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监察观的发展创新

 2023-11-06 08:11

论文总字数:14717字

摘 要

对权力的的制约和监督一直是人类政治发展历史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党内监督、人民监督和监督常态化的思想,列宁提出了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三位一体”的主张。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和全国执政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主持颁布《国家监察法》,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创立“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监察形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发展创新了马克思主义监察观。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与监督;国家监察;习近平

Xi Jinping"s Development of Marxist Outlook on Inspection

Wu Shuang

(Marxist Institute of Huaiyin Normal Univerity , Huai"an 223001, China)

Abstract: The restri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power has always been an important content in the history of human political development. Marx and Engels put forward the idea of inner-party supervision, people"s supervision and supervision. Lenin put forward the idea of the "trinity" of inner-party supervision, mass supervision and legal supervision.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as gradually formed the power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practice of local government and national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xi jinping, 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host to enact the national inspection act, set up nation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established "the criticism education, organization, processing, disciplinary action, initiate an audit" four supervision forms, the supervision within the party and state organs, democratic supervision, judicial supervision, the populace to supervise,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the innov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xist concept of supervisory.

Keywords: Marxism; power restriction and supervision; national supervision; Xi Jinping

对权力的监察和监督是一个经久不衰的古老话题,也是当下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政问题,权力控制问题中重中之重的环节就是对权力的监察。监察是指具有监察权的一定组织和个人对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考察及检举。监督是指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督、限制和监督活动,因此监察可以算得上是一种特殊的监督。二者的行为主体、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有差异,但他们的核心内容都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始终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继承和创新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权力制约思想进行继承和发展,并不断探索中国权力制约体制和分解机制的建设之路。十八大以来,在以在习近平为主的中国共产党第五代领导集体的带领下,中国的监察体制和腐败问题的防治已由雷霆万钧的反腐政策风暴模式转为稳定而长效的法治化规范化的发展模式。以2018年3月11日,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并通过监察法为契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已进一步上升为法律和宪法规范层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实践,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下放到制度中的重大决策,是反腐斗争胜利的必然要求,更是对马克思主义监察观的发展和创新。

一、经典作家的监察观及当代价值

囿于所处时代的背景和特征,马克思恩格斯尚未形成较为系统和完备的权力监察思想体系,但有关于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思想雏形已逐渐形成。在随后列宁的一系列发展和完善之后,建立了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体系的基本内容和原则。中国共产党进行权力组织和监察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以及权力运行机制的理论依据,都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思想。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监察观

1.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入手肯定了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

马恩认为,权力起源于社会,应受到来自社会的监督和制约,但随着资产的阶级社会的产生,国家与社会相分离并冲突,公共权力成为了统治阶级维护阶级利益的工具,因此出现了国家来缓和那些不可调节的对立面。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社会,并且必须利用这些权力为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的监督。马克思、恩格斯从二者的关系上论述了对国家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探讨了权力制约的途径。“在人类思想史上,马克思、恩格斯对监督理论如此深刻的论证是其他思想家难以望其项背的。”[1]

2.对资产阶级分权制衡学说采取理性的态度,主张人民对权力的监督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监督思想和西方“权力分立”理论对立,是我们一直普遍持有的观点。事实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阶级的理论本质,同时也给出了更理性的观点。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承认分权的民主性,认为它对于监督国家权力和预防专制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当资产阶级取得政权、确立起分权制的政权组织原则后,分权成了一种“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的分工罢了。”[2]的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工具。其次,马恩肯定了分权的渐进性,这被认为是监督国家机构和防止独裁的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仅从表现上的权利运行来探究权力间的制约,容易忽略了权利的本质和来源,因此主张人民自下而上地对权力进行监督,例如普选制和“代表式民主”。

3.重视党内监督,主张监督常态化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造无产阶级政党、指导无产阶级革命、重视党内权力监督的过程中,形成了对无产阶级政党党内监督的一些思想。具体的内容有:(1)建立党内监督机制,设立监察委员会。(2)建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最高监督形式制度化、常态化。(3)强调集体领导,实行党的最高领导的监督。

  1. 总结巴黎公社的建设实践,提出了人民监督的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巴黎公社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3]他们对巴黎公社的建设和运行经验进行了总结,第一次提出了在无产阶级执掌国家权力后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性,防止国家机关的性质发生异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马恩针对巴黎公社的政权运作方式进行了探索和研究,提出了“议行合一”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他们认为,“议行合一”的组织原则有效地避免了公社领导人权力和腐败的滥用,部分实现了人民对国家的管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世时期,由于实践经验缺乏和时代的限制,没有形成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对权力进行监督和监察的具体制度,但他们论述了人民的权力和参与权力监督的重要性,认为权力应是属于人民的。巴黎公社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所主张的“代表式民主”的首次实践,马克恩、恩格斯有关国家权力监督思想得以确立,至此,马克思主义监察观初步形成。

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受到的时代性和建设性的制约因素,因此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监督制度和监察理论,但是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的思想,以及提出的一些具有长远指导意义的设想,为后来社会主义的政权建设和权力制约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来源和经验借鉴,至今仍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辉。

(二)列宁的监察观

列宁是马克思主义监察观的集大成者。作为一个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自苏维埃政权建立起,列宁就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监察思想运用到政治实践中,对于在社会主义国家如何防治官僚主义、避免公共权力的滥用进行了系统思考和积极思考。

1.列宁监察观的发展阶段

列宁监察观的形成和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列宁思想的萌芽阶段,从十月革命前夕到1920年9月。在此期间,在列宁的带领下,颁布了《工人监督条例草案》,将工人监督机构纳入国家监察机关。第二阶段,从1920年9月到1922年1月,是列宁监察思想的党内实践的时期。在这一阶段,列宁对党的监察体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运用到实践中,并规定了监督委员会的各项条例,对党的自我监督制度本身而言是一次极大的丰富,届时列宁监察制度得以形成。第三阶段是从1922年1月到列宁逝世,这个阶段是列宁监察思想思想发展至关重要的时期,列宁在晚年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问题进行了系统思考和深入探索,提出了很多有关权力监察和制约的思想,对于完善党的领导和国家体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列宁“三位一体”的权力制约思想

第一,加强党内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列宁认为中央监察委员会要“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 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 , 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 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4]第二,加强群众监督,以权利制约权力。列宁认为,党的监督应与工人和农民的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人民监督机构,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建立群众监督网络,确保人民的监督。三是完善法律监督,以法律监督权力。列宁重视运用法律来进行权力监督,他极为重视法制的健全,多次表明官僚主义的防治、对权力监督的加强,都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保障。列宁重视立法工作,法律体系的建设,致力于建立新的法律监察机关,以实现垂直领导的监督系统。

列宁对苏维埃政权的领导和建设,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监督监察思想的实践和创新。在列宁逝世前后,俄国实际上已经走上了权力监督监察的正确道路。苏共在列宁监察思想的领导下,已经自上到下建立起了独立的监察体系,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以监察体制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列宁的辞世,列宁晚年的监察思想并没有得以很好的实施。但他所建立的独立而完备的监察体制,对民主集中制、党内监察制度和检察体制的创新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宝贵思想遗产和理论财富,具有十分重要的传承意义,它不仅极大地丰富了马恩的监督思想,更为新中国党政权力体系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三)经典作家监察思想的当代启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探索科学社会主义的建设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权力监督和监察制度,继承和弘扬这一理论财产,对于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理论和实践创新、建立新型的权力监察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1.必须“把权力放在制度的笼子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苏共的教训告诉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监督和监察,必须建立独立的完整的监督监察制度,将制度建设的权力制约视为根本建设。

2.坚持人民群众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中的主体地位。从马克思恩格斯的直接民主思想以及列宁的党的监察和人民的监督相结合的主张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力监督观念主要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马恩时期,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思想主要围绕权力的纵向配置来进行,突出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5]

3.重视法治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中的作用。鉴于党内权力的集中和滥用,列宁晚年极为重视法治的运用,探索了社会主义制度下权力制约的发展,尤其是被称为“政治遗嘱”的最后书信和论文,大大完善了社会主义监察思想和体制,至此马克思主义监察观已具备系统的理论和框架。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系统化的监察体系的理论根源,都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监察观。

二、中国共产党监察制度的历史追踪

监督监察制度历来是是党和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党的监督监察具有重要意义。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经历了不同时期和历史任务,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思想在实践中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和监察体系也在不断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一)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监察制度

党的一大至四大期间,中国共产党在权力监察上大多采取“委员制”的中央级领导方式,权力制衡不明显,委员及委员长拥有较大的权力。中国共产党在中共一大制定的第一个纲领第十条提出:“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6]此来进行党的监督和监察。但至此中央和地方还没有设置专门的党内干部监督机构,党内的监督工作也不能独立进行,一直依附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而非连续进行。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的探索中借鉴了列宁设立监察委员会的成功经验。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中共在1927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成立了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但由于当时的国内环境,监察机关的组织人员流动性极强,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无法得到很好的展开。在大革命失败后的革命低潮时期,中央监察委员会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随后因大革命的发动和失败,中共五大所确立的党内监督模式也偏离了正确轨道。党中央在1928年中共六大上取消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以中央审查委员会代之,地位和监督职权都有所下降。

尽管中共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当时迫于时政,没有连贯而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和功能,它的结构和职能特没能长久维持,但党内监督的模式得以传承下来。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在党建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如今我们党和国家在组织和建设都延续了其建设经验。中央监察委员会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设置的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也为以后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党内监督监察机构奠定了基础,作为最早的、最高级别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机构,它完善了党的监察制度。

(二)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监察制度

党中央在延安生活和战斗的十三年里,为了防治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对党内的组织监察和监察建设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

延安时期,党中央实施的是党内巡视和监察制度。在这个时期,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中共在陕甘宁边区设立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和县区公署,以负责监察边去政府以及对地方政府进行指导。延安时期所实行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对于完善政府组织体系,提高行政效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进一步加强了党的组织建设,发挥了党内专门监督和执纪机关的作用。

1945年党的七大为“党的监察机关”专设一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延安时期,为了惩治和预防党内的贪腐腐败问题,中央还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机构内还设立专门了权力监督机关——边区审计处,以此对党内组织进行监督和监察。

延安时期是党的组织建设历程中一个重要的时段,在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实现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重大理论飞跃,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也在这个时期得到了重大的发展,为后来党建立完备而成熟的监察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的制度借鉴。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监察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创新,以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为主要依据,通过中外政党在权力制约与监督问题上的借鉴和反思,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监察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最高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专门负责党的监督工作。1955年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以代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监察党员违反宪法、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行为。1966年“文革”开始后,党的许多机关中断运行,纪律检查机关被扫除,至九大时被正式取消。

改革开放后,中共中央对党的监察制度进行了审视与改革。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重新确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执行党内监督和监察。随后各级纪律检查机构也逐步得以确立。党的十二大决定建立中央到支部的纪律检查系统,对县级以下的基层组织纪律检查机构设置完善和细化了相关规定。至此党中央到地方都建立起了系统化的纪律检查机构。这种党内纪检机构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的监察机关的设立也在不断发展。建国伊始,我国便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之取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设立代替。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撤销了监察部,27年后得以恢复建立。199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合并后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履行纪律监察和行政监察的职能,至此政府和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这些在双重领导体制的基本框架内所进行的改革和尝试都有力地推动了纪检监察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使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增强。但是我国的检查监督体制仍然存在着弊端,例如各级纪检委的独立性缺失,以及监督监察的内容较为单一。以此来看我国监察体制仍不健全,还需进一步加强监督监察体制的发展建设。

三、习近平对党的监察制度的发展创新

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的带领下,中国共产党贯彻马克思主义党内监督思想,立足中国国情,坚决落实党中央部署,深入推进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中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我国所要建立的监察制度,是党中央深刻总结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经验教训,适应新时代背景下体制建设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我们应该在党中央的带领下,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纪委监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对监察制度持续进行发展和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7]这一论述深刻阐明了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监察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1. 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在新时期继续实现历史使命的行动指南,具有着丰富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在新时代思想的指导下,通过监察法的设定和宪法的修正所确立的监察制度是贯彻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体制。

中国特色监察制度是对西方“三权分立”的批判吸收和对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创新。新时代的监察制度是将马克思主义监察观和中国共产党监察历史与当代实际结合的产物,它具有新时代的特征,也处处彰显着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监察制度对监察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定位。过去我国对于注重机构设置而淡化了职能定位,监察委的设立,明确规定了其监督范围和监察权力,在依法行使自身权力的同时,并不会干涉或重叠其他机构的权力。中国特色监察道路创新了监察机构的制衡和配合。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产生程序,但都统一加强了党的领导,不同权力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和平衡。中国特色检查制度首次实现了监察全覆盖,监督范围不再仅限于领导机关和干部,而是实现了全面的覆盖,监察的对象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而是更为广义的政府。

中国特色检查制度还实现了反腐和监察的一体化,对权力的监督监察与腐败的预防治理其实是一对紧密联系的术语,二者都是为了防止和惩治公职人员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可以说,权力监察机构其实也是反腐败机构。在此之前,监察建设与腐败防治一直是两个各有侧重的建设体系,对权力的监督也一直仅限于“狭义政府”。狭义政府是国家机构中他所执掌行政权力,举行执政职能的一个行政机构,而广义的政府泛指国家各类的权力机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总称。习近平多次表示监察是反腐利器,两者互有促进,多次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建工作和反腐败斗争。在以习近平为代表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所建立的监察委员会,不再是防腐机构的简单叠加,而是一个由党直接领导的,由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建而成的国家机构,它是将政府监察、权力腐败的预防等力量的一个整合,实现了反腐监察的一体化,也实现了对“广义政府”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来势汹汹的反腐风暴也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风建设清扫了道路,反腐倡廉也促进了国家监察体制的深化改革。党中央构建了一个以检委和国家监察为指导,以党的建设和深化改革为配合的反腐倡廉新格局。

在以习近平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引领下,国家监察制度的创新是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对党的政治建设的推进,也是对十九大战略部署的贯彻。至此我国建立起了全民覆盖、权威高效的权力监察体系。

  1. 加强反腐败立法,使检察权合法有纪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党中央从法律完善入手,为监察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方式,从立法上完善监察制度,是我国监察理论的一大发展。以习近平为代表的党中央总结了所部属试点的监察委员会改革探索的实践经验,积极开展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各的立法研究,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国家监察法》。这是中国监察史上的一大亮点和创新,弥补了我国在监察机构相关法律上的短板与空白,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新之举。它不仅从法律层面规范了检察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监察权力和监管范围,也在法治层面上深化了全面监督的举措,极大发展了我国的监察理论。党中央还开展修订《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研究,在宪法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使监察法的制定于宪有据。这是从法律法规方面完善和改进监察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反腐败立法的重大举措,也是构建全覆盖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监察体系的重大举措。

以法律形式固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是对国家机构设置的保障。不仅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是是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组织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且对之监督,因此长期以来我国权力组织呈现“一府两院”的格局,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处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察法》的颁布,是完善国家监督制度顶层设计的一大推动力。设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专责监督机关的,改变了我国的权力格局,使之呈现了一种“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格局,一改从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明了,而各个国家机关的关系模糊的现象。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面的监督,填补了监察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对反腐败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修改和调整、合并,监察制度得以彻底重构。由此可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不仅完善了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还推进了法治反腐工作的进程,也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将执纪监督“四种形态”融入立法思想以规范执纪方式。“四种形态”是2015年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时所提出的执纪方式。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党中央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推动进程中所提出的执纪方式,它是对腐败问题的预防和惩治的统一,也是对权力滥用现象治标和治本的统一。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吸收和融合了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下所进行的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创造性地融入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从法律层面规范了执纪监察方式,贯彻了从严治党的方针。监察委员会通过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对违法公职人员的处置、问责,正式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目的的坚持,对“两个责任”的落实,解决了之前行政监察范围覆盖面狭窄、反腐力量整合度不够的问题。

  1. 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构建权威高效监察体制

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这项党的十八大以来至关重要的政治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新时代的创新之路。首先,它需要政府政策和法规的指导。《监察法》的颁布是对监察体制制度化、法治化最深刻的阐述,这是对人民立法的深化实践,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深入探索。国家监察是对公共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国家监察体制全覆盖和监督能力提高,也提高了的党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的科学化水平。其次,实施试点、推动实践创新。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京、晋、浙三省进行试点的成功经验,促进国家监管制度改革在全国推行,党的十九大作出新的重大部署,提出国家监察体制深化改革,推动试点工作,实现完全覆盖所有的职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的监察体系,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为全面而系统的监察系统,推进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也是促进党的全面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再次,多方统筹与兼顾,营造了良好的改革氛围。党的十八大以来,已初步现实了反腐成效,社会上所形成的全民反腐氛围,也提高了监督工作的效力,最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拓宽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增强舆论监督的反腐败效能。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监察方式主要是“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形态,监察工作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上。这就要求坚持实行各种形式的政务公开,与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相同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时代的要求,还是我国反腐败工作集中领导的必然要求,为了我国的长治久安和海晏河清、朗朗乾坤,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带领中国走上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从监察机构定位到制度定位的转变与革新。习近平为代表的党中央对新时代监察制度的创新,不仅体现在从宪法到监察法的细化,也体现为机构定位的转变。新时代监察制度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它不同于作为党内机构的纪委,是最高的检察机关,宪法中还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其次,党中央还确立了上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领导关系原则,形成了国家监察委领导地方监察委,上级监察委领导下级监察委的领导原则。再次,确立了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的工作准则,“独立”彰显了监察委的重要特点之一,权力具备充分的独立性,这就为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和效率进行了正面的影响,但这分独立的前提,是要依法行使。最后,建立了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协调衔接机制,为了使检查制度创新和改革效益达到最大,协调各个部门尤其是与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关系尤为重要,要共同肩负责任,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形成改革合力,创建一个多方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

  1. 强化党内监督,完善纪委和监察委的多重监督

党和国家机构在权力的执行中必须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因此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的地位极其突出。国情和决定了要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并促进其他类型监督的实施和发展,以此来构建与强化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监察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领导集体通过不断深化党的纪律监察体制改革,以党的十八大为例,所议党章中,就有18处提及“监督”话题,特别是十八届六中全会所通过党内监督条例,更是进一步完善了党内监督体系,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党内监督的效力和效用显著增强。强化党内监督表现在了:监督范围更广,对党员行为规范更严格,对党员行为的规定更具体,对党纪条款的界限更明确等方面。只有实现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才能更好的发挥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对权力的制约,才能使二者成为一个相互促进的监察体系,才能更好地贯彻从严治党的目标和方针。只有坚持啊以党内监督带动国家监察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这一独创性成果,才能走处中国独创的监督之路,才能坚持和发展党的“四个全面”战略思想,才能真正地从根源防腐拒变,才能保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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