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督的困境与超越

 2024-01-05 08:01

论文总字数:9558字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兴盛,网络监督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在反腐倡廉方面,更是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网络监督的广泛性、快速性、参与性、公开性,使网络监督的监督力度逐步上升。由于网络监督正处于初级阶段,不足之处还有很多。此外,网络监督主体的合法性尚不明确,法律法规不健全,权威性缺失。这一系列的问题要求我们要健全网络监督的法律法规,增强监督的权威性,提高网络监督主体的素质等,从而推动网络监督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监督;困境;超越

Network monitoring Dilemma and Beyond

Bian gui-jia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 Huai’an, Jiangsu, 223300)

Abstract: With the rise of the Internet era, network supervision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especially in the case of anti-corruption, but also has achieved very good results. Extensive network monitoring, fast, participation, openness, network monitoring and supervision so that the gradual rise. In addition, the legitimacy of the network supervision main body is unclea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not sound, lack of authority. This series of questions asked us to improve the network supervis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enhance the authority of supervision,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network supervision main body So a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supervision

Key Words: network supervision;dilemma;surmount

网络监督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断进步,网络的快捷性、公开性、时效性使得网络监督的作用愈发重要,特别是在反腐领域更是成果累累,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网络监督正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不足,需要我们重视并改进,这对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保障公权力的合理运行意义深远。

一、网络监督的涵义

自1994年我国接入互联网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网络知识的大面积普及,互联网对人们生产生活的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当互联网的兴起与权力监督相交融,便衍生出了网络监督。“所谓网络监督,就是指社会公众利用网络这个平台,了解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领域的情况,并对党和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对权力运行者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披露和评判,从而实现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行为。”[1]互联网的发展不但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对政治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大政方针,发表意见和建议,提供信息线索,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使虚拟的网络变成现实的监督平台。网络的便捷性、及时性、广泛性使得互联网在权力监督方面风生水起,特别是在反腐倡廉方面。“十八大”后,一批落马官员,如雷政富、单增德、齐放等人,都是先由网友将其相关“事迹”发到微博上,然后由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当然,网络监督的功能远不止如此。

网络监督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建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与此同时民主政治建设也在同步发展,公众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正体现了政治民主性。网络监督是监督方式在新时期的改进创新,网络监督的便捷性、开放性、广泛性摆脱了传统监督方式的体制限制,大众可以直接向监督对象提出意见建议,这极大的鼓励了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激发了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二、网络监督的积极意义

网络监督有利于反腐倡廉力量的加强。“腐败问题是现存于每个国家的不可避免的问题,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不仅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反腐败的重要手段。”[2]多发易发是当前我国腐败行为的特征,借助互联网的优势,网络监督已成为反腐领域举足轻重的力量。网民通过对腐败行为曝光,对腐败行为发表评论以及对腐败案件的调查情况进行跟踪报道来达到监督效果。

网络监督有利于弥补传统监督方式的不足。网络监督是传统监督方式在新时期的发展,是监督民主化,政治民主化在网络时代的进步。相比于传统监督方式的由上而下,一切唯上,民主积极性不高,网络监督随着各种网络平台的构建,各种舆论生成机制的革新,监督客体能够得到了解的信息呈爆炸性的增长,民主积极性很高。

网络监督有利于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政府的宗旨,互联网的便捷性增加了公民参政

议政的渠道。网民可以在政府各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了解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对政府

即将出台的政策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有利于政策的改进,使政策更具可执行性。而专家

学者也可通过网络对政策决议提出专业性的看法,使决策更具科学性。

近年来,我国网络监督的发展态势迅猛。从1998年网络监督的起始年,到2003年网络监督的发轫年,再到2008年“网络舆论监督年",网络监督一步步地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公民熟知监督,网络监督也逐渐成为公民生活的一部分。网络监督正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取得可喜成绩,与此同时,我们亦不能忽视网络监督正面临的困境,正如硬币有正反两面一样,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网络监督也存在着问题。

三、当前网络监督面临的困境

(一) 由于网民结构不合理,导致了网络监督的片面性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使得互联网的普及情况呈现出了地区差异。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4年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年我国各省市网民数量均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但仍然存在互联网发展地域差异,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的互联网普及率相对较高,超过65%,而江西、云南、贵州等省份的互联网普及率则相对较低,均不到33%。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中农村人口占比28.6%,城市人口占比71.4%,城乡差距较大。”[3]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得知,西部地区及广大农村地区,居民还不能熟练使用网络。这就使得他们的利益诉求少了一条便捷的通道,网络监督也就不能传达他们的心声,这体现出了网络监督的地域差异和不平衡。此外,我国的网民大多集中在年轻一代,而他们对时事政治的关注显然不够,很少能做到网络监督。

(二)“网络信息真伪难辨,良莠不齐,严重影响网络监督效力的正常发挥”[4]

在网络世界,网民的权利与义务处于失衡状态,再加上网络具有匿名性、虚拟性,网民可以集信息的接收者、发布者、传递者为一体,随意传播自己所知道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可

以是自己的亲身经历,也可以是道听途说,网络的便捷性使得这些信息以超乎想象的速度被传播,被辐射。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网民,起哄跟风,编造一些不负责任,诋毁社会公义的虚假信息。这种种的信息充斥着网络世界,而普通网民由于知识水平,认知能力所限,并不能很好的辨别出信息的本质。更多的时候是被虚假信息所迷惑,在不知不觉中成了虚假信息的推手,给网络监督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严重影响了网络监督效力的正常发挥。2014年4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群众发生冲突,引来大量群众围观,随后,网络上出现“城管打人致死”的谣言,事态发展渐趋严重,数千名群众聚集围堵城管,导致多人受伤,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后果,虚假信息导致的恶果由此可见一斑。

(三)网络监督的范围具有局限性

虽然网络监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呈现蓬勃发展的势头,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网络监督所起到的作用有限,只是在反腐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而有时候这些成绩还带有偶然性。南京天 价烟案例中,就是网友在天涯等论坛上发帖,《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抽烟1500元/条》,并配以图文说明,这才拉开了“天价烟局长”事件的序幕。无独有偶,杨达才的落马,也起源于一张图片,在事故现场微笑的照片引发热议,被网友指出佩戴名表,继而被组织调查,“表哥”的称号传遍大江南北。这些事件,反应了网络监督强大的监督力量,但是只是表现在反腐败方面,而且具有极大的偶然性。试想,如果不是有网友发表相关帖子,名烟,名表不是摆放在显眼地方,周久耕,杨达才会这么轻易的下马吗?网络反腐的偶然性由此可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政策决议必须以考虑人民利益为前提,而在公共政策领域,网络监督所起到的作用非常小。政府部门活动的透明度不高,公众很难获得政府日常工作信息,网络监督缺乏必要的前提和条件。因此,网络对政府的公共政策决议的监督可以说是无足轻重,可有可无。

(四)行政权力的干涉给网络监督带来不便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监督也越来越深入人心,近年来在反腐败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网络监督的巨大力量,引起了部分行政官员的警觉。虽然网络监督已经是不可抵挡的潮流,但是有些政府部门和官员仍对此缺乏理解和重视,存在认知上的偏差,畏之如虎,视之如洪水猛兽,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和措施来抵制和封杀网络监督。部分地方官员对网络监督不以为意,对网民意见置之不理;有的则雇佣专门的删帖公司,删除相关言论,屏蔽网络信息;更有甚者,打击报复网络举报者,甚至动用国家暴力机关拘留、批捕网络监督者,从而引发民愤,导致事件升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 2008年8月1号山西省娄烦县铁矿发生了山体滑坡的事故,据当地媒体的报道,有11人被埋。瞭望周刊记者孙春龙通过实地调查、暗访、核实,指出娄烦事故存在着瞒报谎报,死亡人数至少在41人以上。在网上公布真相后,各大网站纷纷转载跟帖,但是不到一天就在网络上被删除屏蔽。”[5]由此可见当地政府在事故情况的同时,也密切关注着网络舆论,一旦出现不利于己的信息,立即采取措施,而且表现出的能量确实让人瞠目惊叹。这些现象虽不普遍,但是类似事件一旦发生,将严重挫伤网民积极性,抹黑政府形象,不利于网络监督正常运行发展。

(五)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乏,有关机制的不健全,使得网络监督得不到有效保障

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日新月异,但我国对网络监督的立法力度远远落后于网络的发 展速度。在网络世界里,网民的权利与义务处于不平等状态。以人肉为例,人肉搜索简而言之就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人的真实身份调查出来。“人人都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网络流行语的兴起,标志着互联网匿名历史的改写。人肉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给相关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甚至引发惨剧。2013年12月3日晚,在连续发出“第一次面对河水不那么惧怕”、“坐稳了”两条微博后,广东陆丰18岁女高中生琪琪跳入河中自杀身亡。事情起源于前一天,她到一家服装店购物,被店主怀疑偷衣服,于是将监控视频的截图发到微博求“人肉”。这则“人肉偷衣服女生”的信息很快引起了强烈反响,众多网友纷纷参与“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个人信息曝光,网上是一片辱骂之声,现实生活中则被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琪琪的父亲认为此举致使女儿自寻短见。惨剧已经发生,人肉尚未停止,可能在现在,在论文写作的此刻,人肉行为仍在网上甚嚣尘上。虽然,涉事的服装店老板也被刑事拘留,但是这能换回一个花季少女的青春年华吗?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法律法规的缺乏使得一些人在网络世界为所欲为,无所顾忌。当前我国有关网络信息方面的立法还存在很大不足,总体上说比较分散,立法层次比较低。首先,我国还没有制定有关网络信息的基本法。法规和规章多于法律,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缺乏,直接影响了法律效力。其次,相关立法机构较多,管理混乱,导致现行法律法规中条文冲突的现象比较严重。在我国,对网络信息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很多,这就使得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严重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无可避免。此外,立法也是多部门的,仅限于某一特定问题的解决,这是大多数部门立法的出发点,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再次,对网络安全的保护注重从传统行政的角度出发,管理性和技术性内容缺乏,对公民权利保护方面的内容也存在缺乏现象。最值得一提的是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之间有着利益相关性,有些甚至就是同一部门,因而,政策或规章往往就仅起着维护部门利益的痕迹,且带有应急目的。最后,立法缺乏整体性,缺乏全面考虑的大局观,在某些方面立法还未涉及,形成了法律漏洞。如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工商管理、信息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网络中的纠纷管辖与法律适用、电子证据、电子支付等等都存在立法缺位,这为实际执行带来较大困难。也使得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变得轻而易举。

四、网络监督走出困境的应对措施

(一)“扩大互联网的普及面,提高宽带接入率,均衡网民比例”[6]

目前,互联网在我国处于飞速发展状态,但是在互联网的普及和使用率方面,东西部地区,城乡之间,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就给网络监督的起点带来不公平。网络监督需要一批具有理性和文化程度的群体,他们是网络监督的中坚力量,而这些人不论是在当下的人口比例还是网民比例中,都是少数派,难以满足网络监督的社会需要。因此,国家必须加大互联网普及的投入力度,降低宽带费用,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互联网普及建设,让更多的人有机会接触互联网,并逐渐做到网络监督。网络监督大多通过论坛,微博等载体进行,还需投入技术力量,开发维护这些网络应用工具,让更多的人接触使用,潜移默化中成为网络监督大军的一员。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网民素质,倡导理性使用网络

网络是个虚拟的世界,网民在这个世界里可以自由的传达自己的观点。有权必有责,网民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保证不捏造、歪曲事实,肆意妄为。特别是在反腐倡廉方面,一定要做到谨慎小心,不能道听途说,听风就是雨。网民必须对自己的网络言论负责,不能因为网络的匿名性而为所欲为。正因如此,就要求做到网络实名制,2014年4月17号18时30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一条消息为持续近1年的“记者实名举报”事件画上一个句号:华润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宋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这是网络实名制监督的一个案例,监督者要做到言之有据,监督有料,实事求是。否则,会对当事人造成名誉侵权等一系列民事权利的侵害,会给当事人带来工作、生活上的麻烦。如果没有实名制的限制,网络监督将有可能变为不法分子侵权扰民的工具,更会使网络监督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此外,网民素质亟待提高,网民要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要善于辨别那些似是而非的信息,不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充作马前卒,引发恶性舆论,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现在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网络黑社会”也叫“网络打手”“网络水军”,或是通过雇人密集发帖,恶意诋毁目标;或是职业删帖,职业漂白,更有甚者左右舆论,影响司法机关判案。种种现象,要求网民必须提升认知能力,明辨是非,不能人云亦云,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三)完善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发展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这是网民进行网络监督的一个重要前提

早在1966年美国就颁布了《信息自由法》,根据该法,公民可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阅、索取政务复印件的申请;政府机构则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政务信息咨询、查找的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公民在查询政务信息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应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信息都应向公众公开。反腐倡廉只是网络监督的一部分职责,更多的应关注于与普通大众息息相关的政策决议等,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完善门户网上,及时更新信息,让公众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这也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参与公共事物的一项重要举措。完善政府部门网站的应有职能,推进政务公开,要与网民进行充分互动,利用网站的信息资源,增加与网民的交流,关注大众集体关心的话题,比如拆迁征地问题,及时做出应答,做到公平公开,让大众认同相关政策,从而支持政府工作,这是一个与时俱进,为民服务政府的应有作为。

(四)部分政府官员要转变行政理念,正确对待网络监督,消除行政阻隔

一般说来,有怎样的行政理念,就会有怎样的行政行为。日本近代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福泽渝吉曾经说过,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要崛起,要做到三个方面的改变:第一是人心的改变,第二是政治制度的改变,第三是器物和经济的改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人心的改变”在对待网络监督方面,行政官员首先要改变理念,不能抱着“官本位”的思想,将网络监督视作洪水猛兽,以厌烦,惧怕的心态对待网络监督。应该抱着促进行政方式转变、提高行政效率的态度全面审视网络监督,合理、客观评价网络监督在地方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09年两会前夕,温总理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并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被无数网友称作“最幸福的时刻”。

(五)加快立法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为网络监督提供法律保障,推进网络监督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络监督要想长远发展,必须要有法律的约束和保障。目前,我国在网络立法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部分人利用国家在网络监管中的法律漏洞,肆意妄为,扰乱正常秩序。上文中提到的“网络黑社会”更是其中的佼佼者,新东方、万科等企业都曾遭到打击,求助警方侦查,警方表示此类案件应由法院直接受理。法律中有规定企业遭遇诽谤侮辱属于自诉案件,企业需要自己搜集证据;但是不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企业根本没有能力查出网络炒作的背后黑手,并且连起诉谁都不知道,如何自诉,这显然是一个逻辑和法律的悖论。2009年12月,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曾专门报道过“网络黑社会”的灰色产业链,报道内容所揭示的种种黑幕令人触目惊心。根据那些“网络营销公司”的说法,他们通过各种手法,几乎控制了国内所有的主流论坛, 对于舆论的操纵,做到了“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能够无限放大一些负面新闻,以实现打击对手的目的。该节目最后也呼吁:“网络需打黑”。2013年,我国网站遭受篡改攻击仍然呈增长态势。2013年被篡改的中国网站数量为24034个,较2012年增长了46.7%。由此可见有关网络的立法完善已迫在眉睫。

我国是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网络监督方面,更要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首先,应明确网络监督的合法性,因为到目前为止,网络监督还是个半路出家的和尚。建议以法律条款为网络监督定义,并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进宪法。其次,对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合理监督与诽谤造谣、党政事务公开与国家机密之间做出清晰明确而且科学的界定,对信息的合法度给予一个衡量标杆,对网上违法犯罪的处罚量刑做出合理量定,真正使网络监督做到有法可依。再次,立法保护网络监督主体,《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3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在本国法律制度中纳入适当措施,以便对出于合理理由善意向主管机关举报涉及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任何事实的任何人员提供保护,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待遇。”[7]这是国际公约中专门保护举报人的重要条款,我国宪法和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网络监督人的保护很少,实践证明,仅有法律保护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法律监督主体的合法权益。对网络监督者的情况做到保密处理,防止事后打击报复。

五、结语

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一场社会变革,这种变革体现在居民日常生活的改变,体现在公众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的提升,体现在民主监督形式的转变。网络监督一路走来,这其中的风风雨雨,很难一言以诉之。网络监督这些年的发展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也暴露出诸多弊端,借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一句话,在困难中前行,在曲折中发展,这正是网络监督的真实写照。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生监督形式,需要正确加以引导,化弊为利, 化挑战为机遇,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让我们取长补短,以开放的心态,谨慎的态度,发展的眼光去看待网络监督,从自身做起,在网络世界负责地收发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积极地参与网络监督,让网络监督更具生命力,更具发展潜力,使网络监督能够更早地进入入国家监督体系的“正规军”,让我们共同努力,使网络监督更加强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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