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规定模式比较研究

 2022-01-26 12:01

论文总字数:17976字

摘 要

学号:25011205

姓名:吉木梅妹

指导老师:李川

摘要正文:

自从 2011 年,危险驾驶罪被拉入刑法之后,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量与危险驾驶罪相关连的案子。解决了法律过重现象的一些尴尬局面,而且在另一方面,也完美的解决了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相连接的那些空缺,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总结、归纳的方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模式进行了一些研究。对司法的一些实务工作,希望可以提出一些有效地建议。进而对危险驾驶罪进行更好的研究,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四个部分进行了论述,分别是:

第一部分:一些法治国家其刑法中对危险驾驶犯罪的立法规定以及立法的特点。

第二部分:目前,我国《刑法》中对危险驾驶犯罪的一些立法现状进行的研究与分析。

第三部分:我国危险驾驶犯罪的立法与发达的法治国家相比有哪些不足之处。

第四部分:对我国危险驾驶犯罪立法的改进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总之,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给危险驾驶罪的研究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

【关键词】 :追逐竞驶;危险行为;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

Abstract

Abstract: Since 2011, dangerous driving sin is pulled into the criminal law, and, indeed, to a certain extent, solve dealt with some cases associated with dangerous driving. Solved the heavy law phenomenon of some embarrassed, and, on the other hand, is also the perfect solved the general traffic violations and traffic offences connected between the gap, this paper mainly through the analysis, summary, inductive method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mode carried out some research. Hope can work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some Suggestions. , in turn, the better study on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d through the following four parts, respectively is:

The first part: some of the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the law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legislation, and the legislation.

The second part: the penal code of our country on the analysis of the legislative status quo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The third part: the legislation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in our country and developed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than what are the disadvantages.

The fourth part: improvements to the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put forward some specific Suggestions.

Anyhow, hope this research can give the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research provides some useful Suggestions.

key words : Chase race drive; Dangerous behavior;driving sin; ; Drunken driving.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前 言 1

一、概述 2

(一)各国立法概况 2

(二)中国与日本在危险驾驶罪方面的比较与研究 2

二、我国刑法典中对危险驾驶犯罪的立法现状 3

(一)细说犯罪的基本要件 4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4

三、 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的缺陷 6

(一)立法存在缺陷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行为方式 6

(二)法定刑的立法存在不足之危险驾驶罪 6

(三)立法界限存在缺陷之罪与罪的界定 6

四、 对我国危险驾驶犯罪的立法进行改进的具体建议 7

(一)增加有期徒刑 7

(二)增加资格刑,完善财产刑 8

(三)增加罪状行为 9

(四)适当修改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 10

结束语 10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危险驾驶罪规定模式比较研究

前 言

在以前,刑法里面还没规定危险驾驶行为时,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代表方式主要有:喝醉酒驾车、过分的飙车等一些危险的驾驶行为。就2010年来说,全国范围内,被调查处理的酒后驾车案件数量一共是33.5万件,在这33.5万件之中,醉酒驾驶就有6.3万件(数据来源是网页的搜索),这些事故的发生对公共安全,带来了不容小觑的威胁。这些行为,严重的威胁了社会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就国外的立法来说,英国、美国的法系是把危险驾驶行为,当做刑事犯罪的一种罪刑进行规定的,这样一来,就充分、有效地抑制了危险驾驶行为,使因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案件发生数量大大的下降了。然而,就我国来说,在危险驾驶没有被纳入刑法之前,对其采用的管理规制的方法,仅仅是行政法。但是,我们都知道,行政的处罚力度一般情况下都是很小的,因此,当危险驾驶的行为人违法时,其违法成本也就随之而然的降低了。但是,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危害却很大,这与它的违法成本不成正比。也就是说,这种惩罚制度根本不可能对进行危险驾驶行为的人,真正的起到威慑的作用。另一方面,只有在醉酒驾驶案件中,真正的出现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等一些严重的结果的时候,刑法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1]。也就是说,如果醉酒驾驶没有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只是引起一些简单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的轻伤时,就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而不能处罚的原则,使醉酒驾驶人员逃避法律责任。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也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个很大的难题[2]。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叙述方式,是采取列举加概括的一种方式,它却没有包含危险驾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的行为,很可能会成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方式。此时,就应该把危险驾驶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而且,和放火、爆炸等危险行为的的处理方式应该相同。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很大一部分的危险驾驶的的危害性,与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比较起来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在刑法把危险驾驶罪纳入规制之前,按照刑法的第114条、115条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定罪处罚的案件是非常有限的。

所以说,为了弥补行政法律法规处罚的缺陷,在充分的对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研究、分析的前提之下。在2011 年,在第十九次的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上面,常务委员们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此次法典的修正,把危险驾驶罪纳入了刑法,在现行刑法中真正的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纳入到了刑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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