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的权利属性及概念转换

 2022-02-25 09:02

论文总字数:19774字

摘 要

学 号:25012119

姓 名:黄思羽

指导教师:高翔、任丹丽

世界各国的亲权制度源于罗马法的“家父权”以及日耳曼法的“父权”。现代国家的立法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对亲权制度作出了各种各样的修改。亲权已经不像以往是一项“支配权”,取而代之的是权利义务双重性综合体;亲权也不再是以往的“家父专权”,取而代之的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亲权;亲权的目的也由早期的“支配决定”子女而获取个人最大利益变为“抚养管教”子女使子女健康成长。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有关亲权的立法现状将问题引出,加之与本国古代、外国大陆法系国家法的比较,提出对我国亲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我国现行亲权法律关系的缺陷,阐述了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我国目前没有亲权的概念和专门的法律,有关亲权的内容分散于《婚姻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散乱、模糊。建立亲权制度是我国现阶段调整维护亲子关系的需要,是国家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也是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其次,对父母权利的概念、性质、特点进行了阐述,并介绍了亲子鉴定制度的历史。 再则就是对亲权与监护权、父母权做比较,讨论其差异。最后对罗马法、日耳曼法、我国古代法、台湾地区立法、德国法、法国法做比较研究,找寻这些立法中对我国亲权制度设计的借鉴意义。

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亲权制度提出了详细的立法构想,从立法原则、立法结构、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权利的变动四个方面做了论述。立法原则应该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出发点,立法结构应在我国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加以科学调整,制度中的各项具体内容应该明确合理,最后给予亲权一定的变动空间。不管采取何种立法方式,最终的目的依然是希望未成年子女能在良好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关键词]:亲权 未成年子女 合法权益 权利义务

ABSTRACT

Roman law "patriarchal" with "patriarchal" of Germanic law formed the system of parental power around the world. Modern state of legislation in the Roman law and Germanic law on the basis of the parental right system has made various changes. Parental power is no longer as in the past is a "control", instea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duality complex; Parental power is no longer a previous "authoritarian" my father, instead, the parents on both sides of the common parental power; Consortium also by early "command decision" the purpose of their children and for personal best interests into a "discipline" raising children make children healthy growth.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question on the legislative status quo of consortium will lead to, and with its ancient, the comparison of foreign civil law national law, put forward the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of parental power system in China.

The first part of this article is mainly analysis the present legislation situation and defects in the existing tort law relations, this paper elaborates on the importance of establishing the tort system in China and the necessity. Without the concept of parental power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and the special law, scattered about the content of the consortium in "marriage law",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provisions, scattered and fuzzy. Set up a consortium system is our country present stage for the adjustment of the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is the need of judicial practice, is also an effective way to protecting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 children.

In this paper, the second part to the consortium made on the concept, nature, character, and introduce the history of the parental power system. Moreover is the right of parents, parental right and custody, compare and discuss their differences. Finally in Roman law and Germanic law legislation, in ancient China, Taiwan, Germany, France, comparison research, looking for the legislation of parental power system design in China.

The third part of our parental right system to make a detailed legislative idea, were discussed from the legislative principles, the legislative framework, the specific changes in the content and the rights of the four aspects of the system. Legislative principles should b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 children as the main starting point, the legislative framework should be adjusted scientific basis of existing legislation on the system of the specific content should be clear and reasonable, to give them parental authority must change the space. No matter in what way the legislation, the ultimate goal is still the hope that minor children can grow up healthily in a good environment.

Keywords: parental authority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minor childre

目 录

一、 问题的提出 6

(一) 我国亲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6

1、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6

2、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7

3、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7

4、 《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7

5、 《民法通则意见》的相关规定 7

6、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 7

(二) 我国现行亲权法律关系的缺陷 8

(三) 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9

二、 亲权概念及属性的比较分析 9

(一) 亲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及历史沿革 9

1、 从权利属性来看,亲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综合体 10

2、 从权利行使的初衷来看,亲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10

3、 从权利行使的时间来看,亲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 10

(二) 亲权与监护权、父母权之关系 10

(三) 亲权制度比较研究 11

1、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中的亲权制度 11

2、 我国古代法中的亲权制度 12

3、 台湾地区民法典中的亲权制度 12

4、 大陆法系国家的亲权制度(以法国、德国为例) 13

5、 我国亲权制度的借鉴 14

三、 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14

(一) 亲权制度的立法原则 14

1、 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14

2、 共同亲权原则 15

3、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5

(二) 亲权制度的立法结构 15

(三) 亲权制度的各项内容 16

1、 人身方面 16

2、 财产方面 16

(四) 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 17

1、 亲权的丧失 17

2、 亲权的恢复 17

3、 亲权的消灭 17

四、 结语 18

致谢 20

亲权的权利属性及概念转换

前 言

去年四月份,“南京虐童案”引发全国轰动 。照片中,6岁男童背后伤痕累累,仿佛被千刀万剐,触目惊心。据了解,男童是被自己的养母所虐待,包括了绳子抽打、脚踩,只是因其没有听话好好完成作业。那么问题又来了,孩子的亲身父母为何没有出现,养母为何如此心狠手辣,我国的法律对这方面的如何规定的。事件经过曲折的发展,最终养母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整个事件折射出的是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儿童虐待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备受社会媒体的关注。儿童虐待与孩子所处的家庭环境密切相关,与亲权人滥用权力有关。未成年子女的心智不成熟、年幼而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需要家庭的、社会的、国家的保护。而我国目前尚无有关亲权的专门立法,只有一些零散的法律规定,对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是远远不够的。

中国经济与文化的高速发展,伴随着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家庭的一个社会和国家的组成要素,家庭的稳定和谐事关社会稳定、国家发展。未成年子女不管在社会上还是家庭中都应该得到应有的保护。父母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第一人,他们基于特殊的血缘关系对子女进行抚养和照顾。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发生许多亲权履行缺失的现象,导致未成年子女的权利遭到侵害,甚至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

问题的提出

我国亲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在法律中,父母教育抚养儿女、保护管教儿女的相关内容为亲权内容。在我国,目前暂时没有设定亲权的概念,但这并不表示有关亲权的内容无法可循。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的一些法律条文体现的是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要支付抚养费以及禁止残害婴儿;子女的保护权和受教育权;父母对子女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负责;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以及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继父母不可歧视虐待子女以及离婚后的亲子关系和父母的权利义务。[1]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做了界定,还规定了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护人滥用权利、履行缺失时的法律责任;监护人的资格会因法定理由丧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害他人权利时的责任承担和民事赔偿。[2]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了父母有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的义务,不可虐待子女;父母要对儿女的思想品德进行引导,避免有子女违法行为;父母有行抚养教育儿女的义务父母应该保护子女的受教育权利。除了父母,国家和社会也应该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负责。[3]

《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收养法》体现了监护人不可以把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送养;父母优先抚养子女的权利;禁止贩卖儿童;养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收养人不可以在子女未成年之前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可以因法定事由申请解除收养关系。[4]

《民法通则意见》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十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有保护、照顾、管理被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的法律诉讼。[5]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父母离婚的子女生活抚养、特殊情况不宜与子女生活、抚养过程中产生争执、轮流抚养、变更抚养人、抚育费的支付和期限问题一些简要的规定。

  

通过对以上我国有关亲权的立法现状的简要了解我们可以感受到,虽然在几部民事法律法规中都可以找到有关亲权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数比较粗略、简单,再则这些法律制定起来有一定的时间差,较之当今社会的需求,已经不能很好地处理有关亲权的法律问题。

我国现行亲权法律关系的缺陷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人们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顾、教育等与亲权有关的问题愈加关注。亲权不仅仅存在于在传统型家庭中,也存在于单亲家庭、收养子女家庭、重新结合家庭、跨国家庭、留守儿童家庭和祖孙型家庭中。多种形式的家庭使得亲权问题日益复杂,而我国现行亲权法律关系还存在着很多缺陷。

自8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农民工浪潮已经导致了中国历史上人口规模最大的波动。但是这是农民自身解放的浪潮,为中国经济增长和制度创新提供了持续的动力,促进了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变迁。随着社的变化,传统的家庭模式也慢慢开始转变,父母子女家庭权利义务规定要求日益急迫。例如父母外出打工,留下子女在家由其他亲戚或者老人家照看,随之转移的其实也就是留守子女的抚养、照顾、教育义务。然而,打工父母若在经济收入上不稳定,则会影响子女的抚养费用;打工父母常年在外,与子女没有足够的相处时间,使得留守儿童缺乏关爱,严重的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

在我国并没用明文规定亲权制度,这也是导致亲权法律关系产生矛盾时无法找到很好解决方法的根本原因。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都没有关于父母的权利概念,而《民法通则》对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在《婚姻法》中还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由此观之,我国对于亲权的立法缺乏制度性和系统性,两部法律规范的内容具有重复性,容易造成适用法律的混乱。这种混乱的表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存在过于简单、相似规定;二是在同一门法律规范中,对同一法律概念存在不同的解释。例如对于“抚养”一词,在我国《婚姻法》第37条和第21条中所表达的含义却分别是“父母对子女日常的照料与养育”和“经济上的供养”,如此模棱两可的规定,必定会对司法实践产生阻碍和影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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