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下合理期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23-11-11 11:11

论文总字数:18212字

摘 要

随着技术发展,智能视频监控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为公共场所的摄像头长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控提供了技术支持,超出了传统的合理隐私期待,致使个人信息泄露、诸如“水滴直播”事件的非法同步直播等新兴侵权形式不停涌现。公共场所中需要保护的隐私利益符合“合理隐私期待”的标准,我国立法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司法中未能形成较为综合完整的保护机制,致使个人合理的隐私期待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立法需要明确隐私利益的范围、侵权行为、责任主体、法律救济等内容,形成对视频监控下隐私利益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视频监控;公共场所;隐私权;合理隐私期待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Expectations by Surveillance in Public Places

XinYu Gu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intelligent video surveillance is combined with computers and networks to provide technical support for monitoring cameras in public places for a long time and in a targeted manner, exceeding the traditional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resulting in leakag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such as “water droplets. New forms of infringement, such as the illegal live broadcast of live events, have continued to emerge. The privacy interests that need to be protected in public places are in line with the standard of “reasonable privacy expectation”. China’s legislation is not specific enough and lacks operability. The judicial system fails to form a comprehensive and complete protection mechanism, resulting in an individual’s reasonable privacy expectations that can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 Therefore,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needs to clarify the scope of privacy interests, infringements, the main body of responsibility, legal remedies, etc., and form an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terests under video surveillance.

Key Words: surveillance;public places;privacy;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目 录

一、引言……………………………………………………………………1

二、公共场所中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隐私利益……………………………1

(一)隐私——一个动态的概念………………………………………1

(二)公共场所中存在隐私利益——否定之否定…………………………2

(三)公共场所中值得保护的隐私利益——符合合理隐私期待标准……3

三、监控视频的发展超出传统合理隐私期待………………………………4

(一)视频监控的传统合理隐私期待………………………………………4

(二)现代智能视频监控引发新型合理隐私期待…………………………5

三、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完善……………………………………………8

(一)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8

(二)需要专门立法和综合性法律保护机制………………………………9

四、结语……………………………………………………………………12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一、引言

2017年6月,90后女生陈某发文质问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文章指出多个公共场所使用360智能摄像机拍下监控视频并将其上传至360旗下的直播平台——“水滴直播”进行直播。水滴直播是360智能摄像头的用户平台,而对于并没有购买360智能摄像头的公众可以通过登录水滴直播的官网予以观看。这就意味着,在被摄录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水滴直播使其出现在直播画面中,引发公众对视频监控下公共场所隐私权的隐忧。公共场所中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隐私利益?人们习惯传统视频监控,但为何现代智能视频监控侵犯隐私利益的现象不断涌现?现行的法律制度是否可以提供有效可行的法律救济?

由于公共场所本身的特性,在界定公共场所隐私利益的保护范围是难点所在。传统视频监控符合人们的隐私期待,但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视频监控系统超出传统的合理期待,使得一些新兴侵权形式不断涌现,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保护机制不能对其作出有效可行的保护。因此本文探讨视频监控对公共场所下合理隐私期待的侵权风险以及规避措施。

、公共场所中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隐私利益

进入公共场所,我们的一言一行在“电子眼”下无处遁形。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我们选择让渡一些自由,然而本能告诉我们,这样的让渡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这种本能是否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本章通过界定隐私,进而判定公共场所是否存在隐私利益需要予以保护,最终确定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以及判定标准 。由于对隐私权的界定学术界仍存在争议,本文着重探讨隐私利益。

(一)隐私——一个动态的概念

隐私,一种自然权利,从人类开 始抓起树叶遮羞时就产生了,是人之所以为人而享有的固有、客观存在的权利。如何定义隐私?有人认为,隐私的核心价值是使事物私有化,这是一种简化的定义[1]。有人把隐私理解为个人的“自治”,他们认为隐私是“个人、团体或机构有权决定自己何时、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的将自己的信息传达给别人。”[2]还有人认为,隐私是一种“尊严”,正如Robert C. Post所言:“尊严维护了自我的社会化,隐私保障了自我的、自发的、独立的和独特的个人方面,隐私权作为人格试图把所有的人在一个单一的标准化社区的界限消除,隐私自由取消这个社区从而达到保护个人的自主性。”[3]尽管已经提出了以上隐私定义,但似乎没有一个定义可以妥善解决隐私纠纷。如果隐私被定义为确保自决的权利,这一定义不能区分隐私权与其他人权,因为其他人权也具有这种共同性质,隐私权是否应成为独立人权的地位值得怀疑。相反,对隐私的狭隘定义将无法保护隐私权,例如隐私被定义为保护私人事务的权利时,根据这一定义,隐私权不能保护已经公开的私人事项。

上文试图找到一个单一的、通用的隐私定义,但将面临保护不足或过度保护的问题。因此,一些人提出了另一种选择,即承认隐私是多方面的,应该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Solove认为“隐私不是一个人对社会的利益,而是基于社会的规范和价值观对个人的保护。隐私并不仅仅是一种将个人从社会控制中解脱出来的方法,它本身就是一种从社会规范中浮现出来的社会控制形式。”[4]因此,如果一个人伤害了他人的尊严,国家有义务采取积极的姿态保护人民的尊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成为人民保护其隐私的同盟者。这是一个改进后的隐私理论,它将从基于“尊严”的隐私理论发展到包含“个人自治”的隐私概念,它受到共同利益和人的尊严的支持。基于这样综合的隐私理论,政府将有义务保护个人隐私,因为个人太脆弱,无法抵御迅速发展的技术所引发的隐私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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