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研究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6215字

目 录

引言 1

1网络虚拟财产定性 1

1.1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1

1.2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 1

2常见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类型 2

2.1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2

2.2玩家之间的纠纷 2

2.3玩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3

3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基本理论 3

3.1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与规则 3

3.2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因素 3

3.3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标准比较 4

3.4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诉讼不同主体间证明责任的分配 5

4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诉讼证明责任问题的现状与反思 6

4.1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诉讼证明责任问题的现状 6

4.2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诉讼证明责任问题的反思 7

5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 9

5.1在合同法中增设网络服务合同细则 9

5.2在侵权责任法中列举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诉讼案件类型 9

5.3在证据法中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诉讼电子证据的保存和运用规则 10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研究

陈伊韬

,China

Abstract: The connection of the internet has brought great convenience to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brings great challenges to the legal system. Virtual property, with its virtuality, concealment and network dependence, greatly enlarges the difficulty of proving the related infringement problems. At the same time the blank of law system makes these new rights lacking corresponding normative basis about interest fields and ways of protection. The trial results of vir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cases in all courts are not the same, there is a serious loss of legal fairnes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alloca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of the parties is the key to the case. 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with one by one comparing with the popular ratio assignment theory, on the basis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legal value and civil litigation, puts forward some reasonable according to the superficial views aiming at the improvement of distribution system, such as adding network service contract articles to contract laws, appending models of vir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to tort law and methods of preserv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to evidence law, hoping to make a contribution on the legislation of China’s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and clarity of rule on the alloca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Key words: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the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引言

21世纪是互联网的世纪,移动设备的普及更是为信息网络产业的发展乘上了东风。无论是行色匆匆的街头,还是摩肩接踵的巴士里,亦或是人声鼎沸的酒桌上,都不乏全神贯注的低头族身影。网络购物,电子红包,在线课程,社交应用,越来越全面周到的网络服务渗透进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也不会落下游戏产业。“2016年中国游戏市场用户规模抵达5.66亿人,同比增长5.9%;接近6成的玩家在游戏中曾经有过消费的行为,从付费的额度分布中看,用户的购买力水平达到了1500元及以上的占到了26.1%。”(2016年游戏产业报告)。网络游戏产业,已经渐渐体现出了其巨大的市场利润空间与后续发展潜力。2017年我国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初次确认为物权客体,跨出信息时代立法新的一步。然而,网络财产的虚拟特性使得在具体诉讼过程当中还存在着诸多争议。对玩家、侵权人与开发商之间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准确把握显得至关重要。笔者尝试从这一角度,对相关立法理论与模型进行比较,提出修缮我国关联的立法及配套制度倡议,以期为新时代我国网络诉讼立法建言献策。

1网络虚拟财产定性

1.1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着重点应放在“财产”上,即传统意义上具备经济价值,可以进行流通贸易的网络游戏账号、装备、法宝等物品。然而,互联网的进步发展使人们对其依赖程度越发提升,各种社交账号已经成为了在网络世界居民的第二张身份证。诸如微博大V,贴吧大神等头衔价值通过其号召力和权威性得到了市场认可,已经具备了财产的经济价值属性。所以,在此背景下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包含但不限于网络游戏,同时也适用于其他用户在虚拟领域所拥有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数字信息。当然,其中最具有代表性,发生争议也最多的还是网络游戏财产,下文论证也多来自该领域内容。

1.2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

17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明确提出了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作物权客体进行处理。物权论强调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直接将其看作一种电磁记录数据,由玩家在游戏中通过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来取得。可以看到,民法总则也依此理论,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财产的一种,应该以物权的形式加以保护。而物权论又可以细分为所有权说与使用权说。

使用权说即承认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只能由运营商拥有。作为电磁记录数据,运营商往往能够通过对后台程序代码的修改,轻松加强或者削弱某件装备、某个角色的属性,也就等于提高或降低了价值。而这显然并不构成对物品既有玩家的侵权。玩家的使用权来自于其与运营商签署的用户协议,当出现问题时,既可以根据用户协议向运营商问责,也可以督促或代位运营商行使物权请求权。使用权说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用户协议合同关系的灵活性,便于平衡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关系,让游戏得以健康稳定的发展。

而所有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玩家所有。把网络游戏也设想为一个第二世界,那么玩家通过PVE所获得收益自然属于原始取得,而PVP、交易、馈赠所获得收益属于继受取得。所有权说便于进行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比照印证,但是虚化了运营商在其中的作用,当出现侵权问题,例如运营商停服时,容易产生责任无从缘起的尴尬。

2常见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类型

2.1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想法再周到,考虑再全面的运营商,每一次的游戏更新版本变换,总会或多或少损害到某些玩家的利益,程序漏洞、账号封停之类的更是常事。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日趋成熟,许多玩家投入其中,甚至将其当作职业的也不鲜见。对他们来说,游戏环境就好比社会环境,版本更迭无异于政策改动,直接挂钩到他们的生计情况。当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时,玩家们自然会像维护实体财产一样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详细分类如下:

第一类,由于游戏公司数据库出现故障导致玩家数据丢失。1月18日,著名卡牌类网络游戏《炉石传说》因停电遭遇双数据库重大故障,玩家们的游戏数据被迫回档到1月14日,在此期间的游戏行为归于无效。事后,网易向利益相关玩家补偿了15个卡包与1000游戏金币(约折合人民币250元)的福利。然而,对于在回档期间开出金色传说(最高品质卡牌)和天梯冲分的玩家遭受的损失,网易没有给出更多的解释。第二类,由于玩家在游戏中违规使用外挂,破坏游戏平衡所导致的账号查封、删除。在进入游戏前所签订的用户协议中,很多游戏都明确表示禁止使用第三方插件破坏游戏平衡,获取非法利益。但是,账号内的虚拟财产是不是也应该被列为惩罚的对象,当发生误封情况时又该怎么处理,这些都是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第三类,由于运营商未尽安保义务导致玩家账号被盗,或是运营商未及时追查冻结相关财物以至于无法找回。安保义务的疏忽所致赔偿不仅是双方服务合同协议的规定,也是对“危险责任”归责原则的贯彻。网络游戏中的安全隐患漏洞本身就是一颗不稳定的定时炸弹。由于玩家个体无法也不被期待对该种危险的发生采取有效防治手段,盗号行为的发生与运营商的疏漏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理应承担危险责任。

2.2玩家之间的纠纷

无论是拍卖行恶性交易竞价,还是野外副本“故意杀人”。在越来越逼真的网络游戏世界里,玩家之间的纠纷事件很大程度上与游戏的自由度相挂钩。近年来,VR技术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更加离奇的侵权事件。16年10月,Jordan Belamire在姐夫家体验了一下HTC VIVE里的一款名叫QuiVr的游戏,当时她在一位名叫“BigBor442”的玩家附近等待,不想后者却忽然向她的胸前伸出了咸猪手。“尽管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损害,但是我感觉当下的触碰是如此的实在。”Jordan这样说,并表示该事件给自己带来了精神创伤与对VR游戏的恐惧。虽然大多数网络游戏纠纷都是些小打小闹的摩擦,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就可以私下自行和解,但是网络游戏技术领域的发展进步加剧了侵权事件性质的恶化。当问题发生时,该向谁追责?完善的法律规定亟待成立。

2.3玩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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