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之附条件不起诉

 2024-01-17 09:01

论文总字数:8014字

摘 要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一制度对于挽救教育未成年人具有很显著的作用。然而,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例如在适用条件、考察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法庭教育效果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应加以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问题,完善

Abstrac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mended in 2012 formally established the minor non prosecution of additional conditions. This system has a significant effect on juvenile crime in our education. However, our country minor conditional non prosecution system has many problems such as absence and, in suitable conditions, inspection mechanism, supervision mechanism, the education effect has the problem, should be perfected.

Keywords:Minors conditional not to Sue system,Apply to problems,Perfect

目 录

1 引言 4

2 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性 5

3 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5

3.1 适用条件过于严格 6

3.2 考察机制不完善 6

3.2.1 考察期限需进一步量化 6

3.2.2考察主体不明确 7

3.3 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7

3.4 特有的法庭教育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无法体现 7

4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8

4.1 适当放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条件 8

4.2 量化考察期限设置条件和明确考察执行主体 8

4.2.1量化考察期限设置条件 8

4.2.2 明确考察执行主体 8

4.3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9

4.4 增设法庭教育 9

结论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1 引言

未满18周岁的李某于2012年3月15日,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北碚区张家安置房5期A区4栋6单元底楼楼梯间,盗窃一辆价值三千多元的红色重庆力帆三轮摩托车,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破案后把三轮摩托车发还给失主谢某,犯罪嫌疑人李某落网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取保候审后李某与其家属主动找到失主谢某,当面对失主赔礼道歉并赔付了失主损失3000元,失主也对李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之后,李某在家属的陪同下与谢某一起来到北碚区检察院,在检察室主任和该案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当场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被害人谢某在和解协议书中不仅表达了对李某的行为既往不咎的意愿,而且希望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念在李某为初犯且为未成年人从宽处理。

北碚区检察院在征询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意见,各方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均无异议。北碚区检察院依据新修订的《刑诉法》271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但设置了6个月的考察期观察李某的表现。李某在考察期内不仅应遵守《刑诉法》第272条第三款即“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者迁居,应当经过考察机关的批准”外,还需完成如下两个要求:第一、至少参加3次社会公益活动:第二、每两个月向北碚区检察院汇报近期情况并提交书面的思想报告。

据北碚区工作人员介绍,李某只有完成规定所要求的并不再犯案,待考察期满后北碚区检察院才会确定做出最终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否则会撤回不起诉并提起公诉。

近几年,刑事案件呈低龄化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日益增长。这些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偏小,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犯罪后大多数都经过了监护人、学校、社区的再教育,都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有悔改的表现。[1][1]如果这时候还将他们送上法庭,不仅加重了司法机关的负担,也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生留下了污点。这样一来不仅不利于他们重返社会,还会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发展一定程度还加重了国家的负担。我国所确定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把国外的迟延起诉和暂缓起诉制度再加上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减轻司法机关诉讼压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所犯轻微刑事案件,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协调统一来看,并没有全都需要提起公诉的必要。

根据我国2012年修改前的《刑诉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只能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在当前这样的立法环境下,这样的“刑事污点”对于这些尚未踏入社会的未成年人来说,等于打上了犯罪的“烙印”,严重影响到今后的就业和生活。基层检察机关也一直在探索该制度的实施。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北京、上海、江苏、云南、重庆等地的一些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一些罪行比较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过失犯、偶犯、初犯采取了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要求我们检察机关符合其相应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有关司法制度、剥夺政治权利的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犯罪和刑罚。与此同时,各地各自为政的实行该制度,导致了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不仅缺乏普遍性性、规范性,也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比如适用的条件过于严格、考察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庭教育得不到体现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附条件不起诉做出进一步的研究,从而来明确构建我国该项制度。[2][1]

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作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采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原则基础。此外,“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功能要求使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均采用了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保护性处置原则。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也是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采用不起诉处理的方式。另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我国人民检察院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政策,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各项权利的保障也符合人性化的发展趋势的要求。最后,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仅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改造和教育还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且够缓解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如自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1992 年在国内率先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十多年来,该院一共对近二十名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其中仅有四名被提起公诉,其余的都得到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获得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这些未成年人都能够继续在学校里完成学业并顺利升入大学或者走上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犯罪预防综合治理的有效探索,能够充分调动社区、司法机关、学校、家庭、自身等各方面力量形成一种合力,对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对挽救未成年人及其今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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