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6193字

目 录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1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1

1.1.1认罪 1

1.1.2认罚 2

1.1.3从宽 2

1.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意义 2

1.2.1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2

1.2.2促使被追诉人积极改造,体现司法宽容 3

2 辩护律师有效参与的必要性 3

2.1法理依据 3

2.1.1程序正当性 3

2.1.2主体性理论 4

2.2辩护律师有效参与的作用 4

2.2.1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4

2.2.2保障被追诉人供述的真实性 4

2.2.3保障被追诉人程序选择的正确性 4

2.2.4保障被追诉人主体地位的实现 4

3辩护律师参与的现状 5

3.1律师参与机会不充分 5

3.1.1刑事案件律师参与辩护率较低 5

3.1.2值班律师缺失 5

3.2律师参与能力不足 5

3.3律师参与实际效果不佳 6

3.3.1司法机关对律师参与不给予积极回应 6

3.3.2辩护律师与当事人沟通的不顺畅导致辩护效果不佳 6

3.4辩护律师参与有效性不足之原因分析 7

3.4.1侦查机关不作为 7

3.4.2片面追求办案效率 7

3.4.3律师自身素质不足 7

3.4.4被害人阻挠 7

4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律师有效参与的建议 8

4.1完善辩护律师参与机制 8

4.1.1建立讯问律师在场制度 8

4.1.2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8

4.2提升辩护律师参与能力 9

4.2.1规范辩护律师会见制度 9

4.2.2保障律师的阅卷与调查权 9

4.3注重辩护律师参与的有效性 9

4.3.1保障律师的独立辩护权 9

4.3.2加强律师职业素养 10

4.3.3强化控辩平等的实际落实 10

4.3.4庭审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

徐宏宇

,China

Abstract:With the surge number of criminal cases,the pressure of the judiciary has sharply increased in.The system of leniency on admission of guilty and acceptance of punishment has appeared.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prosecuted, the role of defense lawyers to be highlighted. But in practice, the defense lawyer was unable to effe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system.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articipation of defense lawyers from the participation opportunity, participation ability and participation effect of the defense lawyer in the system and hopes that the defense lawyer can participate effectively in the system and better maintain the interests of the prosecuted person.

Key words:Admission of guilty and acceptance of punishment ;Defense lawyer;Effective participation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代表们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两项重要任务。根据这一任务目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将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共计18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年。《决定》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中国已“扎根发芽”。但是由于尚未给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个规范、清晰的界定,各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识存在着较大分歧,实践中处理案件也颇为棘手,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与功能,有必要对“认罪”、“认罚”、“从宽”这几个概念作出清晰的界定。

1.1.1认罪

认罪,从字面意义来理解,“认”即承认,“罪”即罪行、罪名,认罪即被追诉人承认自己的罪过、恶行。从诉讼法角度来理解,认罪是被追诉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公检法三机关承认其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1]。为了厘清认罪的概念,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谁来认罪?即认罪主体是谁?大多数人认为被追诉人是认罪的主体。首先,被追诉人与国家公权力机关均是刑事诉讼主体,因此被追诉人有权决定诉讼的进程。其次,认罪是对部分诉讼权利的放弃,这对被追诉人有重大影响,如果认罪的决定权不掌握在被追诉人手里而由他人掌握,将会严重损害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与现代司法保障人权的理念背道而驰。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被追诉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对自己的行为有着自己的认知,其余主体未参与,难以作出评价。因此被追诉人作为认罪主体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但是也有少部分人认为辩护律师可以作为认罪的主体。一方面,被追诉人在作出认罪的决定之前,普遍存在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状态,难以与外界进行沟通、交流,获得信息有限,对控诉机关的指控认识不全。但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会见、调查取证、阅卷等权利,对案件有清晰的认识,作出合理的判断。另一方面,被追诉人法律素养普遍不高,法律知识匮乏,对控诉机关心存戒心与抗拒。但是辩护律师可以凭借自身法律技能,跟控诉机关平等对抗,没有后顾之忧。所以辩护律师可以作为认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认罪主体应该为被追诉人,律师不能成为认罪主体。对于被追诉人而言,辩护权是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2],被追诉人享有该项权利,辩护律师在诉讼进程中参与协助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认罪意味着对该项权利中部分内容的放弃,所以决定主体只能是被追诉人。

第二,认什么?即认罪内容是什么?对于此项内容主要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认罪只需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于罪名没有要求。因为如果事实认定清楚,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并且被追诉人在自愿、明智的基础上认罪,一般不会对控方提出的罪名提出相反的意见。第二种观点认为认罪不仅要认同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要认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3]。笔者认为,认罪的内容既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有被指控的罪名,这是一种实质上的认罪。因为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是以罪名为前提的,被追诉人认同了罪名,对量刑建议中的刑罚种类、期限会有一定的预估,认罚这一过程才能顺利进行。综上所诉,认罪是指被追诉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承认,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决条件。

1.1.2认罚

对于认罚的理解,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概念予以规定,更多情况下是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元素之一整体地出现。根据当前相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笔者理解的认罚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认罪基础上的认罚。是被追诉人清楚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及相应处罚基础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接受法律的制裁。

第二、是控辩协商基础上的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被追诉人对所控诉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争议,在此基础上,公诉机关针对其认罪态度,通过“控辩协商”对其提出相较于拒不认罪所受处罚较轻的量刑建议,被追诉人认可该量刑建议,则所谓认罚[4]

第三、是全方位的认罚。根据现行试点地区处理案件结果来看,认罚不但是自愿承担法律后果、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包括真心悔罪,退赔所得利益,是全方位、综合性的认罚。

1.1.3从宽

如何理解从宽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做出了相应的解读,其用12条的篇幅对从宽的适用条件、适用类别和适用限制进行了全面的解读。笔者认为所谓的从宽,主要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宽。实体上的从宽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是罪行法定原则基础上的从宽。罪行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其要求定罪量刑需要做到合法化、合理化、明确化,从宽原则的适用不可违背这一原则,肆意妄为,践踏司法的公正性;第二、是一定幅度内的从宽。根据现行法律,所谓的从宽,是量刑幅度内的从宽,若存在多个量刑幅度则在其拒不认罪的应受惩罚的量刑幅度内从宽。程序上的从宽主要是指针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可以采取变更强制措施或不起诉或简化庭审程序等一系列程序从简的活动[5]

1.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顺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司法活动,对我国的刑事司法理论和体系的完善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犯罪轻刑化、“慎刑”取向[6]以及犯罪数量增长、司法资源配置不足的新情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将从司法资源配置和对被追诉人的影响两个角度进行阐释。

1.2.1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刑事犯罪表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的趋向,犯罪的手段变得难以捉摸,获取证据的可能性往往较低。同时小微型刑事犯罪日益增多,通过互联网、电信机构等途径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这对公诉机关搜集证据,维护被害人权益、社会公共秩序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一定意义上,催生了通过引导被追诉人积极认罪、认罚,承担法律责任的现实需要。此外,提升诉讼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有助于司法机关集中资源突破大案要案,维护人民、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当前各国普遍采取繁简分流的方式推动诉讼效率的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进繁简分流的有效措施,对于实现刑法的目的有着极大的裨益。

1.2.2促使被追诉人积极改造,体现司法宽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控辩协商的基础上,由公诉机关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不但是符合罪刑法定的,同时也是符合被追诉人心理预期的。因此对于缓和被追诉人的抵触情绪,使其积极地参加改造,恢复犯罪损害的社会利益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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