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35633字

目 录

引言 ......................................................5

一、 海洋倾废与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 ...6

(一) 海洋倾废 6

(二) 海洋倾废许可证 7

二、 我国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 7

(一) 我国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的历史概况 7

(二) 我国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8

三、 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实施基本概况及存在问题 10

(一) 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实施基本概况 10

(二) 我国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12

四、 国际法上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16

(一) LC-LP规定的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 17

(二) 外国法中的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 18

五、 我国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的实现机制探究 22

(一) 许可证制度在海洋倾废中的角色定位 22

(二) 海洋倾废许可前置程序思考 23

(三) 海洋倾废许可行政程序合理化思考 26

(四) 海洋倾废许可的后期监管程序 28

结 语 29

参考文献 ..30

致 谢....................................................33

论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的角色与功能

王思娅

,China

Abstract:Ocean dumping is a major source of polluted marine environment. Since the "London dumping convention", the marine dumping permit system has became the main means of controlling marine dumping activities of the nations around the nation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cean dumping, the content of the system has also been enriched constantly. Both the changing contents of the list of waste substances and restricting measures which aims to preventing marine dumping are bettering. They all provide better guidance for nations to controlling the dumping and protecting marine environment. China's marine dumping permit has not been updated on the whole since established, so it can not solve the increasingly complicated problems. At the same time, the management conflicts arising from the marine administration system do more harm to the protection of marine environment. Based on the specific situation of China's marine dumping permit , this paper mainly demonstrate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perfect the marine dumping permit.

Key words: ocean dumping; permit system; ocean dumping area

引言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以及海上资源的大规模开发,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海洋倾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其倾废内容也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而不断地增加。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ne Organization,下简称IMO)根据《防止倾倒废物或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即伦敦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 the London Convention and its 1996 Protocol,下简称LC-LP)的缔约国报告制度,发布的《2013缔约国发放许可证的最终报告》显示,日本在海洋处置维护性疏浚物2,22.8万吨、无机地质材料1,28.6万吨;韩国在大西洋东部的海域处置维护性疏浚物64.7万吨、鱼类废物2,355吨、污水污泥18.3万吨以及天然有机原料255吨;而我国在黄渤海海海域、东海海域以及南海海域分别处置的维护性疏浚物44,34.3万吨、126,30.8万吨和3845.4万吨,报告的数据说明各国的海洋倾废总量巨大[1]。除此之外,放射性废弃物、二氧化碳流、海洋垃圾以及海底采矿的尾矿处理等新型的海洋倾废给国际以及各国管理海洋倾废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海洋倾废总量巨大以及海洋倾废内容变化的情况下,世界各国针对海洋倾废的国际以及国内倾废立法也在逐渐的完善。从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Pollution of the Sea by Oil,下简称OILPOL)、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伦敦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 the London Convention,下简称LC)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的1996议定书》(1996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下简称LP),以及之后其他海域一些区域性国际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对海洋倾废管理的合作愈加的规范,对海洋倾废的法律控制也更详细化和标准化。

通过公约以及公约缔约方的协作,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得以实施。海洋倾废许可证之前,每年在海洋倾倒的5亿吨疏浚物质中,约有10%受到各种来源污染的疏浚物被倾倒在海洋中。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施行以来,这种内容的倾倒活动被倾废许可所禁止,在海洋倾倒的污染物明显减少,如IMO海洋倾废历史记录所显示的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的海洋处置逐年递减[2]

海洋倾废与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

海洋倾废

对海洋倾废内涵的理解随着海洋倾废内容的变化而变化。OILPOL是最早限制海洋倾废行为的公约,主要涉及海上船舶与海上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处置。LC和《海洋法公约》规定了较大范围的海洋倾废这一处置方式的具体内容[3]:从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上有意地在海洋弃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有意地在海上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的任何行为。LP在LC海洋倾废内涵的基础上增加了从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上将废物或其他物质在海底及其底土的贮藏;以故意处置为唯一目的,在任何海上遗弃、倾覆平台或其他人工构造物[4]。同时,国际海洋倾废立法还排除了非有意在海上处置废弃物的行为,如LC将为了单纯的放置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废弃物海洋处置排除在海洋倾废内涵之外。这方便了由于废弃物处置造成海洋污染的主体追责,也确定了海洋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对人的范畴。综上,国际上海洋倾废的内涵主要指利用一系列倾废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平台以及其他人工构造物等,将废弃物有意的弃置于海洋的行为。

随着海洋污染情况的不断变化,吕建华等[5]对海洋倾废的内涵产生了质疑:利用工具将陆源污染物运至海洋处置的海洋倾废内涵界定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划分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与陆地环境保护机构对海洋污染源权力管辖范围。但是,这样的权力划定方法容易造成一些海洋环境保护的漏洞。《海洋法公约》划分的六种海洋污染来源中,陆源污染在海洋污染中占到80%的比重,而海洋倾废的仅占10%,海陆交叉污染情况严重。将海洋倾废的管理权完全划归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而陆源污染划归陆上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容易造成两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冲突,不利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因此,吕建华等提出了新的海洋倾废内涵:废弃物的海洋处置最终会导致海洋污染,这样的处置行为即为海洋倾废。这样的定义最大限度的明确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管理范围,避免的管辖权力的冲突。

在立法中,海洋倾废内涵的不同定义带来的管理效果具有很大的差异。虽然吕建华等对海洋倾废内涵的理解更加有利于保护海洋环境,但基于现阶段国际以及国内立法中海洋倾废内涵,考虑到大范围的立法以及现实操作问题,本文对海洋倾废做如下定义:海洋倾废是指倾废主体利用倾废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平台以及其他人工构造物)有意的在海洋处置废弃物的行为。

海洋倾废许可证

从海洋倾废的发展历史来看,海洋倾废许可证主要针对海洋倾废的废弃物类型、场地等的认证以及对海洋倾废监管问题,其实质是通过行政权利来约束海洋倾废活动的一种“解禁权利的凭证”[6]。海洋倾废立法对海洋倾废活动进行管理的方式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对倾废废弃物类型的限制;对海洋倾废场地进行管理;对倾废主体的申报行为及倾倒活动进行监管以及决定倾倒许可证的发放及许可倾倒的区域范围。因此,海洋倾废许可证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倾废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决定解除对申请人申请的海洋倾废内容的禁止后,向申请人所颁发的认可倾倒的凭证。

海洋倾废许可证的主要作用是用来规制和管理海洋倾废活动,达到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通过海洋倾废许可证的设定、申请和审批,将行政主体和倾废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表现出对“独立的环境法益的保护”[7]。首先,行政主体实施海洋倾废许可既是其责任又是其义务。行政主体要对海洋倾废许可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认定,如将可能会给海洋生物以及人类造成伤害的废弃物通过事前禁止排除在许可之外,预防因这类废弃物带来的海洋危害[8]。其次,倾废主体通过申请倾废许可,对自己的申请内容进行检查,并进行报告。获得许可后,按照许可规定进行海洋倾废,对于违反海洋倾废许可证内容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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