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2022-02-14 08:02

论文总字数:16124字

摘 要

学号:25012204

姓名:都清兰

指导老师:张雪莲

儿童是社会发展的未来,意味着一个名族的兴衰。但是,儿童这个群体在社会中是处在弱势的,需要社会提供完善的和不断的帮助和保护。在以前,儿童有时候会作为家庭附属物而存在,并不能作为权利的主体,在家庭、教育、司法等方面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运动的推进,这才意识到儿童也该拥有自己的权利的利益。到了20世纪以后,儿童的权利法律体系的发展为儿童的权利铸成了保护伞。同时,我国的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一系列法律已经确定实施,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还任重而道远,还有很多不足需要我们不断的改进加强。

[关键词]:权利;家庭;教育;司法

Abstract

Children are the future of social development, means that a nation's rise and fall. However, children in this group are disadvantaged in society, needs to provide perfect and continuous help and protection. In the past, children sometimes appendages exist as a family, not as the main body of rights, in the aspects of family, education, justice, rights are not guarante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the thought movement, realized that children should have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20th century, the development of children's rights legal system for the rights of children moulds the umbrella. At the same time, our country's law a series of laws of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hildren have been confirmed, and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children's rights protection is a long way to go, there are still many deficiencies need our continuous improvement to strengthen.

[Keywords]: rights; Families; Education; The judicial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2

前言 4

一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概况 4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产生 4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内涵 5

(三)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必要性。 5

二 教育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7

(一)维护儿童教育上的最大利益的意义 7

(二)留守儿童 7

三 家庭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

(一)离婚对儿童的影响 8

(二)监护权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9

(三)探望权中儿童最大利益的保护 9

(四)处理家庭暴力时对儿童最大利益的保护 10

四 司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11

(一)刑事司法中儿童主体界定 11

(二)司法原则 11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矫正 11

(四)我国现行法律在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上的缺陷 12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前言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一直是法学研究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这些问题着重表现在家庭、教育和司法等方面,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问题越来越被大众所关注,如何界定和维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被广泛讨论,再加上最近几年我国关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等有了相关最新规定,实践中也出现一系列新政策和新问题,因此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梳理和研究“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的问题。

一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概况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产生

儿童最大利益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热门话题,在悠悠历史长河中,儿童最大利益的保护的确定可谓是经历了千难万阻。由封建社会的父权主义,到现在的家长制,所给予儿童的权利往往是少数的不全面的,或者说维护儿童的权利实质上的维护成年人的权利。在封建阶级中,儿童属于家庭,所以常常出现卖子还钱,卖女葬父等情景。在封建社会中,绝大多数情况向下会牺牲儿童的权利来保护家长的权利。

在国家亲权价值下,无法律行为能力人常常被国家接收,换句话说就是国家即监护人。国家必须照顾这些人。在现实中,对于那些失去双亲,残疾或者有各方面问题的儿童都有着监护权。若儿童的监护人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监护儿童,那么国家随时可以通过法律等途径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才能真正的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所以有的时候,国家也必须把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全方位的给予保护。

因为儿童自身的身心等发育不成熟,很多时候不能为自己负责,所以,有的时候有必要将儿童的权利都交给国家来实施,这样才能达到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目的。国家亲权主义在以上的论证中,在理论上揭示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合法、正当、合理、正确性。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内涵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我们常规意义上的,可以说是儿童利益保护权益是不同的,必须有着新的内涵。《儿童权利公约》中明确的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做出了规定。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中,第一,肯定儿童的主体地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着重强调儿童是权利的受益人,而不是其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第二,规定了原则实施相关的其他的主体的问题。这里明确规定了所有的机构,不管是于公于私,或者是个人,只要从事的事情有关于儿童的合法权益,都必须把儿童最大利益放在首位考虑。所以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等方面要求保护儿童最大权益。

《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规定是纲领性的规定,其他的关于此的规定,必须符合前者,这虽然是最大的优点,但是缺点也同样存在,那就是没有对儿童最大利益作出具体的政策或者措施的规定。我想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世界各地纷繁复杂的习俗和文化的不同吧。之所以作为原则来规定,是因为原则的这种协调和纲领作用并没有在它的运用和实施中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更经常的是受到不同文化和背景的挑战,并伴随出现许多问题。[1]《儿童权利公约》的挑战了传统的观念,传统的观念认为成年人或者政府总是能在生活工作中注意到儿童最大利益,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为此与时俱进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就要求儿童的利益最大化的落实和实现。但是我们会发现,实际上,只有端正儿童的权利主体,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儿童们的权利作为该原则的核心。

通过研究知道该原则就具有纲领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所以,这个原则被普遍使用,领导层也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不同是情况变得游刃有余,让儿童都能被公平的对待。要想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必须得考虑到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因素,以免影响领导层的判断。《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的规定是模糊的、不明确的。例如犯罪人是未成年的情况下,同事也是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权利,那么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呢?是保护犯罪人还是受害人呢?儿童的意愿以及有利于儿童成长的环境,哪一个要素重要呢?这些可能都要根现在很多国家都认可了《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关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规定,这对这些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都有着巨大的影响。有影响但是具体的实践又是另外一回事。就是因为社会、经济、文化等一系列的外在因素,使得这一原则的实现面临重重障碍。

(三)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必要性。

1、儿童最大利益保护的天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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