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秦法家与齐法家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2332字

目 录

一、法家的概述…………………………………………………………3

(一)“法家”的词源及界定……………………………………………………………… 3

(二)法家的派系——晋秦法家与齐法家………………………………………………… 3

二、晋秦法家与齐法家“法势术”思想的比较………………………4

(一)关于“法”的比较…………………………………………………………………… 4

(二)关于“势”的比较…………………………………………………………………… 4

(三)关于“术”的比较…………………………………………………………………… 5

三、晋秦法家与齐法家刑赏观念的比较………………………………5

四、晋秦法及与齐法家民众观的比较…………………………………6

(一)民众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6

(二)弱民说与富民说……………………………………………………………………… 7

五、晋秦法家与齐法家经济法律思想的比较…………………………7

(一)重农思想……………………………………………………………………………… 7

(二)“抑工商”和“兴工商”…………………………………………………………… 8

六、晋秦法家与齐法家对道德教化与法律关系认识的比较…………9

结语 …………………………………………………………………… 10

参考文献 ……………………………………………………………… 11

致谢 …………………………………………………………………… 12

晋秦法家与齐法家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雷雨薇

,China

Abstract: The legalist school is a big school, also divided into different factions, from the region is divided into Qi Legalists and Jin Qin legalist, Jin Qin Legalists in the late Warring States period is more extensive, practical results are more compelling, such as the unification is under the guidance of Jin Qin legalist thought the results. But often Qi Legalists neglected. Through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legalist school and the legalist school,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the legalist thought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the enlightenment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Key words: Qi legalists; Jin Qin legalists;the Pre-Qin Period;legal thought;compare

一、法家的概述

(一)“法家”的词源及界定

“法家”一词的最早出现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所收录的西汉史学家司马谈的著作《论六家要旨》中,其在文章中将当时流行的阴阳、儒、墨、名、法、道各学派学说进行了总结,称为“六家”,同时对各派的思想、得失进行了论述和评价。他在此文中评价道:“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者,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他认为法家主张严刑峻法、刻薄寡恩,作为一时而用的计策,是可以的,但是不能长久使用。至于说法家对于尊君主卑臣子,明确上下职责、名分,不可相互逾越的主张,即使是百家之说也不能更改,说明司马谈对于法家的这一主张是认同的。

历史上对于法家的认识,可能只是体现了法家的某一方面,如东汉历史学家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说:“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在这个观点中,将法家当做是理官,所谓理官就是专门从事司法工作、执行法律的官员,且在此观点中,法家是为了辅佐礼治而存在的,但事实上法家主张的是以法治作为最根本治国方略,而非辅助手段。法家所说的法治与现代法治有所不同,法家的法治是以维护君主统治为目的,现代法治是为了保障民主制度与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认为,法家是指,在春秋战国时期、以富国图强、争霸战争为主要目标、将法治作为第一指导思想和最根本的治国方略的一批政治思想家和政治活动家。而在此之前或之后,将法作为辅助治国道具的政治家,都不能算作是真正的“法家”。

(二)法家的派系——晋秦法家与齐法家

以地域来划分,法家可以分为晋秦法家和齐法家。这两个地区有着促使法家思想发展的政治、文化基础,使得法家思想得以发达起来,同时晋秦法家和齐法家也有着各自的独到之处。

晋国地理位置靠近戎狄,自建国以来,一直坚持用“启以夏政,疆以戎索”[1]1〕的方针处理与戎狄的关系,晋国长期 以来通过战争、通婚、结盟等各种途径与戎狄交往。晋国虽然是周的封国之一,也曾一度受到周礼的影响,但由于一开始就制定了“疆以戎索”的治国方针,且周边戎、狄力量强大,所以受其影响更显著,形成了独特的晋文化。秦国地处周朝国境的西边,秦国的统治者嬴姓部族更是字殷商时期就镇守西戎,民风尚武,文化特色更是与戎狄相近。与处于周王朝腹地的封国不同,秦晋之地局势更加动荡,也更需要强大的军事支持。正所谓“刑起于兵”,军事发达的地区,更注重规则、纪律的规范效果。在这样的政治、军事、文化背景下,促使了秦晋地区法家思想的兴起。晋秦法家是法家的主体,他们的思想常常作为战国法家思想的代表和主流被提起。其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李斯。

齐国的建立,意在绥靖商王国最濒临海边的地区,沿海地区民风开放,太公建国又主动吸收当地东夷文化,以致齐国的文化与中原正统文化相去甚远。齐国在列国中商业相对繁荣,经济的发展也促使了齐国新兴地主阶级的崛起先于其他诸侯国,而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在齐国发展起来也是必然。齐法家是战国时期活跃于齐国的法家人物集团。齐法家以管仲为代表,齐法家的思想集中体现在托管仲之名所著的《管子》一书中。

二、晋秦法家与齐法家“法势术”思想的比较

法家提供的是以法治为前提的治国理念。其主要通过“法”、“势”、“术”三种途径来实现,法家的代表人物中,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韩非主张将法、术、势三者合一,被誉为法家的集大成者。法,即“以法治国”;势,即君主实现统治所依托的权力和威势;术,即是包括赏罚、考核、任免官员以及君主维护权力的手段。

(一)关于“法”的比较

法家的“法治”,最早由《管子》提出,要求“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2]2〕,法作为治理国家的最主要方法和依据,这是法家法律思想体系的核心。

晋秦法家和齐法家都认为,法由君立,君主掌握立法大权,但君主不能任意立法,并且法一旦确立,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君主不能朝令夕改,随心所欲。晋秦法家和齐法家的“法治”都要求“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且强调将权力集中在君主手中,完全突破了“礼治”所建立的一整套社会体制。

晋秦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3]3〕,强调以力服人,强调国家强制力的作用,齐法家的观点中融合了一部分儒家的“以德服人”的思想,把“礼义廉耻”比作“国之四维”,认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四维张则君令行”[4]4〕并且主张君主要以身作则。

晋秦法家和齐法家在“法”这一核心思想方面没有太大差异,不同的是晋秦法家更为激进,而齐法家则对其他派系思想有吸收融合的态度。

(二)关于“势”的比较

法家所谓的“势”,就是指权势,而且特指君主的权势。君主的势,一方面来自他居高临下的地位,另一方面来自他手中的赏罚大权。不论是晋秦法家还是齐法家,都认为没有了“势”,君主就没有了治国的资本,拥有“势”,才能做到令行禁止。在宗法制崩塌的背景下,利益代替亲缘成为维系君臣关系的纽带,礼无法继续保证君主的至高无上的尊严和地位,所以“势”就变得十分重要。

《管子·形势解》说:“人主,天下之有威者也。得民则威立,失民则威废。”认为君主“势”的来源是民众,认为是民众的帮助和支持给予和成就了君主的“势”。《管子》认为君主应该凭借“势”所营造的威望来教化民众,“人主身行方正,使人有礼,遇人有理,行发于身而为天下法式者,人唯恐其不复行也。”[5]5〕要求君主行为端正,以礼对待臣下,与人相处言而有信,以自身行为作为天下的表率,给民众树立榜样。

法家的代表人物中,势论最突出的当属慎到。慎到认为:“立天子而贵之者,非以利一人也。”[6]6〕民众赋予君主势,并不是为了让他谋求私利,而是为了治理国家的需要。韩非的势论直接来源于慎到,但他在继承慎到势论的同时,将势论的内涵进行了改变,将势作为君主专制的工具。韩非认为,君主只要有了势,就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为所欲为,任何人都无可奈何。对于贤能的人,如果不能屈从于君主的势,那就应该除掉他,即“势不足以化则除之”,极力鼓吹势的作用。

晋秦法家关于“势”有一个传承和变革的过程,慎到的“势”论相对朴素,对“势”的作用定位也是治国之用,而不为私欲。但在后续传承中走上了另一个方向,认为有了“势”就可以凌驾于一切之上,即使谋取私利也无人奈何,齐法家的“势”论与慎到相似,民众给予君主的支持,所以君主也应该用“势”来为国谋福。

(三)关于“术”的比较

法家术的具体操作方式为“审合形名”、“无为而治”,审合臣子的形名,从而君主可以无为而治。要求臣子的行为要与其所担任的官职相适应,君主只要能够控制臣子做好他们该做的事情就可以了。所以“术”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御臣之术。

齐法家虽然有名实相当的要求,但是并不算严格,只要求大臣大旨不错而不苛求小处。齐法家的术侧重于治国之术,认为人君要“以天下之耳听,天下之目视,天下之心虑”来弥补自身的不足,鼓励君主广开言路,如比较著名的“邹忌讽齐王纳谏”。

晋秦法家在审合形名的方面比较苛刻,“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7]7〕大臣做少了要罚,做多了也要罚。晋秦法家的术侧重在君人南面之术,怀疑大臣时刻都在觊觎君主的位置,韩非强调,法应该公之于众,为大众所广泛了解,但术应该藏在君王心里。鼓励君主广设耳目,以掌握大臣的动态。韩非提出“匿罪之罚重,而告奸之赏厚也。”利用人趋利避害的心态使人人都成为君主的耳目。这也使得君主和大臣之间缺乏信任相互猜忌,大臣不对君主尽忠,适得其反。

晋秦法家的“术”偏向于朝堂之中的阴谋论,齐法家的“术”则倾向于驭使大臣尽其所能为君主和国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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