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的制度选择

 2024-01-12 09:01

论文总字数:10637字

摘 要

目前关于劳教制度废止之后该如何调整和规范原先适用劳教的对象和行为,学界主要有四种思路,分别是“劳教对象进行分类后分别适用现行不同法律进行处理”、“轻罪化”、“保安处分”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在比较了四种思路的基础上,认为建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因符合我国的国情,确立制度的成本较小而具有独特的优势,应该作为劳教制度废止之后的最佳制度选择,并就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了一点建议。

关键词:劳动教养,轻罪化,保安处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

Abstract:There are four kinds of ideas about how to regulate and adjust the illegal behavior after the abolition of 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ystem.There are “Classification”,“Misdemeanor”, “Security Measures” and “the illegal behavior education correctional”.By comparing them,I think the illegal behavior education correctional system should be the best choice as it matches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cost of its establishment is lower.And I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bout it.

Keywords: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Misdemeanor, Security Measures,the illegal behavior education correctional

目 录

一、引言…………………………………………………………………………4

二、目前理论界关于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总的四种制度选择…4

(一)不主张建立新制度的思路述评…………………………………………4

(二)轻罪化述评………………………………………………………………5

(三)保安处分化述评…………………………………………………………6

(四)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述评…………………………………………………6

  1.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是劳教废止后的最佳制度选择…………………7

(一)符合我国惩戒法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7

(二)教育矫治早已列入立法规划并通过试点累积了经验……………………7

(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立法成本较低……………………………………8

  1.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具体制度设计………………………………………8

(一)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基本原则……………………………………8

(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实体上的要求…………………………………9

(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程序上的要求……………………………10

五、余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不会重走劳教之路…………………………11

结论………………………………………………………………………………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一、引 言

劳动教养制度自1955年提出、1957年确立以来,在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和谐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教养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其存废之争更是持续了数十年。进入21世纪后,随着微博的普遍推广,“任建宇案”“上访妈妈唐慧案”等一系列案件接连遭到了曝光。废除劳动教制度的呼声随之被推上了高潮。终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传来了“好声音”,这一“好声音”在2013年12月28日这一天变成了现实。这项饱受争议的劳教制度从此成为了历史当中的一页。废止劳教的这一举措也成为我国法治道路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对于劳教废止后该用什么样的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原先被劳教的对象和违法行为,学界主要两派观点,四种思路。一派主张以现行的法律将劳教对象进行分类处理,另外三种观点形成另外一派主张建立新制度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一是、对劳教对象进行分类后分别适用现行不同法律进行处理;二是、主张建立“轻罪化”制度;三是、主张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四是、主张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正制度”。

本文试图通过对这四种制度选择的思路进行分析比较,选出劳教废止之后的最佳制度选择——建立中国特色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

二、目前理论界关于劳教制度废止后总的四种制度选择

  1. 不主张建立新制度的思路述评

主张对原先适用劳教的对象分类后分别予以正当化处理,其中构成轻微刑事犯罪的纳入刑罚体系,另外的治安违法者纳入行政处罚体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因此从立法上来看,作为行政处罚的拘留和作为刑事处罚的拘役基本上已互相衔接,其之间已经容不下其他的处罚形式。劳动教养作为介于两者之间的处罚措施在法律上找不到适合其的位置。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缝隙,近期的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将刑法中拘役刑的起点由原先的1个月下调至15天,从而实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无缝对接。

这种思路单从司法成本看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从长远看,它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比如未成年人的犯罪,如对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不管是罚款还是拘留(最多15天),都无法解决问题;但是对其适用刑罚,又怕对未来的前途影响太大,不利于成长。再如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但并不构成犯罪的人,我们不能给予刑罚处罚,但仅给予行政处罚的罚款或拘留,又不能矫正其人身危险性或消除其社会危害性。这些人的存在,势必给社会造成安全隐患。因此,这种思路综合来看不是劳教制度废止后的一个好选择。

  1. 轻罪化述评

主张对刑法进行修改,取消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对入罪采用单一的定性标准,从而把一些违法行为按照轻罪处理,将这些本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的新范围。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将一些具有社会危险性,但因没有达到“量”的要求而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如:盗窃、诈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等交由轻罪制度予以调整,并由法院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2]]

笔者认为建立轻罪制度,将劳教对象纳入刑法体系中作为刑罚的一种补充的做法在实践操作中会比较容易,不用再纠结劳教惩罚过重的问题。但取消刑法的定量因素,建立轻罪制度,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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