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治理念下南京绿色城市建设若干问题的探讨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4573字

目 录

摘要 3

ABSTRACT 4

一、新时代生态法治理念与绿色城市的理论基础 5

(一)新时代生态法治理念 5

(二)绿色城市的理论内涵 7

(三)生态法治理念与绿色城市的关联性 8

二、南京市建设绿色城市的现状与不足 8

(一)南京市建设绿色城市的现状 8

1、绿色发展得以高度重视 8

2、环保信息公开透明 9

3、环保法制不断完善 9

4、环境诉讼案件增多 9

(二)生态法治理念下南京市建设绿色城市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11

1、缺乏法治思维 11

2、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11

3、执法部门不协调 12

4、制度体系不健全 12

三、生态法治理念下南京绿色城市建设的愿景 12

(一)将生态思维与法治思维相结合,为绿色城市建设确定目标 12

(二)构建科学的法律体系,因地制宜建设绿色城市 13

(三)协调各执法部门,政府与公众共同参与建设绿城 13

(四)完善制度体系,为绿色城市建设添砖加瓦 14

四、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生态法治理念下南京绿色城市建设若干问题的探讨

伏倩

, China

ABSTRACT“Ecological revitalization will make civilization rejuvenate”, and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in the social developmen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era, the party has put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cities is an important cornerston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This article revolves around the concept of the ecology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theory of the green city, and carefully examines the new requirements of the rule of law that the new era of socialist ecological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puts forward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cities. Focusing on the status quo and deficiencies in Nanjing, we affirmed its practices in green developm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form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and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analyzed the difficulties it faced in building green cities, and finally resolved the issues from ecological legal thinking, ecological legal systems, and departmental linkages. And the four aspects of the ecological system to solve the current deficienci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cities in Nanjing, which is also of great benefit to the construction of other cities, in the hope that the future can be built within the country's green eco-friendly city.

Key word: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ule of Law; Green City

一、新时代生态法治理念与绿色城市的理论基础

(一)新时代生态法治理念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文明建设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生态法治建设在党和人民的努力下不断推进,这体现在若干重要的政治文件中。“生态”一词最早出现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但其仅仅强调的是发展农业要“保持生态平衡”[1]。接下来党的十三大,将生态与环境相联系,强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要同等重视人口控制、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这三个问题,同时注重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同等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这三方面的效益。而十四大和十五大都仅仅提到了“改善生态环境”,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没有做进一步的部署。十六大时,在党和政府解决工业化造成的问题的措施中,人口问题在未能被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引发了一系列相关问题,即生态与发展在磨合时产生了矛盾。所以,我们党在改革中提出了利用科学技术为生态文明筑高墙,同时将政府重视生态文明这一思想传达给群众。在针对西部地区开发经济的问题上,党中央指出依然不能使生态建设工作落后于经济发展,要将生态和经济同步推进。

直到十七大,党中央才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强调了“生态文明”的地位,只有建设适宜人民居住并能够继续长期生产的环境才能协调发展,尤其体现在对于资源利用、企业生产和人民消费这三方面。即减少不可再生资源所占比重;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及时处理好工业废气等问题;人民树立起生态自信,家家户户都了解生态保护的意义。建设生态文明并不是一纸空文,法律的保障才是建设的基础,加快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才能逐渐杜绝个别企业出现的侥幸心理。同时对于恢复生态建设这个大工程,要继续保持推行并完善奖励补偿制度,确保各个地方的环保工作能得到积极响应。

十八大单独列出生态文明建设这一节强调了其重要性,我们现在可以从法治思维的角度重新审视这三个方面:一是为了让人们赖以生存的国土和海洋充分发挥出自己的价值,既不能过度开发,也不应该被禁止利用就像稀有动物一样被24小时保护起来。所以,如何控制开发过程中的“度”便需要修改并完善土地管理与海洋保护法等相关法,将法律视为保护国土资源的铠甲来取得一种开发平衡即可持续发展。二是对于基础资源利用率方面,由于消费的必须性决定了节约的根本性。要使节约工作落实到位首先要从源头做起,对于水资源等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需要通过合理的管制制度,使得循环工序源源不断地动起来,同时法律对于资源利用底线的控制需要更加的严格,才能保护开发利用的可续性。三是环境保护方面,生态系统地良性循环需要大量合理的治理恢复工程,不仅可以提供一道天然的环境屏障来抵御灾害更可以提高生产产品的品质、提高人民健康生活质量。生态问题不是我们国家一己之力可以解决的,国际合作才是最终途径。各国对于污染防治问题需要合力制定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于大气与水方面流通很快的污染问题,涉及到多国利益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率领生态文明建设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转变,用法律条文划定了开发者生产者所能行动的范围,便于落实责任到个人,才能推动建设的稳步前进。在此次会议中通过的相关规定,不仅充分又集中的展现了生态法治理念的内涵,还为法治生态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和强劲的法制保障。

十九大中提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趋势,它已经朝着越来越成熟完备的方向发展,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从试点到推进,从资源浪费到损耗大幅下降,从生态破坏到植被覆盖率的大面积增长,都不断展示着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正确举措。为了保障成果得到进一步的扩大,生态法治制度尤其是环保制度体现在对环境建设的态度愈发认真和细致。生态环境既是立足点也是发展点,所以在开发的同时进行系统治理,在制度的引领下使得生态文明观念在社会上树立起来。对于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可以从法治思维的视角来看三个方面:一是从产能角度出发,绿色依然是核心理念,鼓励绿色生产及消费方式。政府职能部门首先以身作则形成市场导向,将绿色融入日常生活中。二是一直在坚持处理的污染问题,制度在这环境问题中一直扮演着监察及惩治的职能。水污染大气污染等防治不仅是政府的一己之力,更要加强整治活动的进行。三是继续加强保护修复力度,对自然形成的生态环境做出具体保护制度,在生产生活基础上,选择返还耕地,来维持生态可持续,使得土地获得作息调整。

表1 各个关键词在重要政治文件中的使用次数

关键词

次数

会议

法治

环境

生态

绿色

十二大

0

0

1

0

十三大

1

15

2

0

十四大

0

16

1

0

十五大

9

17

1

0

十六大

11

20

5

0

十七大

16

27

12

0

十八大

18

33

39

1

十八届四中全会

332

12

14

2

十八届五中全会

6

12

8

3

十九大

54

29

43

15

新时代出现的新挑战对生态文明提出了新要求,生态文明建设逐渐成为新挑战中重要的一项,生态文明是维持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经济基础,生态文明的实现尤其需要上层建筑给予支持并为之保驾护航,意味着法治的保障成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换句话说,法治保障与生态文明建设是相得益彰的两个方面,让法治渗透到生态中保障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让生态制度的完善充实法治体系的健全。从上述这些重要的政治文件和表1中可以看出,党中央一直致力于为人民打造生态宜居的生活环境,绿色生活等理念的树立以及生态文明相关法制制度的完善,也对新时代建设生态文明提出了新的要求——生态法治。

(二)绿色城市的理论内涵

尽管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中央政府或任何官方部门提出过“绿色城市”的概念,并且没有给出过任何官方定义或建设规划,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该概念仍在地方一级得到广泛应用。一般来说,由于绿色城市极其模糊,定义不同,绿色城市在中国环境中只被作为一种概念而不是实用的方法。但是直至今日,绿色城市的概念已经通过很多的方式进行了解释。最初,它主要被解释为城市绿地增加,但随着可持续发展逐渐引起地方和中央政府的更多关注,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现在,“绿色城市”不仅被简单地解释为绿色空间,而且也被解释为中国发展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方面,后来提出的城市模型(如生态城,花园城市等)通常被认为是实现中国绿色城市的新目标。

近年来,中国城市化率特别高,由于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和资源稀缺等问题,城市发展的复杂性和未来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表明迫切需要实施“绿色城市”发展。早在20世纪90年代,限制大城市规模和推动小城镇建设的原则就被作为中国城市化的主要战略[2]。在这些时期,政府提出了许多城市发展的概念,其中包括绿色城市,花园城市和生态城市[3]。“十三五”期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了包括“绿色”在内的五大发展理念,给予绿色发展前所未有的眷注。随着“环保”、“绿色”、“生态”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城市设计、管理和功能不断发生改变,从最初的解决城市人口密集问题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再到城市设计使人类与自然环境完美融合,城市的绿色发展的格局在不断变化中越来越合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城市发展理念正逐步形成,绿色城市的概念也更加全面。绿色城市的建设布局应该以环保为基础,以生态友好为宗旨,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内在规律,注重人的生活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按照符合市民生活、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的要求,打造生态宜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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