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死刑量刑因素的实证分析及反思

 2022-07-12 09:07

论文总字数:23717字

摘 要

由于死刑的严酷性、不可恢复性等特征,绝大部分国家已经选择废除死刑,我国学界对废除或限制死刑的探讨也越来越深入。然而要探究我国死刑未来的道路到底该如何选择,明确当下死刑适用的真实情况是必要的前提。故意杀人罪作为最严重的暴力犯罪之一,一向是死刑适用的重灾区。本文以故意杀人罪为切入点,在近四年公开的案例中随机选取480件进行实证研究,将各量刑情节分别作为变量,对判决书进行解读。通过数据分析研究各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确定法官选择死刑的依据及现实情况,最终探究死刑限制论的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对限制死刑的背景进行说明,初步指出现今死刑判决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进行实证研究的必要性和研究方法。而后本文在实证研究数据的基础上,分别将行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人身危险性三个大方面的各类量刑情节作为变量进行分析,得出各情节对从宽和从严量刑的具体作用和影响力以及死刑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改进方式。最后,基于实证分析及变现存减法式裁量为加法的总体思路,对构建各量刑情节适用的规范体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量刑情节 死刑 实证研究

ABSTRACT

Due to the harshness and irreparability of the death penalty, most countries have already chosen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and the discussion about abolishing or restricting the death penalty in our academic circles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in-depth. However, in order to find out the way of death penalty in the future,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eal 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As one of the most serious violent crimes, intentional homicide has always been a hard-hit area where death penalty applies. This article takes intentional homicide as an entry point, selecting 480 confessed cases in the past four years randomly to conduct an empirical analysis, at the same time, I take each sentencing plot as a variable to interpret judgments. Through empirical analysis to study the influence of each plot in the sentencing, determine the basis for the judge’s selec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and ultimately explore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death penalty restriction theory.

This article first describes the background of the limit of death penalty, initially refers 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death penalty judgment, and clearly defines the necessity and methods for empirical research. Then, on the basis of empirical research data, this article divides various sentencing scenarios into three major aspects as the subjective and the objective aspects of behavior, and the personal danger aspects, in order to define the specific role and influence of various plots on the leniency and strict punishment. Besides, it finds the influence and the problems in the death sentence and the corresponding ways of improvement. Thirdly, based on the general idea and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addition and subtraction of discretionary sums for discretionary additions, suggestions are mad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normative system for the application of each penalty case.

Key words: intentional Homicide, sentencing, death penalty, empirical analysis

目 录

摘 要 Ⅰ

Abstract Ⅱ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1

(一)选题背景 1

(二)选题意义 1

1、死刑判决理由不明确 1

2、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 1

3、死刑实体控制已经不可行 1

二、研究范围与方法 2

三、实证研究数据与分析 2

(一)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现状 2

1、宣告刑类型 3

2、地域差异 3

3、死刑立即执行不予核准的理由 4

(二)行为主观方面量刑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4

1、犯罪起因 4

2、预谋 6

3、被害人过错 6

(三)行为客观方面量刑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7

1、死亡人数 7

2、行为手段 8

3、共同犯罪 9

(四)人身危险性方面量刑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9

1、限制行为能力 9

2、自首与立功 10

3、坦白与认罪悔罪 10

4、累犯 11

5、积极赔偿 11

6、特殊被害人 11

7、被害人亲属态度 11

(五)多情节竞合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12

四、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的现存问题 12

(一)减法式裁量导致刑罚偏重 12

(二)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率低 13

(三)量刑不统一 13

(四)量刑情节作用失衡 14

1、从严情节少而影响力小 14

2、部分情节适用过度 14

3、“手段残忍”适用随意 14

五、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的未来进路 14

(一)变减法裁量为加法式 14

(二)充分发挥二审的纠错功能 15

(三)优化说理与规范量刑 15

(四)死刑量刑建议 15

1、从严情节 15

2、从宽情节 16

六、结语 17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一)选题背景

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选择了废除死刑,即使在立法上还没有,很多国家也已经多年没有执行过死刑。我国不在其中,但是关于我国限制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吁已经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很多死刑案件具有戏剧性,律师们又时而利用舆论,媒体们争相报道,就显得这一问题尖锐而亟待解决。事实上,对于应当废除财产犯罪的死刑似乎不存在什么疑问,争议最为激烈的是相对严重、残忍的暴力犯罪的刑罚应该如何选择。故意杀人罪作为对人身危害最为严重的犯罪,一直都是死刑适用的重灾区,也常被认为是攻克限制死刑难题的关键。

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即使仍旧保留死刑,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如果能得知在实务中各种案件因素是如何影响死刑的适用的,将会有助于了解我国死刑适用的情况、思考死刑与暴力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而验证限制死刑或是废除死刑理论在我国的实际意义。

(二)选题意义

要想得知各个案件因素是如何影响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必须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考察。但是死刑判决是对各种情节进行复杂判断、反复论证后才最终得出的理性结论,而非判决人员所能获知的仅仅是其中的显性部分——已经公开的判决书。判决书只是对判决理由的书面的、简洁的体现,并不能完全展示案件的细节以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因素是如何冲突妥协的,导致我们可能无法快速有效捕捉这些显性因素之间的关系。

1、死刑判决理由不明确

绝大部分判决书说理部分是十分笼统的,比如用大部分篇幅来记叙案件事实,而最后的判决的依据仅为“根据被告人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1]一句带过。即使是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中,这种堆砌量刑情节进而将宣告刑一次性得出的判决方式也普遍出现。正是因为无法明确法官判决的理由,通过实证研究进行统计,将法官内心的经验判断转化为直观可见的数据才有利于对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判决进行分析。

2、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

虽然量刑情节在现行《刑法》及各种法规中已经有了详尽的规定,但是规定本身的概括性导致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上都难以对其有一个清楚的界定。尤其是不同法官的理解不尽相同,故意杀人罪案件又大多情节复杂,一旦标准有差距,结果就会差之千里。这也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发生,损害了司法公正。对故意杀人罪案件的判决进行实证研究,探究各个案件因素对量刑的影响,将有助于构建符合实际的死刑适用标准的框架。

3、死刑实体控制已经不可行

对死刑的限制可以被分为实体控制和程序控制。事实上,多次修正案的修改中已经废除了大量的死刑条款,被保留的可判处死刑的罪名,当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时已经是“罪大恶极”的程度。“通过立法大幅削减死刑罪名,从而减少死刑适用的实体控制路径举步维艰。”[2]而本文实证研究所针对的部分恰恰是难以被削减的罪名中的典型代表,也是从与实体相对应的司法角度来进行的。

解决上述问题就是对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罪案件进行研究的现实意义。实证研究可以将当下模糊的死刑量刑标准清晰化,从而找到一个可以进行探究的死刑裁量现状,提出合理的裁量改进意见并检验在当下中国是否该限制死刑。

二、研究范围与方法

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研究方法,即收集实际案例并把各情节作为变量进行统计,全面分析,从而研究各种量刑情节对最终裁量的影响的方法。本文统计的案例均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搜索条件为“故意杀人罪”、“死刑”,文书性质为我国各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书,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依据个人能力,排除数罪并罚的情况,最终共选取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480件,涉及被告人572人,其中被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有503人,由于本文研究的是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量刑因素,所以仅对判处死刑部分的被告人进行分析。

同时研究所依附的预设如下:

(1)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之案例均为真实有效,且未进行过特别的筛选。

(2)样本中所有判决均客观公正,不存在因贪污腐败等原因枉法裁判的情况。

(3)笔者对案例的选取是随机的[3]无规律的,进而保证实证研究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量刑情节”不同于“定罪情节”。量刑情节包括罪前、罪中、罪后全程的情节,展现的是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个性因素,直接关系到宣告刑;而定罪情节则是法定刑制定的依据,反应的是犯罪的共性因素,仅仅参考犯罪过程中的情节。在实证研究的过程中,笔者首先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整体情况进行统计,而后参考《量刑公正实证研究》中“量刑情节(体系)总览” [4]一章进行变量设置,对收集的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各量刑情节对死刑判决的影响。为方便统计,在判决中没有出现的情节即视为该案中不存在该情节。

本文所说“死刑”指代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两种死刑执行方式。笔者认为机械地将死刑视为一项十分严重的刑罚是不符合现实的,现存的死刑执行方式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两种,缓期执行又有限制减刑和不限制减刑两种。由于这三种不同的执行方式之间有着生与死、长期刑与较短期刑之间的区别,所以本文将对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进行分别统计。

另外,为了对本文所涉及的情节进行说明,笔者选择引入最高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案例。这些案例经过反复讨论后发布,完全可将其作为理解不同量刑情节的标杆。但是由于指导案例的时间与样本不符,而且指导案例经过严谨论证,为了保持实证研究的新颖性与务实性,不将其作为实证研究的数据来源进行统计。

三、实证研究数据与分析

(一)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现状

1、宣告刑类型

在样本中,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总计503人。其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42人,占8.3%;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被限制减刑的有19.5%,98人;判处死缓不限制减刑的为363人。可见,在近四年里,即使是在死刑这一量刑阶层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也是极其少数的一部分,那么他们在所有被判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中所占的比例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了。但是,死刑的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限制减刑两种执行方式所占的比例达到了近三分之一。过往统计中, 2008年至2011年之间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率保持在36%至42%。[5]可以推测,《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使得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取代了一部分罪行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而且是较大的一部分。

2、地域差异

受地域间文化、经济、政治等水平不同的影响,不同地区的法院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也存在地区差异。将中国大陆的32个省级行政区按大区划分七个[6],本部分对区际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率进行统计,探究各地区本罪死刑适用的差距。

由统计数据可见,判决结果的地区差异明显,但是差异的原因不仅归结于经济发展状况。比如东北地区、西北地区的死刑立即执行率较低,但是经济发展水平却落后于立即执行率更高的华中地区。这或许是由于经济发达地区良好的生活环境更促进了“嫉恶如仇”的想法形成,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来对恶性犯罪进行惩罚的传统一时之间也难以转变。[7]导致地区死刑立即执行率差异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甚至是没有规律的,正是由于地区之间复杂的背景条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率是不现实的。

3、死刑立即执行不予核准的理由

在样本中,有23例被告人是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维持了原判,但是最后并没有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在被要求改判的23个样本中,不予核准的理由分为以下几类:

理由

数量

占比

积极赔偿

14

60.9%

民间矛盾

12

52.2%

如实供述

5

21.7%

认错态度好

4

17.4%

自首

2

8.7%

立功

1

4.3%

被害人过错

1

4.3%

可以看出,积极赔偿是死刑立即执行被改判最主要的理由,民间矛盾次之。与之相比,如实供述、认错态度等原因被提及较少,这可能是由于绝大多数被告人都具有这一量刑因素,因而其对量刑的影响无形中被弱化。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在一审二审中就会直接被优先考虑判处较轻的刑罚,而立功、被害人过错这些情况出现的频率本身就比较低,所以可能并不是因为这几个条件的对量刑的影响力低,而只是它们在纠错方面的作用较弱。本部分提到的量刑情节的具体影响后文会详细论述。

在司法实践中所体现出的量刑情节有累犯、主犯及认罪悔罪、自首、坦白、立功、积极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等。量刑方面的影响主要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目前,《刑法》所规定的量刑情节有两类,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故意杀人罪中可以适用的法定的量刑情节包括自首、立功、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累犯等。酌定情节有认错态度好、坦白、被害人过错等。下面的数据是将各种情节划分为行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人身危险性方面三个角度来进行统计的。

(二)行为主观方面量刑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1、犯罪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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