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约法律制度的建立

 2024-01-18 09:01

论文总字数:8929字

摘 要

建国后我国的立法未对婚约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彩礼纠纷做过一些规制,这使得婚约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可依,在现实中造成了较大的困扰。笔者认为这种法律缺位的状况是亟待改变的,本文拟借鉴国外和古代的婚约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分析建立婚约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体设想,以期建立我国的婚约法律体系,解决一些现实中的困扰。

关键词:婚约,立法,设想

Abstract: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RC, legislation on marriage engagement is not defined. the "marriage law" (two) of the dowry dispute did some regulation,which caused dispute in largely lawless, resulting in greater difficulties reality.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legal vacancy situation is the urgent need to change, this paper intends to learn from foreign and ancient marriagelegislative experience, combined with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of China , analy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marriage legal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some specific ideas,in order to solve some pratical problems.

Keywords: marriage engagement;legislation;assumption

目录

2 我国婚约及其法律规制的现状 6

2.1婚约的现状 6

2.1.1 悔婚、退婚的情况日益普遍 6

2.1.2 婚约纠纷涉及的财产价值越来越大 6

2.1.3 婚约主体身份混乱 6

2.1.4 解决婚约纠纷的方式非法治化 6

2.1.5 婚约纠纷司法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损害我国的司法权威 7

2.2 法律规制的现状 7

2.2.1 法律的缺位 7

2.2.2 司法解释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 7

3 我国应否建立婚约法律制度的争议 8

3.1 赞成的观点 8

3.2 反对的观点 8

3.3 本文作者的观点 8

3.3.1 婚约立法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 8

3.3.2 婚约立法使以结婚为预期的经济投入更有保障 8

3.3.3婚约立法有利于在国际交往中保护国民 8

3.3.4 婚约立法有利于使婚约朝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减少纠纷 9

4 建立我国婚约法律体系的构想 9

4.1婚约当事人 9

4.2婚约之形式 10

4.3婚约之效力 10

结语 13

参 考 文 献 14

致谢 15

1引言

婚约,也被称为定婚或者订婚,指男女双方为了将来缔结婚姻作出的事先约定。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开放的持续扩大,近些年来我国民众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新矛盾,而这种变化在婚姻家庭方面的体现则对我国的婚约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对婚约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

2 我国婚约及其法律规制的现状

2.1婚约的现状

2.1.1 悔婚、退婚的情况日益普遍

建国后严格的户籍制度松动以后,人口流动急剧增加,尤其是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偏远地区人口流向发达地区,而这种人口流动造成了婚姻的男女双方常常不在同一地区工作和学习,订婚到结婚之间的空档时间容易出现一些不确定的因素,造成婚约的不能践行。

改革开放以后,西方的性解放思潮对中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年轻人更重视自己的性自主权了,传统的性道德在不断淡化,婚约之后应当互负的贞操义务有时得不到落实,这造成婚约常常不能顺利地实现。[1]

同样是西风东渐的影响,年轻人变得不再安于长辈为自己安排的婚姻,而事实上当前的婚约依然是由长辈主导的。年轻人的这种反抗也造成了悔婚,退婚现象的普遍存在。

2.1.2 婚约纠纷涉及的财产价值越来越大

在中国的习惯里,为给将来的婚姻增加更多的确定性,男方家庭往往会向女方家庭赠送数额较大的彩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彩礼的数额也在不断地增大,笔者所在的江苏中部地区,通常彩礼数额会达到十五到三十万。这也成为男方家庭不小的负担。有一些男方家庭因为经济的压力,甚至举债以给付高额的彩礼。这种社会背景下,如果婚约不能变成最终的婚姻,而退还彩礼的问题上又存在纠纷,常常会演化为家族间的暴力冲突,涉及人数众多,甚至造成伤亡,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2.1.3 婚约主体身份混乱

实践中常常存在婚约的当事人为家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却是其子女或者当事人是子女,原告和被告却是家长的情况。这与基本的法理相悖,按照《民事诉讼法》,直接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成为原被告,这种状况带来了权利义务的混乱。

2.1.4 解决婚约纠纷的方式非法治化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直至今日,一旦两个家庭出现婚约纠纷,在请媒人居中调停不成的情况下,往往会通过家族力量,以暴力相威胁。而通过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或乡镇政府等行政机关调解的情况还不够普遍,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也未能深入人心。这种纠纷解决办法与我国的建设法治国家的方向是不一致的。

2.1.5 婚约纠纷司法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损害我国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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