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6139字

目 录

1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综述 1

1.1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 1

1.2同性恋者的家庭权利 2

2完善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保护的意义 2

2.1完善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3

2.1.1同性恋现象存在的客观性 3

2.1.2同性恋群体地位的弱势性 3

2.2完善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3

2.2.1完善法律体系的需要 3

2.2.2维系社会稳定的需要 4

3国外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保护机制 5

3.1荷兰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保护机制 5

3.2美国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保护机制 6

4我国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保护状况 6

4.1国内同性恋者婚姻权利保护状况 6

4.2国内同性恋者家庭权利保护状况 7

5完善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保护的措施 7

5.1完善同性恋者婚姻权利保护机制 8

5.2完善同性恋者家庭权利保护机制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9

致谢 11

浅析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

宗红霞

,China

Abstract: China's gay base is very large, based on the pressure of family and social moral public opinion, homosexual and heterosexual couples into the form of marriage. With the increase of the number of Chinese marriage and family,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rights of homosexuals has become a hot topic. But the gay marriage and family rights have been seriously neglected. After careful study of the western countries of the gay marriage and family protection mechanism, that Holland and other countries have been perfect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gay marriage and family legislation. However,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rights of homosexual in China have not been protected from the legislative level, not only because of the long history of China's thousands of years, but also the relevant laws have not been perfect. In our country there is no gay legislation status, needs to learn Dutch and other western countries in the gay marriage and family rights protection good, respectively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the rights of marriage legislation and family rights legislation to implement the protection of same-sex marriage and family rights.

Key words: Homosexuality; Marriage system; Marriage right; Family right

引言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为主。在我们国家,为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若干司法解释。婚姻家庭是人类生活中产生的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可以说,没有婚姻,就没有家庭,家庭是婚姻缔结的结果。在传统婚姻家庭意识这种主流文化形态下,同性恋者的婚姻不仅承受着很大程度的压力,而且他们的家庭也饱受摧残。[1]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宽容度在逐步提高,但是在社会舆论和家庭亲友的压力下,部分同性恋人群不得不隐瞒自己的性倾向,甚至不得不被迫选择与异性缔结婚姻,从而阻止来自社会和家庭的责难。由此,便出现了一类特别的群体,他们往往被称之为“同妻”和“同夫”。而同性恋群体的配偶,则不仅在婚姻生活中面临情感方面的困扰,也在生理需求方面遭遇困境。[2]〕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和家庭权利保护的明确规定,不管是实务界的案件处理还是理论界的案例讨论,各种观点层出不穷,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近几年来,同性恋群体开始逐步重视其自身的权利。从社会认同方面来看,社会观念上对同性恋的态度也日渐宽容。从立法层面上来看,大量的创制和修改工作逐步展开,同性婚姻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层面已经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认可,立法比较完善或理念相对进步的国家甚至通过立法赋予了同性恋群体极其充分,甚至可以说是与普通婚姻家庭权利等同的待遇。在社会学、生物学、医学和心理学领域,对同性恋现象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在法学——这一与社会生活与国家政治息息相关的重大领域,对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的相关研究显然是滞后的。[3]〕因此,对同性恋婚姻家庭权利保护的进行研究与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1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利综述

1.1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

汉语中的婚姻一词,不是现代新词,我国古代早已出现。古代的“婚姻”有多层含义,有解释为婚礼的,有的解释为男女结合的基础。到了现代,婚姻一词有了较大的变化,多作为一个独立的词来解释。在国外,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法系对婚姻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就当代婚姻家庭法学来看,多数学者认为婚姻是男女结为夫妻的形式。英国哈罗德·帕金说过:“至少在英国,婚姻是一男一女定立的彼此具有权利义务的一定法律关系的协议。”[4]

法律层面上婚姻的本质是契约。法律的调整对象只能是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是人的情感,法律视域中的婚姻不是以爱情为正当性基础的。从近、现代法律发展来看,人类社会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飞跃,婚姻关系成了一种身份契约关系,即婚姻是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并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5]〕婚姻的成立要件是当事人之间的设权性意思表示,只要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那么他们的婚姻在法律上就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不会给予每个人以平等的权利,它只给那些保持长期关系的人以平等权利。[6]

由此推之,同性恋者的婚姻指的是指情投意合的同性双方自由结合、组织成家庭的一种婚姻形式。由于种种原因,国际性学界的学者和教授暂未给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下一个非常明确、统一、规范的定义。金西教授是受人尊崇的国际性学界的专家,他认为同性之间的恋爱与异性之间的恋爱不应该是黑白那种绝对分明的恋爱。[7]〕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去思考问题,认为应该赋予同性婚姻以法律定义。一方面,可以让受众明确其法律要求,不会将此概念与其他概念混淆,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法律层面提高人们的认知水平。从广义层面上给同性婚姻下定义,可以这样认为:同性婚姻是在某种程度上得到法律层面上的认可,并通过相关程序要求,使同性双方获得相应权益。

1.2同性恋者的家庭权利

世界各地有千差万别的家庭,能够保持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幸福愉快的生活,一般来讲需要两种力量的制约:一是通过伦理道德的自觉制约作用,因为在实际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大量产生的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二是依靠法律的强制作用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目前在世界上可谓是千姿百态、各有不同,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婚姻家庭法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同性恋人群的婚姻家庭权利可以包含普通公民普遍享有的民事权利和与婚姻有关的特殊权利。前者包含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平等权、人身不受伤害的权利、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等,后者主要指的是缔结婚姻的权利。家庭关系不仅包含了夫妻关系,还包含了亲子关系(和父母的关系,和子女的关系),更进一步,还可能不得不涉及到生育权和领养权。同性恋群体的家庭权利受到限制乃至侵害,不仅来自于对夫妻关系的不认可,也来自于因为同性夫妻关系而导致的亲子关系的紧张,因为他们可能遭受来自父母、子女和其他亲属的另眼相看与非议。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亲子关系指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义务关系。父母和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允许解除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

除此之外,同性伴侣的家庭权利中也应该包含生育权,以及在无法进行生育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收养、领养未成年人作为养子女的权利。

2完善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保护的意义

2.1完善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2.1.1同性恋现象存在的客观性

王小波和李银河夫妇在他们合著的我国第一部研究同性恋的社会学著作《他们的世界》中提到:同性现象从本质上来探究的话,可以说是属于一种对异性毫无好奇心的现象。[8]〕这样的说法是否能准确阐释同性恋现象的本质,当然颇具争议,但这至少是对这一现象的正视。在荷兰留学的年轻作家朱静姝翻译的日本学者吉野贤治的《掩饰:同性恋的双重生活及其他》一书中提及到同性恋的矫正、冒充以及掩饰,而且以具体的同性恋者群体为例,讲述了同性恋的掩饰已经使他们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阻碍。[9]〕为此,同性恋者应该正视自己的性倾向,不要由于自卑或者其他缘故放弃对自己本身的合法权利的追求。

同性之恋,自古有之,但同性恋者一直没有受到法律的保障。由于同性恋者之间的关系没有用婚姻这样的法定形式进行约束和限制,很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些许同性恋者交友泛滥,从而使性病传播的可能性大幅增加。[10]〕同性恋者在传统的家庭观和伦理道德观中受到不少歧视,但是他们是我们这个社会无法忽视的群体,同性之间相恋也是无法规避的事实。因此我们要根据社会的进步不断的完善立法,通过法律法规来保护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和家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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