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2023-11-07 09:11

论文总字数:10603字

摘 要

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是近年来法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争议较多的热点话题,本文以司法审判中两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全面分析了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概念与类型,在此基础上对目前学术界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之争加以分析并阐述笔者观点,最后本文从人身关系条款与财产关系条款两个角度阐释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一般规则。希望本文能够对学界研究夫妻忠诚协议有所裨益。

关键词:夫妻之间;忠诚协议;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Validity of Loyalty Agreement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Lu Fe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The validity of the loyalty agreement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is a hot topic in the legal and judicial circles in recent years. This paper, taking two typical cases in judicial trial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analyzes the concept and type of the loyalty agreement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On this basis, the loyalty agreement between the couple is on the basis of the current academic circles. The argument of the validity is analyzed and the author"s view is expounded. Finally,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general rules of the validity of loyalty agreement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personal relationship clause and property relationship clause. I hope this article can be beneficial to academic research on marital loyalty agreement.

Key Words: husband and wife; loyalty agreement; personal relationship; property relationship

目 录

一、引言 1

二、问题的提出 1

(一)案例一 1

(二)案例二 2

三、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界定和类型 2

(一)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概念 2

(二)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类型 3

四、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效力之争 3

(一)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学说梳理 3

(二)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学理剖析 5

五、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 7

六、结语 8

参考文献 9

致 谢 10

一、引言

我国的法律体系现在还没有具体针对夫妻关系之间的明文规定,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在我国的婚姻法和司法方面引起了讨论。针对夫妻忠诚协议,有不同的看法。一方认为这是无效的,该态度由马忆南、余延满等作为代表。因为根据婚姻法实际说明,夫妻应该相互忠诚,但是这一处并没有进行严格的规定,只是对夫妻之间关系的倡导,并没有上升到法律规定层面,所以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并不是合同性质,而只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协议的签订并不受法律明文规定。但是以陈苇为代表的有关婚姻法研究的学者就认为这个协议是成立的。他们的态度是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婚姻中间产生的忠诚问题置之不理,那么对于婚外性行为的产生就是一种放纵,同时对我国现在实行的一夫一妻制也是一种挑战。这是在学术方面的争论声音,同时在司法界也是争议不止。本文将从两个实际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两个案例进行引入,对于自己的态度进行表达。同时将结合相关的文献和资料,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夫妻忠诚协议整体性质如何、如何进行应用、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等问题都将会进行分析。本文主要是通过两个实例的法院结果进行入手,主要运用了案例分析、文献资料分析等方式将学术界方面的声音进行统一,然后对夫妻忠诚协议有一个具体的认识。

二、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一

刘某与仲某于2010年初结婚,二人均为再婚。婚后不久,应仲某要求,刘某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自己不再与前妻有往来,彻底断绝关系,否则刘某需要给付仲某三十万元;2012年年底,双方在前面协议的基础上再次增加协议,协议规定刘某不能再和前妻进行联系,如果违反协议规定,那么双方进行离婚,同时双方所属财产均由仲某获得,并赔偿给仲某三十万元的损失费用。2014年刘某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仲某提出按照双方保证书及协议分配财产,请求法院判令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向仲某出具的保证书以及其后签订的协议书在性质上应认定为夫妻忠诚协议。双方之间以保证书或者协议形式约定的赔偿款并非实际发生的损失或者对外负债,是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忠实”义务应当作为道德上义务来对待,并不能因此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夫妻之间通过忠诚协议设定金钱赔偿违约责任,不但对维护夫妻婚姻关系起不到促进作用,还有可能会引起婚姻关系的异化。婚姻自由是宪法确立的每个公民的人权,通过忠诚协议限制婚姻自由既不符合宪法的理念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仲某的请求。[1]

(二)案例二

段某与郑某均为离异人员,2000年双方经人介绍交往不久后结婚。婚后双方考虑到二人均为再婚,遂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情况做了约定,此外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双方约定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等背叛行为,则应赔偿另一方三十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不久,郑某就多次发现段某与其他陌生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为此双方争吵不断,矛盾逐渐加深。2002年6月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余郑某的婚姻关系。在诉讼中,郑某提出反诉,要求段某承担违反双方协议的违约责任,即向其赔偿三十万元。[2]

该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忠诚协议”是段某与郑某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且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效力应予以认可。同时,反诉原告已经举证证明段某背叛婚姻的事实。因此,法院判决段某依据协议约定赔偿郑某三十万元。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但最终两个案件判决结果却迥然不同:日照市中院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属于一种道德性质的协议,通过这种所谓的忠诚协议设定金钱违约责任,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言下之意,该协议无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效力应予认可。这两个案例实际上反映出目前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界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认定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接下来本文就是要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阐述,进而探究我国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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