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24-01-16 08:01

论文总字数:9647字

摘 要

基于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内涵的界定,阐释了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在于严峻的环境现实需求、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要求、传统补偿性原则和其他责任的缺陷等方面,而构建该制度的可行性主要在于民法理念的嬗变、惩罚性赔偿理论的支撑、国外现有立法的借鉴、司法的公平正义理念、生态文明的价值趋同等方面。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环境侵权,补偿性原则

Abstract:Based on the connotation of environmental tort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llustrating the necessity of building the system lies in the environment is polluted seriously in our country, environmental tort is particular, traditional compensatory principle and other tort liability have some flaws. It is feasible to establish punitive damages, it lies in the change of civil law , the punitive damages compensation theory supporting, other countries and china have some experience that we can study, the law require justice, and it is in accordance with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Keywords:punitive damages, environmental tort, compensatory principle

目 录

  

1 引言 4

2 惩罚性赔偿的内涵 4

2.1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4

2.2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4

3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具有必要性 5

3.1 我国严峻的环境现实需求 5

3.2 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要求 6

3.3 传统的的补偿性原则的局限 6

3.4 其他环境责任的局限性 7

4 环境侵权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8

4.1 民法理念的嬗变 8

4.2 惩罚性赔偿理论的支撑 8

4.3 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借鉴 8

4.4 其他领域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释的可借鉴性 9

4.5 公平正义的追求 10

4.6 建设生态文明的价值趋同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1 引言

惩罚性赔偿作为英美法系救济制度中的重要一种,其拥有的赔偿、惩罚、预防和激励功用,并且在法律实务中产生了重要作用。目前该项制度已经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关注。作为一种新式的侵权形式,环境侵权拥有其自己的特点。伴随着工业的发展,我国的环境侵权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以往的同质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无法完全应用于环境侵权案件,因此,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的采用已经十分必要了。

2 惩罚性赔偿的内涵

2.1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英文为“punitive damages”,美国侵权法中表述为除了损害赔偿之外的赔偿,目的是为了惩罚特别无理行为的人,且为预防其及他人未来从事相似行为而做出的赔偿。我们认为惩罚性赔偿就是由于侵权人的不法行为,而由侵权人向被侵权人给付的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以外的金钱赔偿。[1]它不仅拥有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而且有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等功用。虽然惩罚性赔偿在《汉穆拉比法典》和《十二铜表法》等中已有体现,但严格意义上该制度制度却是在中世纪的英国产生的,在美国法院得到最先得确立。然而,在大陆法系中却几乎没有涉及到惩罚性赔偿,大陆法系侵权救济制度主要在于填补损害。在我国,民事立法虽然主要以大陆法系为模板,但也采纳了英美法系的少许优秀可行制度。比如惩罚性赔偿就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等法律中,但是该制度并未能够广泛应用到民事领域。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包含两部分内容,首先是环境侵权行为,蔡守秋教授在其书中解释为因环境污染和环境资源破坏致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2]其次是惩罚性赔偿,因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指因环境侵权而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赔偿超过实际损失多倍的带有惩罚性的赔偿。

2.2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拥有多种功用,不仅具有赔偿的功用,而且具有惩罚、预防和激励的功用。

第一,民事责任中,如果能够对被侵权人起到补偿作用,那么,民事侵权的救济方式必须具有补偿性,补偿性原则正是为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但是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采用补偿性原则无法使被侵权人得到充分的补偿,而惩罚性赔偿要求侵权人不仅要支付可计算的实际损失,而且要支付无法计算的如精神损害和公民环境权损害以及将来可能受到的损失。所以,如果在法律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则可以使被侵权人获得完全补偿。

第二,部分民事责任主要任务是进行惩罚和救济,惩罚性赔偿主要应用于那些主观存在过错的侵权人,通过实施惩罚性赔偿来对其过错行为进行惩罚。补偿性原则看似给侵权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但是其性质相当于一种交易,[3]对被侵权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这样很难对富人起到惩罚的作用。但惩罚性赔偿却可以大大加重侵权人的违法成本,通过支付高昂的金钱来惩罚其恶意侵权行为。

第三,“遏制是指法律首先规定一个样板,而他人可以通过该样板来吸取经验和教训,从而使其不再发生同样的行为。”[4]遏制功能,是指通过惩罚性赔偿使侵权人在思想和行动上主动放弃加害行为的功能。[5]首先,通过实施惩罚性赔偿,可以使那些已经受到惩罚的侵权人不再侵权,其次,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实施,可以使那些想要实施侵权的人放弃侵权的想法。

第四,法律具有引导性功能,通过法律的规定,引导人们实施正确的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激励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企业主动减少和治理污染,二是激励被侵权人进行诉讼,维护其权益。

3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具有必要性

作为特殊侵权方式的一种,环境侵权拥有其专属的特点,因为这些特点,所以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必须依据其专属的这类特殊性进行。而现有的环境侵权赔偿理论则缺乏对其特殊性的考虑,本身的理论也存在些瑕疵。这些局限性,使得受害人利益不能及时,完全、有效的得到救济,并且也不能规制一些故意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

3.1 我国严峻的环境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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