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社会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2607字

目 录

前言 1

1、陪审制度的概述 1

1.1陪审制度的概念 1

1.2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情况 1

1.3陪审制度的价值 2

2、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陷 3

2.1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宪法支持 3

2.2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价值矛盾 3

2.3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众参与意识不强 3

2.4人民陪审员的法律职责不明确 4

2.5人民陪审员法律责任制度待改进 4

3、中美陪审制度的比较 4

3.1法理基础比较 4

3.2运行机制比较 5

3.2.1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不同 5

3.2.2陪审员遴选方式不同 5

3.2.3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 5

3.3社会效果比较 6

3.4小结 6

4、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建议 6

4.1改革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6

4.1.1由根本大法规定人民陪审制度 7

4.1.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7

4.1.3进一步健全参审机制 7

4.1.4厘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职能 7

4.1.5完善人民陪审员法律责任机制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8

致谢 10

论当代社会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以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为视角

徐玲

,China

Abstract:The people's jury system has gone through ups and downs in China.Since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have successively issued lt; the pilot scheme for the reform of the People’s assessor systemgt; (following called shortly “reform plan”) and lt;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ilot reform of the People’s assessor systemgt; (following called shortly “pilot measure”)in the past two years,the developments of our People’s jury have also entered in another new stage, and earned a lot of achievement..But during the pilot reform,our people’s jury still has had ineluctably many problems about practical operation..My paper just exploring between the actual difficulties and the reasons why it will have these difficulties about the people’s jury system,and I also hope that I could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to put forward the creative jury system which is suitable for China’s innovation and based on judicial democracy to make up for the deficiencies of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 this respect.

Key words:Jury system;People assessor;Judicature;Improvement

前言

无论是从“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理论层面,还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实践层面,推动司法民主都是司法革新过程中最基础的一步。想要推广民众参与司法制度就是要鼓励民众踊跃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但是也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来加以规范。想让民众尽可能参与司法进程的途径有很多,但是可以最直接感受到司法就在身边的方式是让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目前全球通用的陪审制度大致有两种类型,即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陪审制度并不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传统,而是从国外学习和引进的,因此其发展过程并不一帆风顺。不管是出于政治权利考虑还是司法民主考虑,陪审制度要想在我国长期的存在势必要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进行试用、探索和改革。不能否认的是在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带来了其他一些制度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但总体来说该制度仍是不成熟的,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陪审员的地位尴尬,常常如旁听人员一般听完案件的审理过程,在合议庭阶段则完全听之任之,毫无自己的意见等等。这些现象的大量存在使该制度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不满和批判,甚至有的学者提出了要取消陪审制度。一项制度不能因为其存在固有缺陷而否认它的价值,也应看到其发展的潜力。陪审制度之所以几十年来一直被津津乐道,反复被讨论和研究,正是因为其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假以时日一旦适合我国的国情发展,那么必定会对司法改革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提供许多有益的经验。

1、陪审制度的概述

1.1陪审制度的概念

所谓陪审制度就是国家审判机关引进一些符合条件的非职业司法工作人员参与到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项制度。[[1]]陪审制度是舶来品,发源于英国。英美法系陪审制中,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因此,职业法官与非职业的陪审员在庭审中职责各异。如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凭借内心的正义查明事实,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职业法官负责量刑。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既决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归属也决定权利义务的具体形式。[[2]]

大陆法系为参审制,其陪审员职责更多一项,即也负责法律审。

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制度与传统上的陪审制或者参审制并不相同,而是具有中国特色。但从其实践操作情况来看,我国人民陪审制更偏向于参审制,即陪审员一审法律问题二审事实问题。

1.2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情况

21世纪以来,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备受重视,立法和司法机关出台和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该制度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通知。有2004年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此后在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出台的《试点方案》以及最高院制定的《实施办法》等,标志着为期两年的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3]]

1.3陪审制度的价值

由于人民陪审制度自身的内容在立法上不够具体明确,所以在真正司法应用中可实践性比较小,因此导致了许多学者对于陪审制度的不认可,认为其既耗时又费力,增加许多法院的工作难度。毫无疑问,大量学者的反对及批判态度导致了了较多从事司法职业的工作者统一的认为有必要废除陪审制度。本文认为,陪审制度之所以在我国发展状况不尽如人意固然有其本身的制度缺陷,但也与我国的政治和司法环境,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因素密不可分,在批判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陪审制度所带来的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关于陪审制度的未来定位,应该充分结合过去与现在的状况进行探索。在把握改革大方向的同时,结合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发现新问题,不断修正不断完善。

陪审制度是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4]]人民主权理论最早来源于资本主义国家,其核心思想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主权理论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包括我国宪法在内,也有权利归属于人民的表述。在司法中如何最有效的体现人民民主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让人民积极的参与到司法审判的进程中来,即社会公众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不管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大是小,其意志或多或少都会通过合议庭笔录反映至裁判文书中去。如何保证公众能够最大限度的参与到陪审中来同时又确保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不受干预等是我们在进行改革过程中所要考虑到的。

陪审制度是权力制约的必要措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立法机关,但在实际生活中,人大并不是常设机关,而常委会又具有职能缺陷,此时司法权就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盾牌。值得注意的是,司法也会有腐败倾向。尽管法官作为司法权最主要的行使主体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但在我国司法不独立和司法行政化的大背景下,谁也不能保证法官绝对清正廉洁。因此,我们不得不居安思危,引入现有监督机制之外的其他监督方式,即人民陪审制度,以弥补不足。人民群众有其独特的自由意志。一个成熟的陪审机制,对于其陪审员的确定是随机选取的,这样就可以保证陪审制度不会受到一些相关部门的影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员遵照自己的“良心”和社会普遍正义观发表意见,司法权无权改变其决定,所以某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以多数陪审员意见为主,法官意见为辅,达到陪审制参审、制约、监督的作用。

陪审制度是推行司法大众化的快捷方式。我国建设法治国家任重而道远,生活中与司法文化观念不相符合的行为比比皆是。比如法治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思想、认为去法院诉讼是一件羞于启齿的事情等。社会民众普遍融入到司法进程中并且对司法运转有个基本了解都需要依赖陪审制度的实行,培养基本的法治精神和价值观,比如程序正义、司法公正等,丰富法律知识、开拓法律眼界的同时也能培养自身的法律素养,提升自我的主人翁意识。

司法社会化是推行司法的目的之一,司法理应贴合群众、贴近生活,满足人民所需、急人民所急。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民的意志,但法律本身并不是由人民直接制定的,而是由相关专家学者提出法律草案,经过上级机关的充分讨论修改通过以后制定发布的。允许人民群众直接制定法律在人口基数庞大的我国难以实现。但这种间接反映人民意愿的方式若是没有充分的调研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则很容易与社会实际发展脱轨,难以实行。而陪审员的存在反映了社会的一般价值诉求及人民朴素的正义观,弥补了法官固化的职业思维。

2、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陷

2.1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宪法支持

人民陪审制度的地位本该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其重要性不应亚于其他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陪审制度并不在宪法的名单之内,只是出现在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只言片语的相关规定里,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也略有涉及,但法律地位仅仅是一项灵活可选择的诉讼制度。由于没有宪法的强制性规定,在其他相关法律中该制度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试点改革之前,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并不普遍和理想。即使在此次的试点改革中也有意无意的忽略了这个问题,没有根本大法的明确规定,该制度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就缺少了最坚强有力的支撑。

2.2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价值矛盾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并不是在本土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它是外来品,没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其具体规定也并不多适合我国的国情只是脱胎于一种国家立法的规定。[[5]]

很明显,陪审制度在我国实行时忽视了“陪审”,将重心更多地放到了“参审”上,但是陪审制度与参审制度的价值又是同时涵盖在内的,主要价值包括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三大方面。[[6]]而主要方式就是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审判工作的渠道。[[7]]由此可以看出,基于信任的司法民主和基于不信任的司法监督两项价值都包含于我国的陪审制度之中,这是价值矛盾之一。其二,司法民主的直接表现就是扩大陪审员的来源方式,即追求陪审员参选的“普遍性”,但是代表的“普遍性”未必能够带来精英的法律人;而若是过于强调陪审员的“精英化”,那么陪审必然只是少数人的权利,毕竟法律是一个精英职业。因此我国陪审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价值是不统一的。

2.3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众参与意识不强

陪审制度达到的结果来自于陪审员自身的参审意愿强烈程度。不少陪审员认为自己是法律的“门外汉”,对案件并不甚了解加上“言多必失”的顾虑导致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时常保持缄默,服从审判长的意见,也降低了对自我的认同程度。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受文艺复兴思潮的影响,民众普遍具有强烈的自我意识,极力主张个人私权利的保障,因此其参与政治活动的热情是空前的。在我国,受中国传统中庸思想的影响,本着“不多管闲事”的原则,普通民众更愿意去追逐经济效益而不是参与政治活动。不同于区人大代表的身份,陪审员在我国当前亦不能作为一种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政治身份,在社会上获得尊重和认可。[[8]]不管在法理基础、政治文化还是制度保障上,影响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热情的因素是多样化的,这也是我国进行陪审制度改革的一大挑战。

2.4人民陪审员的法律职责不明确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虽然命名为“陪审”,但其实质是“参审”,即人民陪审员一审事实问题二审法律问题。然而在事实审和法律审的职责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对于陪审员参与庭审的全部职责规定都是概念和笼统的,没有通俗易懂的工作内容指示,陪审员的作用也就与旁听人员一般无二。对于案件的审判,法律知识的完整性是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但是一般大众显然缺乏法律知识与司法实践经验。这些普通民众与职业法官相比在专业知识上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案件审理时,大众一般都会很被动,思维会被专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引导,于是不自觉做出的认定都是偏向或者体现了专业法官的想法,往往造成了自身的陪审身份只是个路人甲的身份,发挥不出陪审制应有的作用。

2.5人民陪审员法律责任制度待改进

《决定》中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根据《决定》中规定的方式选任产生,除在身份上与审判员不同之外,可以依法参加庭审,享有相应的等同于法官的权利。我们都知道权利义务应当相互对等,享受权利的同时必定承担同等的义务,但在《决定》中并没有明文提出陪审员承担的与权利相对等的义务。没有义务的权利容易被滥用也可能失去掌控。陪审员法律责任的缺失也是改革中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其在法律地位上并不等同于法官,不是国家公务员,也没有相关公务员法的约束,一旦因为“少数服从多数”的采纳意见规则造成冤假错案,根据现有的法官案件终身负责制原则,那么这份后果和巨大的压力一定是由法官承担的,而陪审员则毫无责任可以追究。这对职业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审判压力巨大的职业法官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3、中美陪审制度的比较

3.1法理基础比较

中国拥有五千年光辉灿烂的历史文明,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遗留下的一些传统思想在民众心中根深蒂固,难以彻底抹除。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司法和行政向来都是一体化的,即行政长官同时也肩负司法审判职责,所以在我国的司法传统中并没有“陪审”这一说。即使在新中国成立的今天,陪审制度的发展仍是不尽如人意的,例如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发现侦查和惩治犯罪分子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陪审员的地位不属于被告,也不属于公检法任何一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结构中就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陪审制的设立也就可有可无。

剩余内容已隐藏,请支付后下载全文,论文总字数:12607字

您需要先支付 80元 才能查看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该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