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23-04-27 02:04

论文总字数:7764字

摘 要

纵观各国的刑罚体系,社区矫正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系改革的趋势。社区矫正制度的践行,克服了监禁刑的弊端,给予服刑人员一定的自由,充分体现了现代刑罚中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念。文章从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出发,首先介绍了社区矫正的起源与发展,并详细的叙述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其次论述了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并从中总结该制度的不足。最后,作为写作的重点,笔者从立法、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完善出狱人的保护救济、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经费制度等方面切入,论述如何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刑罚,社区矫正,人权

Abstract:The penalty system,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has become the trend of the penalty system reform in the world. The practic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overcomes the defects of the imprisonment, to give prisoners a free, fully embodies the respect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f the modern concept of penalty. Starting from the basic theory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origi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and describes in detail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china. The second part discus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China, and summarizes the system from the. The third part, as the focus of writing, the author from the legislation, expan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mproving social protection relief, improve staff quality, establish special community correction funds system. Then, it elaborates on how to perfect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in china.

Keywords: human rights, criminal community, correction

目录

一、引言 4

二、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4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 5

(一)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缺乏密切的配合 5

(二)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薄弱 5

(三)缺乏出狱人社区矫正公益基地 6

(四)缺乏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 6

(五)社区矫正制度适用范围过于局限 6

(六)矫正经费不足、手段落后 6

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7

(一)完善立法及监督机制 7

(二)完善出狱人的保护救济制度 7

(三)培养社区矫正的高素质专业人员 7

(四)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8

(五)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经费制度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一、引言

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新型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理念起源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从此社区矫正思想在西方国家逐步发展。目前,社区矫正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且逐步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系改革发展的趋势。我国为顺应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2002年在北京和上海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从此,我国开始了社区矫正的中国化进程。2012年,社区矫正制度纳入刑法,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初步构建已经形成。

二、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即是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狱矫正相对的新型的行刑方式。美国学者福克斯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发生在社区,运用社会资源并具有补充、协助和支持传统犯罪矫正功能的各项措施。我国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

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近代学派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20世纪50年代,新社会防卫学派兴起,该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从此社区矫正思想逐步由发展走向成熟。目前,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刑罚执行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制度。社区矫正以其自身的优越性,正逐步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为顺应国际社会刑罚改革潮流,我国也积极的进行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尝试。2002年8月,我国开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试点,北京、上海成为首批试点城市。从此,我国开始了社区矫正的中国化进程。2003年,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省为社区矫正制度的试点地区”。1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2009年,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全面施行。201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2]2012年,两高、两部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职责,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全面施行提供了指导。2012年1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首次明确了社区矫正制度,并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实施机构等内容,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初步构建已经形成。社区矫正制度由试点,到全国实施,到纳入刑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历程。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

社区矫正是一种开放式的矫正形式,给予了服刑人员一定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制度的践行,充分体现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然而,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它的一些缺陷也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的体现出来。

(一)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缺乏密切的配合

《社区矫正办法》仅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并未明确各机关如何行使其职权,权利交叉时,如何解决,更是在很多矫正工作环节存在盲点。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各地区在矫正工作中凭借自由裁量解决问题,造成了同一问题不同的解决方式,各地区存在地方特色。

(二)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薄弱

针对社区矫正制度,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在社区矫正的监督方面,《社区矫正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但针对监督的对象,程序,内容,监督权的如何行使,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中,检察机关权责不明,操作性不强。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两种形式行使监督权。但该两种形式对于监督对象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在监督对象不履行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只能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检察机关监督权力的弱化,造成了监督的效果很难实现。加之监督权限规定不明确,使得在很多时候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形同虚设。

(三)缺乏出狱人社区矫正公益基地

与社区矫正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了社区矫正应当在社区里进行,但是具体如何执行却未得到明确。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很多地方缺乏专门的矫正公益基地,那些被社区矫正的罪犯只有靠自己的努力自谋生路。而如假释和监外执行两种对象回归社会后会面临无户籍、无田地、无工作、无医疗保障以及亲情或邻里关系紧张等问题,这对于长时间游离于社会之外的人来说是一个极大挑战。面对这些生活在社会低层次、心理承受力相对脆弱的特殊群体,帮助其消除周边的歧视眼神,为其提供重返社会的必要生活条件,是减少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

(四)缺乏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

目前,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专业人员主要由司法所干警、派出所民警担任;社会志愿者则由犯罪分子的家属、村社干部充当。即使是专业人员,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过程中也严重缺乏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影响帮教质量,而社会志愿者则对矫正工作更是知之甚少。在服刑罪犯多而能胜任的矫正工作者少的情况下,要保质保量的完成矫正对象的改造教育活动,可以说实施起来难度比较大。

以上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中的缺陷是比较明显的,我们必须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提供一定的社会基础,为帮教那些矫正人员早日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社区矫正制度适用范围过于局限

我国的社区矫正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的五类人,适用的对象过窄,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应适用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心智不成熟,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足,很多时候是受他人的教唆或临时起意,未成年人未来成长发展的道路还很长,如果将其置于监狱等机构中服刑,其幼小的心灵可能难以承受如此的打击,对自己的人生没有期望,在监狱里服刑且容易遭受交叉感染。从长远来看,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更有利于矫正罪犯。

(六)社区矫正经费不足、手段落后

在当今电子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我国社区矫正的管理制度中确缺少一些现代化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心理测试、心理矫正以及判决前对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了解以及背景资料的调查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而一些电子监控设施以及再犯罪的预测机制尚未形成,对犯罪的分类以及分级处理仍旧停留在萌芽阶段。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及帮助活动仍然主要依靠专业人员的口头说服教育,这是最初级的帮助教育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的社会发展以及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需求。对矫正人员的动向还取决于矫正对象自己的主动报告,缺乏严谨有效的监控手段,对其脱逃等现象的发生很难在第一时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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