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

 2024-01-17 09:01

论文总字数:9379字

摘 要

近年来,由于名人姓名被抢注商标的现象屡屡出现,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各界也争论不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名人姓名权的商品化趋势日趋显著,很多商家为了借助名人姓名的光环效应,缩短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认知过程,快速吸引消费者,谋求自身利益,开始抢注名人商标,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愈演愈烈。本文从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危害、原因及目前此类冲突案件的法律适用现状几个方面,结合“乔丹案”,借鉴外国立法,对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方式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 键 词:姓名权,商标权,权利冲突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celebrity names are registered trademarks of phenomenon often appear, caused social public’s attention, the social from all walks of life also debat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celebrity name right commecialization trend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significant, Many businesses in order to use celebrity names of halo effect, shorten the cognitive process of goods or services to consumers, quick to attract consumers, seek its own interests, began to registered famous trademark, the conflicts of name right and traedmark right also intensified. This article from several aspects of the dangers and reasons of name right and trademark right conflict and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such conflict cases, combined with “Jordan case”,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on the conflict of the celebrity name right and trademark right will be discussed.

Keywords: name right, trademark right, right conflict

目 录

一.前言 4

二.由乔丹案引出的问题 4

三.我国关于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件的法律适用现状 5

(一)法律对姓名权与商标权的保护 5

(二)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危害 6

(三)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7

四.结合“乔丹案”谈如何保护名人商标 8

(一)名人要提高自身的商标权意识 8

(二)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8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8

(四)明确对名人姓名的认定 9

(五)强化审查手段 9

五.关于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立法建议 10

(一)引入商品化权 10

(二)限制姓名商标注册申请 10

(三)完善姓名注册商标的审查制度 11

结 论 12

参 考 文 献 13

致 谢 14

一.前言

近年来,抢注名人商标的现象层出不穷,从“姚明”“姚明一代”被注册商标,到“飞人刘翔”“林书豪”等名人姓名被抢注的消息频频传出,再到乔丹案,很多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纷纷加入了抢注名人商标的队伍。在此之前诸多专家学者对名人姓名被抢注商标的现象进行了分析,对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存在的相关问题及解决方式进行了探讨。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也并没有实质的突破,没有一个清晰完善的研究成果。本文从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危害,及如何界定冲突入手,指出了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并未设定具体可操作制度的不足,分析了《商标法》将对姓名权的保护概括在在先权利中的缺陷,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乔丹案”,借鉴外国立法,从引入商品化权,强化商标审查手段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二.由乔丹案引出的问题

2012年退役后的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cl Jordan)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只因为其一纸诉讼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告上法庭。乔丹体育成立于2000年,其前身是福建一家不起眼的小作坊,被看做是土生土长的国货。该公司目前品牌运动服饰所使用的汉字“乔丹”、汉语拼音“qiaodan”商标及其对应图形商标在2002年4月注册。10年前注册的品牌,为何迈克尔乔丹现在提起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强调,乔丹体育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姓名误导了消费者,其诉讼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姓名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3年3月上市未果的乔丹体育将迈克尔乔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的名誉。此案引发了多方的关注和热议。

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也是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本案是涉外案件,要考虑涉外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可以延伸到外国人的范围。

二是乔丹体育并没有用迈克尔乔丹的全名,只是使用了并不是其独有的姓,迈克尔乔丹必须明确其主张姓名权的姓名是什么,必须证明乔丹是自己的姓名,这在姓名权的对应问题上存在障碍。

三是乔丹体育是否对其商标具有合法的权利和正当的理由。

其实,乔丹案只是众多名人姓名被抢注商标的一个缩影,凸显了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及保护研究的迫切性,引发了我们对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相关问题的思考。下面我们就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三.我国关于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件的法律适用现状

(一)法律对姓名权与商标权的保护

1.民法对姓名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同时又限定姓名权的权利范围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姓名权及肖像权,否则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姓名权作为公民的具体人格权,具有法定性,传统理论法学认为是精神利益,基本不涉及人格特征中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对人格特征的经济利益的保护。这些法条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还存在很多问题,并未设立一些可操作的具体保护制度。

2.商标注册中的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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