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律服务系统概况剖析与完善建议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8452字

目 录

1. 智慧法律服务系统溯源 1

1.1 智慧法律服务系统定义 1

1.2 智慧法律服务系统起源 1

1.2.1 理论模型 1

1.2.2 实践运用 2

1.2.3 争议观点 3

1.3 国内外发展现状 3

1.3.1 国内现状分析 3

1.3.2 国外现状分析 4

1.4 潜在发展方向 5

2. 智慧法律服务系统类型解构 5

2.1法律信息系统 5

2.2涉法机构自动化管理系统 6

2.3法律专家系统 6

2.4立法辅助系统 6

2.5 司法辅助系统 7

3. 智慧法律服务系统价值探讨 7

3.1 正面价值 7

3.2 负面影响 8

3.3 相应反思 10

4. 智慧法律服务系统的完善 10

4.1法律共同体支持介入 10

4.2 资源合理分配的实现 11

4.3侧重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11

4.4智慧法律服务系统纳入行政管理 11

4.5明确系统的侵权赔偿责任 12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智慧法律服务系统概况剖析与完善建议

李晓莉

,China

Abstract:"Internet " era,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ose to national strategic goals.Intelligent legal service system as a produc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the field of law, and gradually aroused the concern of the community. Based on the definition, origin and potential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the wisdom legal service system, the concrete de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information system, the legal management system, the legal expert system, the legislative assistant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assistant system and other intelligent legal service system branch type, The positive value and the negative influence of the system, and then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concret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intelligent legal service system, which is helpful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legal service in the information age.

Key words:Intelligent legal service system; type; value; complete

智慧法律服务系统溯源

智慧法律服务系统是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应用的产物。人工智能概念的提出源于1956年DARTMOUTH学会。人工智能的产生就代表着人类向自身智慧发出挑战,从最开始的科技行业的应用,发展至思维和语言领域。最为著名的就是国际象棋和近年来围棋领域对抗人工智能的挑战。而法律是典型的思维和语言结合的领域,从1970年Buchanan 和Headrick发表的《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一文开始,人工智能和法律结合的研究就正式开始。[1]时至今日,人工智能和法律已经成为专门的研究领域,该新型领域的国际会议每两年举办一次,致力于智慧法律服务系统的进一步发展。

1.1 智慧法律服务系统定义

智慧法律服务系统是以人工智能技术为载体,提供法律服务的程序系统。这里的“法律服务”应该做拓展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范条文的索引查询、法律常识的提供、法律问题的咨询,甚至诉讼裁判等司法和法律服务。

该系统并不是单一的程序,而是整个有关智慧法律服务程序的集合。所有程序中最难以攻克的就是如何将计算机运算程序转化为类似法律推理或证成的模式,因此系统中核心程序就是裁判辅助程序或法律问题解决系统。在初步形成核心技术的基础上,服务系统才逐步延展拓宽。目前智慧法律服务系统主要包括法律信息系统、涉法机构自动化管理系统、法律专家系统、立法辅助系统和司法辅助系统等五种子系统。

1.2 智慧法律服务系统起源

智慧法律服务系统的起源发展,是人工智能技术在具体行业领域中起源发展的缩影。包括诸如国际象棋“深蓝”、围棋“AlphaGo”在内的行业领域人工智能系统,首先都需要具备基本的运算程序,其次要经历长时间的“学习”过程,即不断模仿人类在该领域的运作方法。同样在智慧法律服务系统中,以法律专家系统为例,虽然法律规范条文、法律常识相对固定,但运作模式却因所采用的理论基础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程序运作模式。这就涉及到不同法律方法和法律观点之间的争议。

1.2.1 理论模型

虽然兼具思维和语言的双重不确定性特征,但人工智能专家却认为法律语言和思维是能够模仿的,这主要因为法律领域有大量的原则和案例可以借鉴,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本身思维就有模型,只是不具有统一的类型。[2]例如,传统上的法律逻辑推理“三段论”。法律思维模型事实上就是法律论证推理模型。传统智慧法律服务系统中的论证模型可以分为基于案例论证的模型、基于法律论证表达和解释的模型、法律概念冲突等非单调问题的模型、论证过程中对话辩论模型等等[3]。新型法律论证模型分为框架模型和语义模型[4]。通俗的来讲,诸如“}三段论”的框架模型关注的是论证的构造,各个条件与已有框架之间对应是否契合,而忽略条件之间的联系;语义模型则注重各个论证之间的联系,注重论证的评价。[5]语义模型通过法律关系的确定,将其中的对象和类结点具体化[6]。举例来说,某男子年龄特征为25岁,那25岁结点反映出来的就可能是达到法定婚龄条件。

无论是传统模型分类还是新型模型分类,都是在人工智能技术和法律相结合背景下的混合产物。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初期并不具备创造能力,所以智慧法律服务系统理论模型的来源分类与人工智能只具有技术上的相似,却没有理论上的联系,它根本上是源自于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两种方法的选择。

从法理学角度看,法律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并不是法律派系特征,形式主义认为法律研究有据可循,遵守一定的研究模型和论证方法即会得到法律论证结论。波斯纳对形式主义的定义是“仅仅运用逻辑从前提推导出法律的结论”[7]。极端的法律形式主义者,如马克思·韦伯就将法律形式主义比作自动售货机,[8]认为法律论证是一种流程式产物。根据对法律特征的描述,法律派系分为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而我国法理学观点中根据法律和道德谁为第一性问题的不同解答,又可以分为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综合法学派。法律形式主义则分散见于各个学派观点之中[9],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分析实证法学代表人物J·奥斯丁。法律现实主义主要发展于美国,现实主义的思想基础来自于人文思想,认为固定的模式思考并不是法律研究的形式,需要结合历史和经验,发挥个人主观能动,但极端现实主义者却否认法理学的作用。

形式主义是更为符合智慧法律服务系统研究需要,都期望通过固定的分析模型得出法律结论。但实践和学界长期对形式主义的批判可以看出,形式主义模式下得到的法律结论往往是唯一,这使得法律丧失原有的多样性和辩论基础,霍布斯“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经验”[10]就是经典的批判法律形式主义。智慧法律服务系统理论模型后又转向于法律现实主义,例如前文提及的案例论证模型。通过大量案例的学习,掌握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官的实践经验,以类比方法运用到服务系统中。有学者认为现实主义研究模式的引入推动智慧法律服务系统深度模拟人类主体思维[11]

事实上,从辩证的角度看,两种研究方法并不应当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区分。例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H·L·A·哈特虽然是“法律规则说”的提出者,但他既不赞成极端的形式主义,也拒绝规则现实主义。哈特认为法律兼具核心正确观点和创造性,即形式和现实的结合[12],反映在智慧法律服务系统中就是对哈特这一“开放结构”理论的应用。

形式主义、现实主义和开放结构三种法律研究方法对智慧法律服务系统的贡献呈梯度上升。形式主义侧重于简单案例的解决;现实主义引入新的思维模式,使得系统能更有深度的“思考”;而“开放结构”则使得系统具备了处理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

1.2.2 实践运用

实践运用的核心同理论模型的核心具有一致性。实践运用同样关注推理模型能否满足日常法律服务需要。法律推理的逻辑性表明证明法律推理在人工智能可行性之前需要证明逻辑推理的可行性。20世纪40年代的OSCAR系统证明了人工智能具有辩论推理的能力。[13]在智慧法律服务系统中首先得到应用的是法律规则模型JUDITH[14],随后的发展则关注规则与现实案例的联系,反映在计算机程序中,是规则模型与已有数据的联系,据此模仿律师的一般思考方式[15]。智慧法律服务系统渗入具体法律部门表明这一人工智能系统认识到了法律领域对行业专业性的要求之高,寻找了持续发展的生存方法。70年代的TAXMAN一型系统被应用到税法领域,80年代初期的LDS系统首次被用于涉及产品侵权的实体案件的解决。[16] TAXMAN一型系统也在80年代进化成为TAXMAN二型。[17]我国智慧法律服务系统同样起步于法律专家系统。钱学森教授的论著开启我国研究法律专家系统的大门,[18]1986年电脑量刑系统在盗窃量刑模型构建上取得了重要突破,1993年中山大学学生群体组织开发了律师办公自动化系统。[19]武汉大学赵延光教授开发了《实用刑法专家系统》,囊括了咨询检索、辅助定性量刑等子程序系统。[20]这表明我国人工智能与法律领域思想具有前瞻性,理论基础扎实,拥有独立开发智慧法律服务系统的能力。

1.2.3 争议观点

法律智能服务系统的争议实质上是人工智能的争议。持有消极观点最为著名的就是英国科学家霍金,他认为人工智能一旦超过人类智能将会对人类产生威胁。[21]牛津大学的调查报告也显示,软件开发者担心其会被人工智能替代。[22]美国康奈尔大学教授於兴中则认为法律界对于人工智能的引入“期待大于恐惧”[23]。最有利的证据就是第一台人工智能律师ROSS得到全球最大律师事务所 Dentons投资。[24]Dentons的兴趣充分证明法律界乐于人工智能的加入。事实上,脱离法律领域,也有很多人对人工智能持积极态度,比如搜狗首席执行官王小川就不认为机器能“战胜”人类,对人工智能应持乐观态度。[25]

人工智能的成功源于成功模型的建设和大量数据经验的学习,但“AlphaGo”系统证明,如果学习存在瓶颈,人工智能也会存在运作缺陷。首先,经验丰富的律师和法官都清楚诉讼案件博弈关键走向在于证据,而证据的搜集是人工智能目前无法完全处理的;其次,虽然人工智能具备一定应变能力,但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中的应变能力更由其语言智慧集中展现,人工智能的表达很难实现;最后,人工智能只能学习现有案例经验,并且通过程序的完善,可以处理复杂案件。但面对新型案件,如泸州“二奶”案,无锡“胚胎”案,还有目前的校园网络贷款诈骗案,法律专家凭已有的思维都存在争议,人工智能囿于“经验”限制既无法做到合理分析,也无法结合社会实际,以法律原则进行判断。所以法律人才与人工智能应当是相互补充,法律人才仍不具有可替代性。

1.3 国内外发展现状

1.3.1 国内现状分析

国内目前智慧法律服务系统的代表应当是2011年邓毅沣博士创造的科云智能法律系统,百度百科中对该系统的评价是平民化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法律搜索引擎。[26]该网络平台兼具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甚至法律私文书,如合同文书的编写。多数检索信息显示,科云网已经转向电子商务平台,尤其是电子商务法律平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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