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中华民国专利法》研究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1033字

目 录

摘要 1

一、1944年《中华民国专利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3

二、1944年《中华民国专利法》的体例安排、条文内容及实施情况 4

(一)体例安排 4

(二)条文内容 4

(三)实施情况 5

三、1944年《中华民国专利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5

(一)保护创造人合法权益 6

(二)鼓励技术创新 6

(三)扶持民族工业发展 7

四、1944年《中华民国专利法》的立法局限 7

(一)部分制度设计僵化教条 7

(二)权利内容保守 8

(三)保护客体范围狭隘 8

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1944年《中华民国专利法》研究

冒亚平

,China

Abstract:There are so rich legislative achievements during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And the academics are also happy to discuss the laws of this period. But few focus on the patent law of Republic China on 1944 though it is a typical legislation in China's modern time. So the article is based on this law. It tries to draw a reasonable summary based on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rough a comprehensive and dialectical study of the setting background and process, arrangement, content, implementation and limitation of this law .The article is beneficial to understanding the patent system in China’s modern time, as well as the evolution of patent system in Taiwan region.

Key words:the patent law of Republic China on 1944 ; patent legislation ; patent right;

立法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现行的立法理念也不是凭空而来,立法的过程始终贯穿着立法继承与立法移植的需求。一直以来,国内学者多侧重于对西方专利制度的探讨,往往忽略了对自身专利发展沿革的应有关注。我国的专利制度始于清末,其时政府实行新政,学习移植西方法,专利制度亦忝列其中。自清末迄至民国,专利制度发展艰难。1944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中华民国专利法》,开我国近代专利法立法之先河,成为大陆与台湾地区在近代专利制度建设中的共同纽带。作为我国近代专利立法的集大成者,《中华民国专利法》无疑对了解我国近代专利制度的内容、理念、立法技术和立法体例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也是我国在专利领域首次尝试与国际接轨的产物,启发了国内民众对西方专利制度的认知,是立法者基于当时国内的经济、政治需要作出的明智决定。此外,《中华民国专利法》中的体例安排、条文内容和部分立法价值取向是我国近代专利制度首次涉及,直至今日,台湾的立法者都一直有意加以保留,反映出对该法立法技术和部分立法理念的充分肯定。关于这部法律的历史意义,国内曾有学者提出否定性意见,认为《中华民国专利法》因实施问题对大陆专利法发展意义不大。笔者以为其有失偏颇,因为作者忽视了《中华民国专利法》在我国近代专利制度发展史中发挥的专利法观念启蒙、立法启蒙作用。所以,本文试图对《中华民国专利法》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梳理出该法存在的价值取向与不足,结合该法后来在台湾地区施行的情况,得出基于历史背景下的合理总结。这利于加深对我国近代专利制度的理解,同时对研究台湾地区的专利制度沿革具有重要作用。

一、1944年《中华民国专利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专利法自诞生以来一直备受讨论,西方甚至在1850年前后针对是否要废除专利制度展开大讨论。后随着工业发展的需要、社会技术的进步以及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专利制度逐渐受到认可。太平天国时期,洪仁玕首次在《资政新篇》中提及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成为我国近代提出建立专利制度的第一人。后洋务运动催生了中国近代第一批企业,以李鸿章为首的洋务派上书光绪皇帝主张变法,为此颁布我国第一部有关专利的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但不久因变法失败该法规被废弃。北洋政府时期,民族工业有所发展,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和《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弥补工艺品缺失专利制度保护的漏洞。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为清除北洋政府遗留的政策痕迹,重新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奖励工业技术补充办法》、《政府机关场厂人员发明或创作专利权处理及奖励办法》,旨在鼓励国内技术创新。不难看出,从清政府时期到南京国民政府初期都没有出台正式的专利法,仅以“奖励”、“章程”、“暂行条例”的形式对技术创新活动加以引导。

由于近代的专利制度不仅涉及本国创造人的专利权保护问题,更是直接决定外国人的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能否在我国得到保护,因此西方国家从清末签订《辛丑条约》起一直通过知识产权谈判向国内施加压力,要求保护外国人在华的专利权利益。出于防范国外技术垄断本国工业领域的考虑,国内政府对此一直采取抵制态度。但与此同时,南京国民政府的有识之士却意识到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与专利法之间的密切关联,呼吁通过健全的专利保护制度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另外,南京国民政府主管人士发展工业的意愿也日益强烈,迫切希望激发国内的发明创造热情,改良工业技术。经济基础方面,因国民党政府推行财政、税制和货币改革,在1928年至1937年“黄金十年”期间国内经济基础基本奠定,曾经一些学者提出的经济状况不能适应专利法需要的担忧有所减弱。且自“六法全书”颁布后,南京国民政府自身的立法能力得到证实,立法技术和立法效率得到提升。因此,国民政府最终还是决定制定专利法。1934年,制定专利法被提到议事日程。1940年11月,在充分收集国外专利法律的基础上,南京国民政府经济部内部的专利法筹议委员会着手制定专利法。1942年8月,印行专利法草案。1944年5月29日,正式公布《中华民国专利法》。[1]

二、1944年《中华民国专利法》的体例安排、条文内容及实施情况

(一)体例安排

我国近代有关专利法领域的国内研究较为稀缺,理论基础薄弱,故《中华民国专利法》颁布前出台的奖励、办法的体例、逻辑略显不足,运用效率低。在学习吸收西方立法模式后,1944年《中华民国专利法》更加注重体例安排,章节细分。该法分发明、[2]新型、新式样(我国现在称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含义一致)和附则四章,共133条,由立法院颁布,只第一章分为八小节,[3]其他章无。经比较,该法在“发明”一章的主要逻辑体系与我国当下的《专利法》也有异曲同工之处,[4]从立法价值的角度看,这种体例安排借鉴了当时西方先进的专利法立法经验,尤其是借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首次实现了在专利法的立法体例上与国际接轨。虽与当代立法相比没有涉及目录、立法原则和立法宗旨方面的规定,但其较为明晰的体例安排在当时立法技术中已属先进之列,此种体例安排利于促进国民理解该法,开我国近代专利制度立法体例先河。因此,尽管该法后来在台湾适用时历经多次修改,但体例安排始终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台湾现行的“专利法”体例依然承袭《中华民国专利法》的体例特点,只将通则置于第一章,其他体例安排大致相同。[5]

(二)条文内容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法律顾问为日本籍官员,受其影响,政府多以出台“奖励”、“特许办法”的形式规制相关秩序。“六法”体系确立后,南京国民政府从以立法为主转变为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为有助于突破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改革面临的困境,吸收以罗斯科•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思想,同时将法律顾问变更为欧美人员。[6]从此我国近代专利制度从特许法模式转向专利私权化模式,主要表现为借鉴西方先进的专利法立法经验并制定出适应战争动荡时期国内需要的专利法。如明确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范围;确立 “三性”(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规定专利保护期为15年;确立专利审查及提起异议的程序;执行强制许可制度;提出专利代理人概念;首次许可外国人在华呈请专利;规定回避制度;规定涉及军事秘密的发明权归政府,并给予补偿金;对因军事利益需要,可以限制或征用专利权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给予补偿金。[7]此外,引用原章程或条例中的先申请原则、审查后异议程序、专利审查委员会制度,并制定侵犯专利权益时的民事救济制度和刑罚处罚措施。权利内容方面,因立法者主观原因和时代原因,《中华民国专利法》没有涉及进口权,但触及制造、使用、贩卖方面的相关规定已属难能可贵。此外,我国学者陈景良曾有言:“进入传统,了解传统,尊重传统,才不至于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过于肤浅”。[8]我国历史发展经验表明,保护个人私利是一国发展之动力,而维护公利才是最终目的。[9]所以,《中华民国专利法》规定因公用利益需要可以限制或征用专利权的一部分或全部,体现了对我国历史发展经验的应有继承。

(三)实施情况

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中央标准局”负责处理专利事务。1949年,解放战争结束,国民党溃败,该法失去了在大陆继续实施的环境,最终为台湾地区使用。国民党于当年将“中央标准局”迁往台湾,1950年授权“中央标准局”开始受理专利申请。1959年首次对《中华民国专利法》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其后于1960年、1979年、1986年针对主管部门的设置和主管部门场所的变更进行修改。1994年,因不适应台湾技术发展的需要,首次进行实质性修改,并公布“专利法”修正案。1997年再次修订“专利法”。2002年,台湾加入WTO。2003年,进一步修改已有的“专利法”,通过新的“专利法”修正案。2007年公布“专利法”。尽管历经多次修改,但将2007年“专利法”与《中华民国专利法》对比后发现,其条文内容剔除与入世需要的相关规定、因技术进步必须做出的修改及传统的刑罚处罚措施后,剩余条文的内容几乎没有改变,这表明《中华民国专利法》的立法技术和部分立法价值取向有其合理之处,对台湾地区的专利制度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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