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时期我国死刑改革及发展趋势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5241字

目 录

试论新时期我国死刑改革及发展趋势 2

一、死刑存废之争 4

(一)死刑废止论的起源 4

1.生命权的宗教理念。 4

2.生命权的自然权利理念。 4

3.生命权是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4

(二)死刑存废问题的主流观点分析 4

1.死刑限制论(死刑初步限制终极废止论)。 5

2.死刑即时废止论。 5

3.死刑有限存在论。 5

(三)保留死刑存在的依据 5

废除死刑于降低犯罪率并无显著作用 6

二、死刑改革的现状分析 7

(一)我国早期的死刑改革 7

(二)以《刑法修正案》看我国新时期的死刑改革 8

1.废除的死刑条款及原因分析 8

3.《刑法修正案》八、九的重要意义 9

三、死刑改革的未来发展趋势 9

(一)在我国废除死刑存在的困难 9

1.刑事案件数量高居不下且在持续增加。 10

2.坚实而广泛的民众基础。 10

4.不合理的刑罚制度。 11

(二)我国死刑改革的发展趋势分析 11

1.我国现存死刑罪名的分布 11

2.我国死刑改革的阶段性设想 11

3.可能取得的社会效果 12

四、结语 13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试论新时期我国死刑改革及发展趋势

吕佩哲

, China

Abstract : The retention and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is a commonplace topic. At present, most Chinese scholars hold the view that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gradually abolished. However, the basis for abolishing the death penalty is whether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s really fair, just, and efficient. It still needs to be discussed, especially in a globalized world. We cannot be confused by the superficial "trend," and we cannot follow the tide. China, as a traditional heavy punishment country, needs to break away from the many articles that are produced to create a steamed bu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hina’s development level and social needs, we should study what principles the death penalty reform should follow and whether the death penalty is abolished and whether it is correct. Necessity. The reform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 follows what kind of trend and how it will continue..

Keywords: New Age Death Penalty Death Penalty Reform Development Trend Penalty

一、死刑存废之争

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1]因为这个判决结果,被害人江歌的母亲近乎崩溃,国内的舆论也十分激烈。由于犯罪人陈世峰所犯罪行并没有触及日本判处死刑的标准,仅仅依靠被害人母亲所营造的舆论氛围并无法对日本法庭造成过多的压力,但是大量关注着此案的国人却因为这个判决结果对于我国是否要废除死刑爆发了极其热烈的讨论。

(一)死刑废止论的起源

贝卡里亚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可以说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废除死刑主张的文献,但历史告诉我们对于废止或者说限制死刑的思想起源甚早,以贝卡里亚为首的启蒙思想家们只是对于这一论调起到了承上启下、综而述之的作用,其思想基础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发展。

1.生命权的宗教理念。在西方人普遍崇信的基督教以及东方的佛教理念中,人的生命具有无比的神圣性。在《圣经》中,人的生命来自于上帝,只有上帝才能决定人的生死。基于这种思想,不论国家因什么理由剥夺人的生命都被视作对生命的神圣性的侵犯,不具有正当性。

2.生命权的自然权利理念。欧洲中世纪的启蒙运动以及文艺复兴运动带来了思想的极大进步,不同的思想家们对于权利的本质和内涵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是不约而同的,他们都认为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而贝卡里亚废除死刑的观点就是生命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即犯罪人与每个人一样的享有不受侵犯的生命权。

3.生命权是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摒弃了生命的神圣性和生命权的自然属性的不合理之处,当代的思想家们开始在同一阶层中将生命权与其他的权利作出比较,从而诠释生命权的价值。如此不难产生生命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的人权理念,这一理念也成为了当代死刑废止论的理念支撑。作为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具有普适性,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和犯罪人剥夺受害人的生命权一样是不正义的,如此一来废除死刑就成为了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二)死刑存废问题的主流观点分析

当然废除死刑的发展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早期就有诸多学者反对贝卡里亚的理论,如美国学者哈格指出贝卡里亚认为“法律通过死刑实施杀人”或者“合法化的谋杀”的说法是混淆了逻辑的,在诸多的反驳与争论中,死刑应存还是应废的认识已经有了相对系统的认识与学说,我国刑法学界在进入21世纪之时对此问题的研究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形成了广为认可的三种观点:死刑限制论、死刑即时废止论和死刑有限存在论。

1.死刑限制论(死刑初步限制终极废止论)。20世纪90年代中期,胡云腾教授最早提出这一观点,他认为在国际趋势下,[2]废除死刑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必然结果,但是我国有特殊的历史经济发展和多样的人文环境,必须根据我国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逐步的实现在事实上乃至法律上的废除死刑。也就是说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断然废除死刑是存在隐患的,我国应该审视发展趋势,从限制逐渐到废除,循序渐进的废除死刑。胡云腾教授的这个观点一经提出便得到了学术界广大学者的支持,也成为了中国死刑改革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

2.死刑即时废止论。邱兴隆教授在《死刑的德行》这场演讲中中提出这一观点,他以当时相当超前的学术观点抨击并批判了死刑的存在,并提出了立刻废除死刑的观点。邱兴隆教授认为不论是从报应的角度还是功利的角度来看,死刑在道德上都不具有正当性,其次在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并没有显示出死刑所带来的预防和威慑作用明显优于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再次从效益性角度看,死刑也没有明显的社会效果。因此邱兴隆教授提出无需经过逐渐限制逐步废除死刑适用的过程,而应当果断、彻底的废除死刑。

3.死刑有限存在论。2005年前后,谢望原教授和冯军教授分别提出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环境中应当保持死刑不能废除的观点。需要明确的是尽管两位教授提出的这种观点与死刑限制论都赞同在当前保留死刑,但是死刑限制论认为废除死刑是世界历史的必然走向只是由于在我国特定的经济文化发展时期立即取缔可能弊大于利,而死刑有限存在论却肯定了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两位教授认为死刑在刑罚的功能、处理社会矛盾及满足人类情感需要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是无可替代的,因此我国在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规模的同时仍应保持极刑的存在。

(三)保留死刑存在的依据

我国对于死刑存废的研究应该说已经比较成熟,以上三种主流观点与世界范围内的主流思想基本一致,笔者比较赞同前文提及的谢望原教授和冯军教授所提出的死刑有限存在论,其理由也是反对废除死刑的学者所主要赞同的。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罪行大小,定刑罚轻重”是承担刑事责任必须遵循的准则,[3]你犯了什么罪,就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你犯了多重的罪,就应该受到多重的惩罚,这是最简单的道理。以故意杀人罪为例,犯罪人明明杀害了一个无辜的人,但法律却提出要保护这种人的生命权,那么他犯下的错误就不需要惩罚了吗?就可以降低惩罚的程度吗?这无疑会引起许多恶性的社会后果,比如犯罪者反而披上了法律的保护伞,因为不会被判处死刑而接连实施许多暴力性案件。或者受害人的亲人会因此想要私自报复,“反正没有死刑,既然法律不会杀死他,那我我就去杀死他,法律又不会杀死我”。因此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循原则,犯罪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当然也需要判处与其所侵害的生命权利相适应的刑罚。

(2)刑罚的功能与目的。[4]刑罚的功能主要针对三类群体:犯罪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及其他社会成员。我认为对于后两类群体,死刑的功能发挥的较为完善,而针对犯罪人是否能起到改造和感化的功能存在疑问,这也是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们多持有的论点,即死刑并不能使一个罪犯变成一个好人,而即使犯罪人受到了感化也无法再活在社会之中。对于这种观点我认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能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原因在于死刑是能够起到改造和感化的作用的,被执行死刑的犯罪人只是因为丧失了生命而无法反馈其受到改造和感化的成果,这种不确定性同样是其他刑罚手段同样具有的,换句话说我们并不能绝对的确定一个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人是否改过自新了,废除死刑并不能取得比实施死刑更好的效果。而从刑罚的目的来分析,死刑在惩罚和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在严格正确的司法程序之中,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应当是罪行极其严重、情节及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高的,而只有死刑可以确保受刑人不能再犯、免除其社会危险性,同时起到威慑作用。

(3)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尽管主张废除死刑论者的思想基础就是“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但我认为他们在鼓吹这一观点时选择性的忽略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已然受到了侵犯的这一事实。在国际人权领域,死刑因为剥夺犯罪人的基本人权而是残酷的、不人道的刑罚,贝卡里亚也充分地利用了这种观点,认为国家通过死刑实施“合法地杀人”。但正如学者哈格所指出的,这种观点是极为混乱的,我们清楚地知道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在面临其他刑罚时我们并不会称有期徒刑为“合法的绑架或拘禁”,我们实施死刑就是在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下对于犯罪人剥夺受害人的生命的惩罚。[5]在“人权至上”的学者眼中,犯罪者同样拥有人权,这点是毋庸置疑的,[6]但是受害人的人权就不应当受到保护?或者说受害人的权利就应当因保护犯罪人的人权而受到有缺陷的保护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此,在犯罪人实施暴力性犯罪的时候,就构成了对生命的的不可剥夺性的一种否定,我们实施死刑正是对于人权的绝对保护和对他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纠正。

(4)死刑具有不可替代性。正由于上文所说的死刑是遵循罪行相适应原则的、满足刑罚的目的的惩罚手段,死刑的作用和意义是其他刑罚不可替代的。首先,如果以现有刑罚种类中的有期或无期徒刑判处原本应执行死刑的犯罪人,犯罪人在执行一段时间的刑罚之后就可以回归社会,继续自己的生活,他所受到的惩罚与他所犯下的罪行是严重失衡的,并且没有证据显示他们是否已经悔过、已经接受了改造成为了一个健康的、遵循法律的新人。其次,以终身性替代死刑不具有可行性。一方面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可能难以接受,在朴素的报应思维之中即使被执行了终身性,永久的与社会相隔离,犯罪人终究留有其生命,可以看到这个世界的一点一滴,但受害人却可能再也没有这种机会。另一方面从法学和哲学的角度来看,终身刑可能是比死刑更加残酷、更加损害人权的惩罚方式。这种终结了犯罪人生活和杜绝了与社会接触的刑罚方法在现实意义上并无异于死刑,反而提升了执行刑罚的经济成本、降低了刑罚的功效。

废除死刑于降低犯罪率并无显著作用

以上四点就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我认为应当保留死刑的主要原因,另外从逻辑的角度分析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举例说明:我们假设一种情况,在一个重刑国家,死刑条款数量繁多,起刑点极低,但是该国从来没有人犯罪,因此从没有人受到过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废除死刑的意义在哪里呢?此例意在说明几点,其一,是否废除死刑并不是决定犯罪率的主要原因。经济基础乃至文明程度才是决定犯罪率的真正原因,我个人认为犯罪是无法杜绝的,但是经济发展稳定、平衡,文明程度高、精神氛围健康无疑会将犯罪率无限降低。死刑或者说所有的刑罚都具有威慑力,但威慑力的作用发生在人具有了犯罪冲动之后,在高度文明的社会中人并不会出现犯罪的意识,即使有了犯罪的念头也会因为“这是不对的,是触犯法律的”而打消,并不因为恐惧而不去实施犯罪。其二,是否设有死刑与人道主义精神并不冲突。本例比较极端(繁多的死刑条款肯定是不必要的),但是我们必须理解,刑罚的执行以犯罪人触犯刑法为前提,任何单独来看的惩罚都是不人道的,但刑罚之所以正义就是因为刑罚处罚的是触犯了刑法的犯罪人,死刑的存在正着力于说明保留死刑的条款所保护的权益是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其三,增加死刑也并不会提升犯罪率,因此以废除死刑并没有使犯罪率升高为论据支持废除死刑是荒谬的。除此之外死刑废止论者营造出了一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废除了死刑”的假象,事实上世界上人口超过一亿的国家少有废除死刑的,并且跟随潮流呼喊废除死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上所说决定法律走向的必然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在大潮中随波逐流。另外,尽管废除死刑的国家很多,犯罪率稳定甚至下降的国家占到了大多数,然而少有人观察轻刑事犯罪与重刑事犯罪的比率,在巴西、墨西哥、甚至法国等国家,重刑事犯罪率都出现了上升趋势。[7]

二、死刑改革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早期的死刑改革

在世界文明的进程中不乏某个朝代或帝国在短时间内废除了极刑的适用,而近代是从20世纪兴起的废除死刑运动开始发展,并且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以欧洲为首的主张废除死刑的国家不断向仍保留死刑的国家施加所谓“人道主义”的压力。直至今日不得不说,废除死刑的思想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有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根据统计世界上约70%的国家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这意味着大多数的国家已经不再执行死刑,即使在保留了死刑的国家,限制死刑的执行也成为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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