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护

 2024-01-12 09:01

论文总字数:9218字

摘 要

本论文基于老年人精神赡养内涵界定,梳理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规定,借鉴域外的成功做法,提出完善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关建议,旨在构建老年人精神赡养良好法律环境。

关键词: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保护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spiritual support, this dissertation will review the legal system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draw on the successful legal practice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provide certain suggestions for perfecting Chinese relevant law, in order to builder a merit spiritual support legal environment for the elders,

Key words: the older, spiritual support,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目 录

1 引言 4

2赡养及精神赡养 4

2.1赡养 4

2.2精神赡养 5

3精神赡养的法律构成 5

3.1精神赡养的主体 5

3.2精神赡养的客体 5

3.3精神赡养的内容 6

3.4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 6

4我国精神赡养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6

4.1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 6

4.2我国精神赡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7

5外国精神赡养的立法现状及启示 8

5.1外国精神赡养的立法现状 8

5.2外国精神赡养的启示 9

6精神赡养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10

6.1完善精神赡养相关的法律体系 10

6.2具体精神赡养相关条款,增强操作性 10

6.3确立调解为处理精神赡养纠纷的必经程序 11

6.4健全社会帮助系统,实现涉老案件的专业化 11

结 论 12

参 考 文 献 13

致谢 14

1 引言

出生于南京市的杨女士一生命运多舛,坎坷不平。由于早期受生活所迫,与一儿一女分开,几经波折后终于一家团圆。1978年11月杨女士从上海退休,1988年杨女士在南京分得一套住房,2000杨女士希望儿子儿媳照应,将南京房子卖了到江苏海安县与儿子同住。2004年8月杨女士由于家庭琐事与儿子发生争吵,儿子一气之下搬了出去,之后杨女士找到儿子请求看在她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份上搬回家住,儿子儿媳仍不为所动。儿子的行为激怒了老人,2007年4月1日杨女士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每月支付900元的生活费,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因为杨女士有退休金,基本生活足以保障且儿子的经济情实力不足所以法院没有支持杨女士要求儿子支付赡养金的请求,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指经济上的赡养,也应当包含了精神上的赡养。杨女士提出儿子定期探视是符合人伦的也有法可依,因此法院支持了杨女士的请求,但对于具体的探视次数和时间,被告客观情况难以允许,对此,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每周探视不少于两次,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这是中国法院首次依据老年人权益法的规定支持精神赡养的一起赡养案件。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在未来的一到两年,我国将正式迈入“老龄社会”。加之上世纪70年代独生子女的政策使得现在大部分老年人过着“空巢”的生活,老年人无人照料,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1]目前,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中国的一个社会问题,为了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2013年7月,最新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子女应“常回家看看”,同时规定子女要多关注老人精神上的需求。

2赡养及精神赡养

2.1赡养

赡养,根据字面的含义是指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2]而现代的赡养已经不能仅仅停留在经济上的帮助,还应包括精神上的支持。

2.2精神赡养

精神赡养指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得到得到精神上的慰藉,特点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结合。[3]从前我们一直认为对父母的赡养仅仅是为父母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充足的物质保障就可以了,没有意识到需要对父母尽到精神赡养的义务。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被赡养人对赡养人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现实中越来越多的被赡养人因为赡养人没有尽到精神赡养的义务而把赡养人告上法庭。被赡养人对精神赡养的维权可以看出我国的赡养方式已经开始发生变化,对于具备自养能力的被赡养人开始期盼被赡养人的精神关爱且这种需求已经上升到需要寻求法律帮助的高度。

3精神赡养的法律构成

我国精神赡养的立法刚刚起步,一条“常回家看看”的条款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议,主要的争议在于这到底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不可否认精神赡养是一个充满道德色彩的问题,但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急需道德,老年人倒地扶不起,见义勇为流血又流汗,辛苦了大半辈子的老人无人照看。在这样普遍缺乏道德感、正义感的现在只有利用法律这一强制手段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3.1精神赡养的主体

精神赡养中的被赡养人是《老年法》中的老年人,而精神赡养的主要义务人应为家庭成员,要求儿女子孙对长辈要敬重孝顺;而国家在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方面更多的是起到辅助或者次要的作用,而针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国家也作出相当大的努力,例如完善社区服务的基础建设;给老年人创造更多的活动场所和活动空间,丰富老年人的生活;保证空巢老人的精神赡养等。

3.2精神赡养的客体

精神赡养的客体应为爱老、尊老的优良社会道德风尚。[4]爱老、尊老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也是一种具有很高的道德意义的价值观。孔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5]庞德也有类似的表述:“中国拥有关于民族习惯的传统道德哲学体系。这或许是一个优势,它有可能成为关系调整和行为的规范可以形塑的理念体系。”[6]

3.3精神赡养的内容

精神赡养的内容十分广泛,学者们对精神赡养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定义并提出了许多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缪光宗教授在《老龄人口的精神赡养问题》中提出,所谓的精神上的赡养应当具有三个维度,即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与此对应的“满足”是人格的尊重、成就和安心的情绪的一种抚慰。[7]所以,精神上的赡养包含了两层相互关联的内容,既包括家庭的精神赡养,也包括社会的精神赡养。从其行为方式而言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就前者而言就是被赡养人如果精神生活上有需求,需要积极满足,为被赡养人必要的精神生活提供物质保障;对被赡养人进行亲情慰藉,从其法律层面看就是需要赡养人抽出一定的时间去看望和陪同被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基本的生活需要。就后者而言,就是不对被赡养人实施精神虐待或者故意制造被赡养人的精神痛苦,这主要包括在行为上和语言上不能对被赡养人的精神进行支配,不能对被赡养人的生活和人身的自由进行干涉和限制等。

3.4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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