,使已判决争点在法律与事实上重新得到审理判决”。[3]任何受判决不当影响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均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即第三人撤销之诉。比较法国和我国新民诉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可以看出,虽然在诸多方面上都存在着一些不同,但在法理根据上是一致的。我们都认同判决可能损害到第三人利益,判决既判力不足以完全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必须赋予第三人事后救济的权利和机会。

既判力理论源于罗马法,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并没涉及到既判力相关的理论,但在实践中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和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蕴含实质上的既判力规范,形成了我国的既判力制度。既判力实质上是判决的确定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对诉讼标的的裁判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约束力。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对于既判的案件不得再提出相异的诉讼主张,即禁止当事人再行起诉。从传统角度看,既判力具有相对性,一般只及于判决中当事人双方,不直接约束案外第三人。但是如今生活关系复杂多变,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的一小部分,基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既判力的扩张已在所难免,由此法院的裁判及其所产生的的效力很有可能损害到与原被告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的相关的合法的权利。既判力的扩张就意味着因特殊情况而未直接参加到诉讼中的第三人,在某些情况下也要接受生效判决的约束。因此就造成了第三人的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有侵害就该有救济,因此,为了维护第三人相关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以此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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