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

 2023-12-27 10:12

论文总字数:13525字

摘 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进入21世纪以后,更是在党的重视和规划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建立起来。期间,虽然也有很多曲折和教训,不过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理论指导下,在坚持立足国情和与时俱进的基础下,总体是在渐渐地向前发展和完善。真正做到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要做到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坚持立法科学化,坚持司法公正,坚持执法为民。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

Research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the development of dynamic, practical path

Zhong-zhaobi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 Huai’an, Jiangsu, 223300)

Abstract:After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the modern sense of the legal system gradually established and developed. In the 21st century, it is the party"s attention and planning, comprehensiv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established. Period, although there are a lot of twists and turns and lessons, but under the party"s leadership, the people are the masters and the theoretical guidance of the rule of law, based on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adhere to the times of the foundation, gradually move forward in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Truly practice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o China"s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afeguarding. To do this,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Stick legislative scientific, insisted justice, uphold the law enforcement people.

Key Words: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legal system; rule of law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和21世纪以来,我们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渐成长、成熟起来,并且取得了万众瞩目的成就,法律体系已经完全建立起来。目前以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核心内容,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为具体内容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随着历史车轮的不断前进,加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亦有所不足,因此需要我们时刻根据具体实践,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到及时而准确的修改和完善,从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我国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法律和制度基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的各方面事业百废待兴。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也被提上日程,并逐渐发展、建立起来。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阶段。

(一)新中国法律体系的雏形形成时期

1942年,毛泽东明确提出:国民党的一切法律都是为了保护地主和买办资产阶级等反动派的利益,是专门压迫和奴役普通大众的工具。在我们无产阶级领导的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应该被废除《六法全书》。建国以后,建立新中国的法律体系开始正式筹备和建立。依照毛泽东等党中央领导的思想,就是推翻以前旧中国一切的反动的落后的法律制度,以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建立起新中国的自己的新的法律体系。

首先,1949年9月,新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它实施期间,其不仅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还为我们国家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例如其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1]此后,在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和《共同纲领》的的指导下,新中国迎来了第一次立法高潮。1949年《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等,1950年《婚姻法》,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纷纷被制定出来并得到实施。

1954年召开的新中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标志着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此走上历史舞台。期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不但总结了我们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相关经验教训和成果,而且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的相关宪法的进步内容。[2][2]此后,全国人大又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另外还接连颁布了一系列的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此,我国的宪法,国家机构组织法得到了初步确立,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分别得到了初步的确定和保障。我国的法律体系的雏形已经形成。

(二)法律体系发展的曲折、停滞期

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快,陆续制定的各种法律,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但是,在1957开始的整风运动、反右斗争运动以及后来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再到后来的文化大革命运动期间,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度缓慢,甚至完全停滞。

虽然,1957年《人民警察条例》,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等相继颁布,但是更多的是法制建设被打压、被质疑和废除。也只是在由于毛泽东的指示下,民法草案得到初步草拟和修改试稿。

1957年,刑法第22稿被初步制定后被送到全国人大会议上征求意见。但正是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和大跃进运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终止了该工作,直到后来才在毛泽东的指示下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自从开展反右斗争以后,社会主义的一些思想、原则开始遭到质疑和批评 。另外,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被质疑为放弃了党的领导,检察院的监督职能被质疑、指责为矛头对准人民内部。随着反右斗争的进一步发展,从1958年开始,县级及以上政府设立公安政法部,用于吸收被撤销的同级公检法机关,另外中央的政法机关也开始被合并办公。

1966年“四人帮”等利用文化大革命严重僭越民主法治,使文化革命变为覆盖中国社会的大混乱和大灾难。期间,“造反有理”、“无政府主义”、踢开党委闹革命、抛却法制、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为内容的“四大自由”等错误思想、错误行为充斥着整个社会。“革命委员会”则取代了政府。一些临时性的政策和“最高指示”反而成为主要的行动依据。

1975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期间,由于依然坚持文革的正确性,不但没有什么进步的法治建设,反倒是颁布了一部完全肯定文化大革命,并以此为指导思想的宪法,即1975年宪法。该宪法有很多错误和漏洞,具体表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被严重删减和践踏,对国家的现状缺乏清醒的认识。就整个文化大革命来说,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前期发展缓慢,中后期完全停滞,甚至出现倒退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新起步期

随着“四人帮”被逮捕,文革也逐渐落下大幕。社会生活本该从此走上正轨,社会主义建设本该快速发展,但由于当时部分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仍然坚持文革时期的错误方针和精神,导致文革时期所犯的错误没能立刻得到改正,因此全国仍未完全走出文革的阴影,发展方向仍不明朗。固,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1978年宪法虽然有一定积极地进步意义,但仍然有很多不足和错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全党和全国树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理论旗帜和改革开放的发展方向。从此,文革时期遗留的“两个凡是”等错误指导思想得到终结和纠正,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代。

伴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得到中共中央的重视,法治国家建设逐渐被提上日程。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指出,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且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3][3]据此,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达成了一个重要的共识: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使我国尽快走上正确道路,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4]从此,法制再次得到党的重视,法制理念开始逐渐传播开来,并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事业重新开始。

1979年和1980年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大对1978年宪法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将严重脱离现实的“四大自由”从宪法中删去,[5][5]另外还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的人大组织法。

1982年,新中国通过了建国以来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本宪法不但充分采用了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有益经验和国外优秀宪法的相关经验,是一部既有中国特色又能适应我国新时代要求的优秀宪法。

1982年宪法还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立法,对后来国家制度和结构影响很大。其一,全国人大和全人常为国家立法机构,另外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都有不同层次的立法权。[6][6]其二,第31条明确规定即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这为以后的“一国两制”制度设计与构想的实现提供了法律的支持与保障。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前后的快速发展期

自从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渐迎来了繁荣发展时期。

首先,我国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6年、2004年四次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通过这四次修改,使现行宪法明确了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明确了我国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的努力方向,明确了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口号以及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向。另外,还增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使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得到法律支持和保障。

其次,具体相关立法快速发展。

涉及国家组织机构的立法: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1982年,修改《国务院组织法;2005年,制定《公务员法》等。涉及民族自治和特别行政区方面的立法:199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4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6年,《律师法》;2007年,《中华人名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民商方面的立法:1986年,《民法通则》;1993年《产品质量法》;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7年,《合伙企业法》;1999年,《合同法》;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2005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2006年,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物权法》等。刑事和刑诉方面的立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1997年,制定《刑法》;另外1999年至2001年至2006年间几次分别修改过《刑法》。

另外,为了适应WTO而做的立法:在2001、2002年间,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与WTO相关法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修改,使之与WTO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相一致。其次,为配合开展相关涉及WTO方面的事务,我国对政府规章和行政法规做出一些新的规定和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得到得到修改,还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等行政法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对有关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和重新制定。[7][7]从而使我国法律法规和WTO的规则充分而准确地对接,以便更好地拉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经过党、政府和全国人民的不懈努力,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200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8][8]2007年,3 月10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正式宣布一个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我国改革和发展,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9][9]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蕴含着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一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建设发展中有关全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重要基础,带来了无穷的动力了。自此,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法律体系建设过程终于有了里程碑式的成果。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动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中经过不断探索,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是与改革开放和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科学体系其重要的体现之一就是它的开放性,即它能够与时俱进性地改变和适应社会的发展。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动力来自两个主要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坚持与时俱进。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不仅是我们新中国的缔造者,也是我们新中国的领导者,总是能给处于极其困难下的我们走向辉煌的信心和希望,给我们鼓舞和动力。社会主义的新中国追求人民当家做主,这是我们的信仰,也是我们面向未来的不竭动力。脱离了个人专制的封建旧社会,我们祈求民主,向往法治,我们坚信只有法治才能摆脱人制的弊端,才能使我们人民大众摆脱旧社会的压迫和舒服,走向自由和幸福。追求法治是我们拥护党的正确的坚定选择,也是我们积极投身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在动力。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仅充分表明了我们的立场和态度,而且还体现了我们在法制理论方面的探索和创新,完全符合我国的现实的基本国情。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当然应该体现和维护党的领导地位、人民的基本权利和法治社会的高度和谐统一。

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要立足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特色,坚持独立自主。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我国法治事业的领导,既是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色,也是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对党制定的对方针、路线和政策的贯彻和实施,并听从各级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从而瞄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发展的方向,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进程。党的领导不仅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顺利推进和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充分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建设我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激情和幻想。在我们党的领导和带领下,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成就斐然。评价我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形成有四个判断标准。“第一个标准主要检查其基本的法律部门是否完全形成,第二个标准主要检查其各个部门当中相关基础的法律或者起到支架作用的法律是否制定出来,第三个标准主要检查与法律相配套的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是否制定出来,第四个标准主要检查现行的法律体系的具体法律规范内部是否协调一致而不交叉或矛盾。”[10][10]据此可以说,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实已经完全形成了。

我们新中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然就是我们新中国的国家主人。因此,我们的权力理所应当地掌握在我们人民的手中,人民也就当然当家做主。俗话说,人多力量大。意思是说,很多事情在人多的情况下更容易完成。又有谚语曰: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我想,人多,因而智慧也多,杀伐决断等决策时便会更加合理,更加有必胜的把握。另外,最广大的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理应会顾及自己的利益得失。人大作为人民集体决议的场所,就能充分体现各个人民的利益,通过协商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在人民合理诉求得到较好的满足的情况下,我们国家自然能够和谐稳定,万事太平,充满活力,早日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

我们中国一直在创建现代法治国家,而现代法治国家的最重要标志的就是依法治国政策,因此我国应该坚持依法治国政策。我国在1999年修改宪法时,已经把依法治国纳入宪法之中,作为我国基本国策之一。文革期间,因为法律失去效力,所以人民的权利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导致冤假错案接连不断、数不胜数。党的指示,政策基本代替了宪法法律。导致红卫兵代替了政府,从事各种各样的违法活动,伤害了无数的人民大众,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无法无天的社会很难保障人民的权利,更难促进经济等的建设和发展。因此,法律对于我国的各方面建设持续稳定地进行非常重要。

(二)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坚持与时俱进

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不仅要立足国情,做到充分融入和适应我国具体国情,而且要坚持与时俱进,在未知的将来适当修改我国的法律,做到充分融入和适应将来的中国。只有这样,我国法律体系才能每时每刻、真真正正地为我国的人权保障和经济等方面的建设提供合理的法律支持。

历史以血的教训证明了,只是一味地照搬别人的制度方法,不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做出适当修改,只能以失败而告终。当年“南昌起义”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中共中央当局不顾中国国情,只是一味地听从苏联的指挥和控制。而后在毛泽东提出“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全国政权”的正确路线后,中国革命才看到了前途和方向。同样的,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同样需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国民族众多,人口不等,各种宗教信仰、文化习俗等方面也不同,再加上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和南北发展不平衡有不同,因此为了充分照顾到最大多数民众,制定、修改法律应该充分考虑、结合这些不同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团结,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快速的发展进步,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在理论方面,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要求,而且在现实方面,充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从理论到方法、从形式到内容、从整体到具体内容全面创新和发展出来的,是全国人民历经艰辛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的智慧和艰辛。

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相关观点,任何事物都是运动变化着的事物。我国以马克思主义建国,当然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正确理论精髓。因而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社会实践是我们法律的基础,法律又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随着实践的不断进行,我们的法律体系也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虽然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并非到此止步不前,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仍在不断进行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推进,一些新的矛盾也随之出现,这些矛盾对我们的法律体系带来了一定的冲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我国跟随这些需求不断改革、完善,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这四大方面做大量的工作,从而满足改革带来的新的改革需要。另外,我国法律体系建成后的法律修改完善以及配套法规制定工作仍需时刻察觉并付诸实践。虽然我们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皆是有法可依,但完善之路任重道远。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路径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都是处在不断运动和变化中的。虽然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但是法律都是前人制定,后人适用,因此难免具有滞后性,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事物的变化,我们的法律体系也应该做出适当的变化,从而与变化着的事物相适应。虽然我们的法律体系建立以后已经经过了这几年的发展完善,但是我认为我们的法律体系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和必要。另外,我们发达的法律体系虽然建立起来,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藐视法律、僭越法律的行为仍很普遍,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执法不严,违法未必深追究。因此,真正践行我国的法律体系注定会是的是一个繁重、系统的工程,既包括要对法系体系本身的相关不足之处加以修改,还要加强对已有法律体系的认真执行和有力监督。具体而言,我觉得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加强立法科学化,维护司法公正和独立,做到执法为民。

(一)加强立法科学化

立法是一项统筹兼顾、立足整体、放眼未来的重要活动,因此,立法科学化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它不仅关乎前辈们经验的总结、教训的吸取和已经获得的成就,还关乎当前国计民生的真实反映,以及未来的规则制度。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一转型时期,由于我国地方发展不均衡,再加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立法更是要科学谨慎。

1982年宪法正式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规定:全国人大负责制定我国的基本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负责制定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相关的法律。另外,我国的国务院和地烦的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之类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人大也可以在相应的权限内制定地方性法规。这种分工和合作不但减轻了全国人大的立法压力,而且充分发挥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地方人大的优势和积极性,从而使整个法律体系更加的便于实施和完善。这种分工与合作就做到了立法的科学化。

虽然1982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等有相应的立法职权,但是没有良好的法制统一观念和整体大局观念,各种法律法规等会很难发挥最大功效,因此把各种法律法规等整合起来就十分有必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各个部分不仅应该合理分工,还应该注重协作。只有合理的分工和高效的协作同时并进,我们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功效,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具体而言,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宪法法律的精神和要义创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具体实施细则,而地方政府和应该根据行政法规等制定相应的地方性规章,依次向下开展相关的立法活动,从而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能够得到具体而有效的落实和执行。只有这样,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等的落实和执行才能等到有效的保障。

我们国家作为标准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真正主人,或者说真正的权力所有者是最广大的人民。因此,我们的立法自然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想法。虽然人民通过选举人大代表可以在人大会上发出自己的声音,但是现实是人大似乎已经成了权贵们的“弄权俱乐部”,来自最大多数的中下层广大民众很少有自己的代表。因此,改革人大选举体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机制不健全,或许用不公开不透明来描述才能称得上是准确、贴切。这就给选举带来了很多作弊的可能,这也导致无权无势的最广大人民群众很难大选人大代表,更别提在全国人代会上发表自己的想法和愿望,至于实现自己的意志真的痴人做梦。而没有人民心声的人代会还谈什么体现人民的意志,还谈什么为人民服务,还谈什么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最广大人民群众反对被代表。当看到在篮坛叱咤风云的姚明站在政协和人大的发言席上,当看到田径场上所向无敌的刘翔西装革履地出席人代会,当看到赵本山、张国立等明星大腕出席人代会,当然还有各种县长县委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等官僚阶层,我们发现我们最广大人民的代表中竟然很少有我们自己这种中下阶层的人士。所以,我们真的被代表了。而我认为人民的权力应该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掌握在人民自己的手中,由人自己亲自来行使。因此,人代会上应该多出现“胡小燕”[11][11]这样的真真正正的人民代表。

立法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自然应该听取人民群众的心声。来自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我国的立法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例如,“2011年通过的车船税法”[12][12]在立法过程中,就充分的征求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先是把该法草案在相关官网上公布,并征求意见,然后对收集的建议意见等信息进行整理和总结,并依次对草案进行修改,最后表决通过。该立法过程公开、透明,得到了众多公民的积极参与,充分体现了民意,照顾到了民众的利益和诉求,是民主、科学立法的典范,值得借鉴和推广。因此立法时积极吸取来自民间的真实心声,对于科学立法还是大有裨益的。

立法应该根据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立法的基础,其中经济基础更是重中之重。伟大的马克思曾说过,君主们只能屈从于现实的经济条件,而不能左右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政治方面还是经济方面,相关的立法都只是顺应和反映现实的经济状况罢了。[13][13]因此立法一定要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

(二)维护司法公正和独立

所谓司法,是指运用法律,具体而言,在我国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的案件在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职权的前提下运用我国法律的过程。司法活动直接涉及公众的人身财产等切实权力,因此把好司法这一关,对于旨在为人民服务的党和政府而言就是指责所在。司法要做到公正和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对外脱离行政机关的干涉,对内做到做到管理的去行政化。

由于我国的国家架构本身的复杂性和错杂性,我国的司法和行政两个机关往往很难彻底分开来。具体而言,我国的法院、检察院的财政经费往往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因此很难彻底独立于地方政府。这就导致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或多或火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这就会导致司法活动不公正,导致司法案件带有行政机关的色彩,导致普通公民在法律适用上的地位不平等以及公民基本权益可能因此受到侵害。甚至,因此导致的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也会滋生。从长远角度来说,既不利于我国国家的稳定,也不利于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要求。因此需要对此进行改革,逐渐使司法独立于行政之外独立地运行。并逐渐形成固定的制度予以法律化固定下来。制度的固定性和强制性能够很好地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好的制度达到稳定社会、促进和谐的作用。因此对制度本身进行更合理正确的设计就显得更为重要了。据此从国家架构本身着手,通过完善地方法院、检察院的财政经费等方面的满足和支持等措施的实施,使地方法院和检察院能够独立于地方政府之外独立地从事司法活动,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做到以更好、更公正的司法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稳定和建设服务。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导致封建官僚主义在我们意识深处深深扎下了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无不可以看到封建主义的影子。如今的中国,处处讲关系,事事要关系。孩子上个学,需要找学校里自己认识的老师和校长帮忙照顾;到医院看个病,需要到自己认识的那个医生那里先打听一下才能找到医术更高的医生;甚是买个手机,也只有到自己亲戚的店里才放心等等。我们民众面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事情都已经树立了找关系的意识。放眼官场,也是这样。一旦法院也是像普通的行政机关那样,实行领导负责制。结果,一个案件,领导根本就没有时间细看,只是随意签个字做了批示,而专门负责案件的下级法官却对案件没有最后决定权。最终,案件很容易出现差错。一旦出了差错,下级法官却要担责。这种模式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不合理的。因此,法院内部管理应该去行政化,对每个案件可以实施具体这个案件的庭长负责制。这样既给了具体案件确定了具体的负责人,这样可以督促其更加认真地办理案件,从而避免司法不公的情况得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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