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路径的研究

 2022-01-20 12:01

论文总字数:16680字

目 录

引言 1

1非政府组织和新型农村社区的概述 1

1.1非政府组织的概述 1

1.1.1非政府组织的含义 1

1.1.2非政府组织的特点 2

2.1新型农村社区的概述 2

2.1.1新型农村社区的含义 3

2.1.2新型农村社区的发展历程 3

2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必要性 3

2.1我国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日益扩大与个性化 4

2.2我国新型农村社区的基层政府组织难以满足农民的个性公共服务需求 4

2.3我国新型农村社区的市场失灵与市场不作为 4

3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5

3.1缺乏独立性,过度依赖政府 5

3.2资金匮乏而且不稳定 5

3.3缺少人才支持 6

3.4国内法制环境的缺陷 6

4个案分析:非政府组织参与成都瑞泉馨城社区治理 7

4.1成都瑞泉馨城社区的发展历程 7

4.2非政府组织参与成都瑞泉馨城社区治理的分析 7

4.2.1居民自治方面 7

4.2.2社会服务方面 7

4.3经验与启示 8

4.3.1重构治理制度和规则 8

4.3.2政府放权给非政府组织 8

4.3.3加强监督工作 8

5推动完善非政府组织参与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 8

5.1改善非政府组织生存的宏观环境 ,为非政府组织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9

5.1.1完善法律制度,保障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 9

5.1.2政府要重新定位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 9

5.1.3建立起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多种沟通渠道 9

5.2加强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建设 ,提高非政府组织自我发展的能力 10

5.2.1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扩大人才队伍 10

5.2.2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10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3

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路径的研究

王唐耀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especially the rural residents income and cultural level has improved, the traditional pattern of rural governance has to meet the material and spiritual needs of rural residents. Therefore, the state has proposed the construction of a new type of rural community, which aims to narrow th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change the existing social life forms so that farmers can enjoy the same public services as urban residents. However, there are many governments and enterprises in rural communities that cannot involve and participate in the field, which requires the intervention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the current new era, the participation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new rural community governance is an important factor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rural communities in China. This paper clear the concept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 to chengtu spring xin city community as an example, the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new rural community governance on deep analysis of the necessity of and points out that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role of governance, to analysis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new rural community governance problems that exist in the process, to analyze 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 and combining the experience and practice, perfect the governance path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to find a suitab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w rural community characteristics road, make the participation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 have become more popular, the well-being for the immediate interests of the general public.

Key words:NGO; new rural communities; governance

引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新时代,进入全面的转型期,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也进入新的阶段。与几十年前相比,农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都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生活环境、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方面也都产生了新的要求。随着生活与生产方式的变化,还衍生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然而农村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未能跟上农村社区发展的速度,公共服务的供给机构陈旧而缺乏变革,政府的敏感度与积极性也有较大欠缺,这就导致农村居民需要付出更高的价格,却无法享有与之匹配的的公共服务,极大降低了居民对公共服务质量的满意度。在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缺失的背景下,农村非政府组织应运而生,为农村居民提供更为多样、丰富与个性的公共服务。[1]

非政府组织是政府与群众联系的媒介,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治理能力创新的主要动力。非政府组织可以解决一些政府没有解决的问题,与其形成互补。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是通过自身的服务和经营获得农村社区居民的支持,而并非强制性地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去。非政府组织不同于企业,不会利用社区的发展谋利,还可以以政策的引导者和传播者,加强信息和文化的沟通,与政府部门和盈利性企业起到了互补的作用。

总体来说,非政府组织参与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非政府组织自身的特点也会导致其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其民间性,志愿性等特点,使得其在百姓心中的信任感不及政府组织,除此以外还面临着诸如独立性不强,法制环境缺失,资金来源匮乏和缺乏专业人才等困难与问题,因此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受到掣肘。解决这些问题,是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首要任务。本文便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开展研究,旨在通过分析我国非政府组织现阶段在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通过对成都瑞泉馨城社区这一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探寻下一阶段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新路径。

1非政府组织和新型农村社区的概述

1.1非政府组织的概述

1.1.1非政府组织的含义

非政府组织是指有组织的,民间性志愿性的组织及其活动。美国的莱斯特·M·萨拉蒙教授认为,非政府组织是有组织性、民间性、非经营性、自治性等多种属性的组织,在不同的国家,“非政府组织”具有不同的含义,“在西欧和北美地区,非政府组织多指活跃在舞台上的非营利组织,在东欧和苏联,非政府组织则是所有慈善与非营利组织的代名词,而在第三世界国家,非政府组织具体是指以促进发展为目标的民间性组织”。[2]

一般来讲,非政府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非政府组织是民间自发成立的,独立于政府部门体系以外的社会团体;(2)非政府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所以并没有企业的利润体系,且组织资产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占用;(3)非政府组织其资金来源往往为社会资本,因此,要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作为其吸纳社会资源的交换;(4)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彼此间不具有强制性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非政府组织的主力军是无偿奉献的志愿者。

1.1.2非政府组织的特点

(1)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以公共服务、福利慈善等公益性活动为主要事业,不求营收,所以政府拨款支持和社会捐赠是其从事活动与维持运营的主要资金来源。在特定情况下,非政府组织是可以营利的,但是其所获利润也须用于其从事的公益性事业(非营利性事业),我国法律也明文禁止非政府组织将其营利分配给其经营者(运营者)与参与者。

(2)民间性。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性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身世”,它们是来自民间的自治组织,目的在于服务社会或其成员;另一方面是“追求”,它们成立的原因是为了维护、表达群众的利益或社会公益,由其成员自愿组织而成。

(3)志愿性。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被雇佣的,他们享有薪资报酬,这一类成员通常是有固定职位的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志愿加入组织的成员,他们通常不享有薪资报酬,只有部分生活与工作补贴,一般为活动志愿者,负责临时性工作。

(4)服务性。非政府组织的一个重大特征是服务于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非政府组织的大部分工作是关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社会问题,比如慈善、救助、环境保护、人口教育等,服务对象包括妇女儿童等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以及被社会主流忽略或排斥的被边缘化的社会群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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