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限度的界定——以昆山于海明案为例

 2023-08-26 02:08

论文总字数:8617字

摘 要

: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留有浓墨重彩的一笔,强有力地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问题深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已然成为正当防卫制度的中枢。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其中“特殊防卫”极其重要。本课题主要研究正当防卫限度问题,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于海明案件为例引出如何界定正当防卫限度的问题,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前世今生,第三部分进行分析了在界定正当防卫限度时应当考量的因素。第四部分是根据当前正当防卫限度现状给出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特殊防卫

Abstract: Justifiable is not only a powerful safeguard to realize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citizens, but also plays an significant role in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wadays,people are interested in the limit conditions of justifiable defense. The requirement of justifiable defense is closely related to people"s life and work, and it is not far away from our daily life , and "special defense" is extremely important. This topic mainly studies the problem of legitimate defense limit. This article is consist of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takes the Haiming case as an example to introduce the problem of how to define the limit of legitimate defense. The second part focuses on the past and present issues of the legitimate defense limit. The third part analyzes the factors that should be considered when defining the limits of legitimate defence are analyzed. The fourth part is based on the current status of legitimate defense limits.

Keyword: justifiable defense;limit conditions;special defense

目录

引言 3

1由案例引发的问题 3

1.1案件回顾 3

1.2争议焦点 4

1.3提出问题:如何界定正当防卫的限度 4

1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发展过程 5

1.1 国外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 5

1.2 我国目前关于正当防卫问题的相关学说 6

2 正当防卫限度的界定时考虑的要素 7

2.1 不法侵害的紧迫性 7

2.2 不法侵害的强度 7

2.3 不法侵害人的继续侵害能力 7

2.4 防卫人的心理因素 7

3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相关建议 8

3.1 坚持主观与客观相一致 8

3.2 对防卫人要求不能过于严格 8

3.3 摒弃“唯结果论”的限度认定模式 9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引言

当今正当防卫案件频频涌现,成为了民众热议的话题。尽管在民众的眼中,某些案件明显是符合“正当防卫”条件,最终判决却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感性不能与理性相混淆,从而模糊了法与不法的界限,因此深入研究正当防卫制度的限度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刑法第二十条的前提由起因、意图、时间、限度、对象构成。这些繁多的条件不免让人产生疑惑,再加上网络时代信息的快速传递,大量的推送文章吸引着大众的眼球,舆论很容易一边倒,人们不禁要问到底何时采用何种途径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即使97刑法对此进行了调整。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真正符合正当防卫的少之又少,以我们所在的江苏省为例,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在2015年1月1日到2019年5月5日,江苏地区刑事判决书中出现“正当防卫”的案件有307例,然而最终判决无罪的只有2015年间的一起案件,在此四年间正当防卫被判无罪的案件仅为0.03%。这一数据仅为法院判决为无罪的案例,其中并不包括被公检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可见正当防卫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认定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部分人的法治观念仍然停留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年代,这是个严峻的现实,所谓法治社会是要让普罗大众参与其中,而不是作为一个旁观者。

2018年8月27日的昆山于海明案,从案件发生到发酵网络用了极短的时间,案件的每一步都受到关注,法学家、检察官、律师等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考虑到正当防卫中限度条件的重要性,本文遂以昆山于海明案为主要研究对象,深入剖析正当防卫限度条件。

笔者通过查阅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网络查询、到图书馆查阅相关书籍等方式从而了解国内外关于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研究,立足于前沿看待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不局限于书本讲义要打开视野,切勿闭门造车,经验是法律的生命,这就是人工智能无法替代人类的原因,因此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更好的去研究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课题。

由案例引发的问题

1.1案件回顾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晚间,于海明骑着自行车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行至顺帆路与震川路口等红灯,霎时间宝马车呼啸而来撞向自行车。旋即汽车后座上下来一白衣男子与于海明理论起来,这时车上又下来一名女子将于海明的自行车挪至人行道处,视频中看出女子向于海明挥了挥手,看起来事态有些缓和。但就在此刻驾驶室冲出一名光头男子对于海龙进行殴打,于海明被动躲闪并未还手,但是宝马车同行的白衣男子也加入了殴打之中,面对着二对一的局面,于海明不再躲避而是进行了反击,紧接着刘海龙立刻跑向驾驶室拎着一把长刀朝着于海明砍去,于海明被接连击砍之后奋起反抗,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刘海龙手中的刀突然掉落在了地上,于海明见势抢先一步拾起了长刀向刘海龙砍去,第一刀砍中腹部,第二刀将刘海龙砍倒在地,第三刀砍中胸部,于海明在七秒内接连向刘海龙砍了五刀。据于海明回忆当时被吓傻了,脑子一片空白像疯子一样在那里挥砍着。事发太过突然,同行的男子小柯在旁边拉劝着双方,在于海明反击过后被小柯拉住。此刻的于海明将长刀紧紧攥在手中拉开车门并走向驾驶室,担心刘海龙打电话纠集他人报复而将于海明的手机放在自己口袋中。晚间九点四十分派出所民警赶到案发现场,随后120将二人送往医院救治,一个小时后刘海龙因为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法医鉴定结果表明刘海龙因砍伤流血过多而死,随后昆山市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海明进行立案侦查。

1.2争议焦点

第一,是否属于防卫行为;第二,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有专家认为当刘海龙反击宝马男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宝马男的刀掉在地上时,此时危害紧迫度明显下降,于海明再次砍击刘海龙明显是故意伤害行为,故不应当构成正当防卫。但相反的是也有专家认为于海明受危害紧迫性并未降低,首先刘海龙被砍后第一时间躲闪并朝着车辆驾驶室奔去,其是否想驾车撞向于海明也是应当考虑的。其次刘海龙一方人数较多,是否打电话引来更多的人加入殴打也是未知数。

此案的最终结果是于海龙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民间对此结果拍手称快,但固守己见者也存在,主张防卫过当的一方的观点是结果与侵害行为不具有对等性。

1.3提出问题:如何界定正当防卫的限度

昆山于海明案件可以说是受到了空前的关注,并有着不同的声音。案件发生时笔者也在社交媒体上参与了大讨论,笔者认为于海明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本案中于海龙和往常一样下班经过事发路段遇到宝马男的砍击满足了刑法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与本案类似的于欢案,一审中被认为故意伤害而到了二审认定为防卫过当,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也体现了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认知上存在着较严重的分歧。究其原因是因为法条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存在疑惑,更让普通民众疑虑重重,进而怀疑公检法机关的公正性。怎样确切的界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本文研究的课题,笔者拟从正当防卫限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出发,结合现有理论剖析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发展过程

国外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

美国

在美国并没有明文规定正当防卫,“不退让法”(stand your ground)被阿拉巴马州、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佛罗里达州等大多数州所接受。公民可以保护自己或他人(自卫权)免受威胁或感知威胁的权利甚至到了施加致命武力的程度,无论是否可能安全地撤离这种情况。由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规定,民众拥有这样的权利显然是自信满满,不甘愿低头受制于人。并且陪审团制度与判例法,能够更加灵便地去调整教条的规则,在这些制度的基础之上无不导致在美国构成正当防卫的要求比大陆法系松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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