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5745字

目 录

引言 1

1品格证据及其适用规则 1

1.1品格证据 1

1.2品格证据的适用规则 2

2发达国家品格证据的规则及启示 2

2.1英美法系国家的品格证据规则 2

2.2大陆法系国家的品格证据规则 3

2.3两大法系品格证据规则的比较分析 4

2.4发达国家的品格证据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4

3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缺失 5

3.1品格证据在我国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 5

3.2少数法条有所涉及但无具体规定 5

3.3适用于各个刑事诉讼阶段但无明确规范 5

4我国构建品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5

4.1我国构建品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6

4.2我国构建品格证据规则的可行性 6

5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具体构建 7

5.1从当事人角度出发 7

5.2从制度角度出发 7

5.3需要注意的问题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品格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万昱均

,China

Abstract:While the rules of character evidence have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West, there are not many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ur country, and as yet, the legality has not been explicitly confirmed. However, in the long-term judicial practice experience, we can see that character evidence has become An invisible and invisible part of the evidence system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China. The introductory part of this article uses a case of rape as an example. We hope that we can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character evidence" that is rarely heard in China in a way that everyone can easily accept, and then trigger reflections and open up the arguments of this article. Firstly, it introduces the meaning of character and character evidence, then introduces the rules of character evidence of common law systems and civil law countries, and analyzes and compares and extracts the inspiration for China from the rules of character evidence in developed countries. Next, it discusses the defects of the rules of character evidence in our country's legal practice, and then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s of character evidence in our country. Finally, it proposes the concret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s of character evidence in China.

Keywords:Character evidence rules; Criminal proceedings; Criminal records; Relevance

引言

2015年某天的凌晨,马某在社交平台发文字表示自己正在失眠,尹某看到后随即与其开始聊天,并提出想要和马某见面约会,但遭到马某的婉言拒绝。尹某锲而不舍,一而再再而三的邀请,马某终于同意见面,并告诉了对方自己的真实姓名与手机号码。两个人于第二天约在马某所居住的居民区楼前见面,由尹某来开车接马某。他们先来到了当地的一家医院,尹某用假名字买了一盒安眠药。随即二人来到了当地的一家酒店开了房,发生了性关系,马某在此期间服用过一次安眠药。凌晨三点左右,尹某走出酒店,马某给服务大厅打电话,声称自己被强奸了。酒店的服务人员立即查询到当地派出所的电话,让马某尽快报警。公安抵达酒店后,带领马某做了一些相关检查,马某被诊断为多处器官软组织挫伤。三日后,公安将尹某抓获。

在调查询问阶段,马某与尹某对事发过程的描述有很大的不同。第一,为何购买安眠药,尹某说因为马某称自己失眠,所以提出要去买药 ,而马某则说是尹某主动提议失眠可以买点安眠药。第二,为什么吃安眠药,尹某说是马某为了入睡,自己吃了安眠药,而马某说尹某答应她吃完药后起药效的时候会送她回家,出于对尹某的信任自己才服用了药。第三,为什么会吃如此大的药量,马某说是因为尹某说吃多一点才有效,她才吃了很多,尹某否认。第四,为什么要去酒店开房,尹某说他们系为了发生性关系而主动去开的房,从脱衣服到洗澡,一系列的准备行为都是马某自愿完成的,她报警是因为二人因第二天买手机的事情发生争吵,马某出于报复报了警。而马某说是因为时间太晚,商铺都关门了,由于车油快耗完了,二人才决定找一家酒店休息。期间,尹某让她吃安眠药,她服用后感到头晕,便在无力反抗的情况下被尹某强奸。第五,财务状况有争议,尹某说他给了马某一个首饰,但马某说尹某离开酒店的时候又把首饰拿走了,还拿走了自己的其他首饰和1700元。

在案件审查中,由于很难判断马某究竟是否系自愿,所以只能寻找其他的间接证据。虽然,一般符合被强奸人案发后及时报警和报案后其有关部位有明显创伤这两个条件的话,强奸案是可以定罪的,但是本案还是存在很多疑点。首先,成年女性半夜和刚认识的网友见面并开了房,只是为了单纯的休息不符合常理;其次,马某身上的软组织挫伤并没有产生的时间证明是在案发后,且其他伤痕也无法确定是否是在案发中因为反抗而形成;最后,马某为何在和陌生男网友共处一室时吃大量安眠药,有悖常理。当然,通过种种其他的证据与情节,也不能完全否定尹某强奸了马某这一可能性。

至此,本案貌似进入了僵局,有律师提出可以引入品格证据来调查此案。首先,据调查,马某在过去的一年内在自己居住的小区附近的酒店开房高达156次,但却和警方说自己几乎不在外过夜;第二,马某曾经也因声称过自己被强奸而报过案,案件情节与本案极为相似,后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做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显然,即使所收集的马某的品格证据不能直接推定案件事实,但是它的间接证明作用也足够反转案情。[1]1]

品格证据规则是一套系统化的制度规则,它的复杂性也使它极具争议性。品格证据对于刑事诉讼来说并不是或有或无的,它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那么,品格的含义是什么?品格证据的含义又是什么?品格证据在西方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是怎样的?我国有必要构建品格证据规则吗?我国的法律制度有构建的条件吗?又该如何构建呢?

1品格证据及其适用规则

1.1品格证据

若要研究品格证据,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品格。关于品格,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认为,品格的涵盖性较广,它包括一个人总的性情,或者是对该性情的总体形容,比如脾气好、性格温和等。英国证据法权威墨菲认为,“品格”一词在法学界有三层含义:第一,指一个人在生活的小区里和周围熟识的朋友中被赋予的名声;第二,指一个人行为处世的方法倾向;第三,指一个人进行社会活动的特定事件,例如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根据墨菲的观点[2]2],证据法中的“品格”一词不同于生活中口语化的“品格”,不能与普通的道德问题相等同。它注重品格的有律可寻,追求的是证据的客观性。所以我认为,品格证据中的品格应该采纳的是证据法上的品格概念。品格一词在我国有三种代表性学说:一是身份说,认为品格要与专属身份联系在一起;二是行为说,认为“历史上的特定事件”可以单独分离出来,对其重新定义,这细分了品格证据的同时也模糊了品格的概念;三是倾向说,认为一个人由于性格和品性引发的行为倾向是品格证据的关键,但此观点主观性很强,不够恰当。[3]3]

在初步了解了证据法中“品格”的含义之后,需要进一步探究品格证据的含义。品格证据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被定义为“某人惯常的人格品质或性格倾向性,以及在特定的社会活动范围内的人群对其在性格、品德等方面评价的证据”[4]4]。品格证据的关联性是掌握品格证据的关键特性之一。首先,品格自身就有待证明,只有当它符合相关性时,才会被赋予证明力。其次,特定行为也需要被证明。当待证事实不是品格而是特定行为时,品格证据就成了间接证据,需要一些推理和论证来确定它是否可以用来确定案件事实。 再次,它可以帮助判刑。如今的刑罚措施已不再是单纯为了惩罚,它还强调对罪犯的改化,所以量刑时就需要衡量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这正是在参考品格证据。最后,能用来考察证人,判断证言真实与否,辅助法官提高判决的正确性。

本文认同西方法律对品格和品格证据含义的描述,认为品格证据的含义可以归纳总结为:品格证据就是指用以证明一个人的人品、习性好坏的证据。

1.2品格证据的适用规则

1.2.1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一方面,品格证据的力量薄弱,另外,品格证据容易损害和混淆案件事实,这些无疑会给司法实践带来负面影响,所以要设立排除原则,过滤掉无意义的品格证据。比如不良品格证据可能会加重定罪量刑,其不利影响对陪审制国家尤其巨大。另一方面,品格证据起间接证明的作用,适用不妥会延误诉讼,浪费时间和人力。

1.2.2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有三种品格证据不需要排除。首先,若被告或辩护人在受到控方盘问之前,首先试图展示自己的善良品格,检方则有权在此时列举被告的不良品格进行反驳质疑。其次,被告的不良过往虽然不能用来证明他目前的指控,但是可以用来证明动机和手段,典型案例是Cabo起诉案,臭名鼎鼎的小偷被指控利用自己的犯罪声誉敲诈勒索。第三,盘问时或判刑之前,可选择性采纳所搜集的品格证据。

2发达国家品格证据的规则及启示

2.1英美法系国家的品格证据规则

2.1.1英国的品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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