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完善对策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2453字

目 录

摘要﹍﹍﹍﹍﹍﹍﹍﹍﹍﹍﹍﹍﹍﹍﹍﹍﹍﹍﹍﹍﹍﹍﹍﹍﹍ 4

Abstract﹍﹍﹍﹍﹍﹍﹍﹍﹍﹍﹍﹍﹍﹍﹍﹍﹍﹍﹍﹍﹍﹍﹍ 5

一、经济自治权的相关阐述﹍﹍﹍﹍﹍﹍﹍﹍﹍﹍﹍﹍﹍﹍﹍﹍6

1.1经济自治权的定义﹍﹍﹍﹍﹍﹍﹍﹍﹍﹍﹍﹍﹍﹍﹍﹍﹍﹍﹍ 6

1.2经济自治权的性质﹍﹍﹍﹍﹍﹍﹍﹍﹍﹍﹍﹍﹍﹍﹍﹍﹍﹍﹍﹍7

1.3 经济自治权的相关内容 ﹍﹍﹍﹍﹍﹍﹍﹍﹍﹍﹍﹍﹍﹍﹍﹍﹍﹍7

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制度价值﹍﹍﹍﹍﹍﹍﹍﹍﹍﹍﹍8

1.有助于缩小与东部地区发展差距﹍﹍﹍﹍﹍﹍﹍﹍﹍﹍﹍﹍﹍﹍﹍﹍﹍8

2.有助于民族地区实行长治久安 ﹍﹍﹍﹍﹍﹍﹍﹍﹍﹍﹍﹍﹍﹍﹍﹍﹍8

三、经济自治权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

1.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9

1.1针对经济自治权的立法匮乏 ﹍﹍﹍﹍﹍﹍﹍﹍﹍﹍﹍﹍﹍﹍﹍﹍ 9

1.2配套立法可操作性差﹍﹍﹍﹍﹍﹍﹍﹍﹍﹍﹍﹍﹍﹍﹍﹍﹍﹍ 9

1.3关于民族地方法规的内容缺陷问题﹍﹍﹍﹍﹍﹍﹍﹍﹍﹍﹍﹍﹍﹍9

1.4自治地方存在法律法规陈旧、落后的问题﹍﹍﹍﹍﹍﹍﹍﹍﹍﹍﹍﹍ 10

2.法律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10

2.1自治地方机关未深刻认识与理解经济自治权 ﹍﹍﹍﹍﹍﹍﹍﹍﹍﹍﹍10

2.2自治机关干部对经济自治权的理解不充分 ﹍﹍﹍﹍﹍﹍﹍﹍﹍﹍﹍﹍10

2.3国家法律与民族自治地方法律的关系问题﹍﹍﹍﹍﹍﹍﹍﹍﹍﹍﹍﹍ 10

3.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10

3.1未建立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10

3.2未明确监督主体法律责任﹍﹍﹍﹍﹍﹍﹍﹍﹍﹍﹍﹍﹍﹍﹍﹍11

3.3未明确规定监督的程序﹍﹍﹍﹍﹍﹍﹍﹍﹍﹍﹍﹍﹍﹍﹍﹍﹍﹍11

四、完善民族地方经济自治权的对策﹍﹍﹍﹍﹍﹍﹍﹍﹍﹍﹍﹍11

1.关于完善立法工作方面的解决对策﹍﹍﹍﹍﹍﹍﹍﹍﹍﹍﹍﹍﹍﹍﹍ 11

1.1加快制定经济方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1

1.2提高自治机关行政能力﹍﹍﹍﹍﹍﹍﹍﹍﹍﹍﹍﹍﹍﹍﹍﹍﹍﹍11

1.3重视民族经济立法工作﹍﹍﹍﹍﹍﹍﹍﹍﹍﹍﹍﹍﹍﹍﹍﹍﹍﹍11

1.4自治地方应加强自治地方法规建设﹍﹍﹍﹍﹍﹍﹍﹍﹍﹍﹍﹍﹍﹍12

2.关于法律执行方面的解决对策﹍﹍﹍﹍﹍﹍﹍﹍﹍﹍﹍﹍﹍﹍﹍﹍ 12

2.1自治地方机关应当正视对经济自治权的使用 ﹍﹍﹍﹍﹍﹍﹍﹍﹍﹍﹍12

2.2强化领导干部对“经济自治权”的领悟能力﹍﹍﹍﹍﹍﹍﹍﹍﹍﹍﹍12

2.3自治机关应积极并合理使用“变通权” ﹍﹍﹍﹍﹍﹍﹍﹍﹍﹍﹍﹍12

3.关于监督方面的解决对策﹍﹍﹍﹍﹍﹍﹍﹍﹍﹍﹍﹍﹍﹍﹍﹍﹍﹍13

3.1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 13

3.2明确法律主体的监督责任﹍﹍﹍﹍﹍﹍﹍﹍﹍﹍﹍﹍﹍﹍﹍﹍﹍13

3.3配套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程序法﹍﹍﹍﹍﹍﹍﹍﹍﹍﹍﹍﹍﹍﹍13

总结﹍﹍﹍﹍﹍﹍﹍﹍﹍﹍﹍﹍﹍﹍﹍﹍﹍﹍﹍﹍﹍﹍﹍﹍﹍﹍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完善对策研究

热娅·叶力恰提

,China

Abstract:The national economic autonomy is a basic autonomy granted to the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National Regional Autonomy Act. In order to develop the economy quickly, ethnic autonomies have an urgent requirement to strengthen and enrich economic autonomy. To study the basic theory, practical basis and legal basis of economic autonomy in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and analyze the practical problems in the formulation, supervision, and legislation of laws. First of all, it proposes solutions to legal knowledge, including that the organs of ethnic autonomous localities should pay full attention to economic autonomy, improve the ability of self-governing organs to understand economic autonomy, and that self-governing organs should actively and rationally use “mutual power”.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puts forward solutions for supervision, including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legal supervision system, clarifying the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y of the legal subjects, and the procedural law supporting the self-government organs in exercising autonomy. Finally,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improving the legislative work are proposed, including accelerating the formulation of economic autonomy regulations and individual regulations, improving the administrative capacity of the self-governing organs,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the national economic legislation, The regulations on the autonomy of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shall be established.。

Key words :economical autonomous authority;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一.经济自治权的相关阐述

1.1经济自治权的定义

经济自治权在民族自治权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他自治权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行使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以自治民族为主的各族人民依据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和特点,通过当地自治机关行使的以法律来保障的各项经济自治权利。” [1]

1.2经济自治权的性质

当前没有对经济自治权的性质做出明确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民族自治权是一项权力,但是又有人认为这是一项权利。众所周知,权利与权力之间二者含义完全不同。权力是指政治上的具有支配他人的强制力量。而权利是指赋予公民权力和利益,是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但是二者又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权力是保障权利行使的必要条件,权利又是限制权力必不可少的途径。

对于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当前有两种定义,其中一种是权力说,是把民族经济自治权看做是自治机关的行政权力。学者唐志君与覃小林在著作中《民族自治权的二重性特征及实现的保障机制研究》写道“从实际运作过程和目标指向看,应更多地体现为权力的性质。”[2]由法律作为保障,民族自治机关才得以依法行使这项行政权力,权力属性是不言而喻的。

另一种则认为自治权属于权利的范畴。有学者曾提出: “自治权是指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实际,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权利”[3]。自治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是来源于各民族人民所拥有的自治权利,各民族人民拥有的自治权利才是本位。。

本文认为经济自主权的属性权利和权力并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存在,相辅相成的。曾宪义教授认为,“自治权既是民族地区的自治机关集体行使的法定职权,也是法定的少数民族自治特权”[4]。一方面,经济自治权帮助少数民族得以发展并获得经济自主的权利;而另一方面又是民族自治机关的重要权力和职责。可见,民族经济自治权应同时具有权力与权利的两种属性,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机关行使的权力与各族人民的自治权利是对立统一的。

1.3关于经济自治权的相关内容

民族地方经济自治权包含了以下内容:

1.财政税收的自治权。即自主治理当地与财政相关事务的自治权。自治地方有权根据自身发展条件和状况合理安排当地的财政收入。除了国家统一实行减免的部分外,自治地方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对本地方财政收入实行减税和免税,以此鼓励和照顾民族地方企业发展。

2.经济立法自治权。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有权制定本地区发展所必须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等。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对于不适合民族地方实际的决议,命令或指示,可申请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并根据本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政策。

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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