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处置问题

 2023-11-01 10:11

论文总字数:9735字

摘 要

冷冻胚胎是一种体外受精辅助生殖技术,冷冻胚胎的研究与发展关乎法学、医学、伦理学等诸多领域。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问题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法庭上,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解决。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研究是基础性问题研究,大致又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冷冻胚胎是具有人格属性的特殊伦理物,可以进行继承利用,权利主体是谁何时行使权利也分情况进行了讨论,法律胚胎的属性问题和处置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探讨。

关键词:冷冻胚胎;伦理物;处置;制度

A Brief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perties and Inheritance of Frozen Embryos.

ZhangShuro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Frozen embryos are produced during the process of external fertilization, which is a process of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many fields refer to law, ethics,and medicine . In practice,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disputes about the rights and rights of frozen embryos. The legal attribute of frozen embryos is a basic problem, and there are three viewpoints of subject, object and compromise. The author thinks that frozen embryos are special ethical personality attributes, can be inherited to use, right subject who is when the exercise of rights is discussed, the law of embryonic properties and disposal problems worth our deep thinking and discussion.

Key words: frozen embryo;ethics;dispose;system

目录

引言 1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1

(一)学说梳理 1

(二)学理评价 2

二、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 3

(一)冷冻胚胎的利用 3

(二)冷冻胚胎的继承 4

(三)冷冻胚胎的销毁 5

  1. 民法典编纂中冷冻胚胎的立法选择 6

(一)客体属性 7

(二)侵权问题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9

致 谢 10

引言

21世纪科技的飞速发展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会引起很多问题。冷冻胚胎技术的发展、现当代实际生育问题的真多以及多孩政策的开放使更多的人相信并选择了冷冻胚胎技术。司法实践下,这种新类型问题越来越多,很多学者对其法律性质和处置问题都进行了探讨。我国无锡第一冷冻胚胎案件中院对于原审法院的判决的撤销宣告了我国司法实践的选择与处理方式[1]。其法律性质与继承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我国很多学者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对于冷冻胚胎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这篇文章,是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要定为物,在原所有权人死亡后,权利自然消失,冷冻胚胎这个时候的定性可以是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再如《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置模式》这篇文章,主要都是以美国法为中心,他则是认为冷冻胚胎是属于主体说与客体说之间的中间体,对于我国冷冻胚胎第一案还有争议。因此,本文将从以下三点来论述:首先着重探讨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其次对于冷冻胚胎的利用、继承、销毁提出个人观点,最后浅析对于冷冻胚胎引起的问题我们的建议。

一、冷冻胚胎法律属性

冷冻胚胎是将通过试管技术得到,存置于超低温特定环境中,在一定时间内能够得到保存。冷冻胚胎技术是体外受精发育胚胎的方法。当时一次失败,之后合适时间仍然可以移植,受孕机会仍然会很多[2]。无锡一案并不是当今才出现的技术——伦理的抉择。早期就出现过不少类似案例。这两点也就对应着能做——应做。目前,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三种学说是我国理论学界的大致观点。简言之可以理解为生物体上的人,民法上的物,或者人和物的中间体。没有法律法规的调整,不同的观点则是对伦理性的不同认知。

(一)学说梳理

1.主体说

该观点认为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认定应该是看作是人,看做是权利客体很明显是不恰当的。对于将胚胎看作法律意义上的人最早是古罗马法学家保罗的观点,他认为对于胚胎胎儿的保护要像对待活人一样来保护。在对胎儿利益保护中,我国民法总则提出当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必然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这些。对于这种没有出生的但是又具有特殊人格生命体的尊重,类推即认为可适用于冷冻胚胎。如果坚持主体说,则是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定义为人。那其他人就不能对胚胎成立所有权。

美国著名的大卫诉大卫一案中,一审时法院采用了主体说的观点。在该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为夫妻,也本打算使用冷冻胚胎技术有个孩子但是没有成功。后来丈夫单方面提出了离婚,妻子希望享有胚胎的所有权生下孩子,但丈夫拒绝。于是夫妻双方对冷冻胚胎的性质及其所有权问题产生了分歧。一审中院法官判决:认可主体说的意见同意了妻子提出的诉求。但是后来二审法院拒绝认为胚胎是“自然人”,否决了一审法院的处理结果,二审判决冷冻胚胎同属夫妻双方,并由双方共同管理。

2.客体说

该观点认为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认定应该是看作是物。认为是双方提供者共同拥有的财产,一方死亡后,财产单方所有。承认受精胚胎是财产作为一种物来看待不承认法律关系主体的正当性,这就可以使用法律上的物的观点来予以论述。在下文中,也就是顺理成章在是否可以继承、利用这些点上进行研究。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独立占有一定空间,能为民事主体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具有某种稀缺性的物质资料。杨立新教授曾经提过物格[3]的概念。对物进行分类分为:伦理物、特定物、普通物。随着认知能力探索能力提升,物的种类越来越多,简单的有体物已经不能完全解释。物格的法律概念则是对当代物很好的解释。冷传莉教授曾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这个概念提出过自己的见解,也适当的点出了人格物这个说法。其中就包括遗体、器官、基因、精子等。

3.折中说

该观点认为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认定则是非人也非物,介于二者之间,但是具有特殊地位,因为有可能会成长为人,我们应当对其尊重。折中说的观点也受到很多学者的推崇,折中说的观点下有潜在人格说和道德主体说。法国学者也认为,难用是人还是物来简单地评价胚胎,当时可以把它理解为具有发展潜力生物性质的人,所以,在道德地位的评价上要高于一般的物质,即使没有将其置于主体说下,没有主体资格,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德国学者也曾提出过动物非物的观点,简言之就是属于字体说客体说中间的折中理论。

我国徐国栋教授也提出过中间说的观点他认为,绿色原则是我国法律应当坚持的原则,也应当用到冷冻胚胎上,通过对数量的控制把生存和死亡的数量来控制,坚持折中说可以较好地协调对潜在胚胎的保护,对妇女的保护,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4]还有学者认为,在科技发展的福音下,冷冻胚胎的发展需要适应,它的法律地位我们要重新判定,这种说法也就是换个思路去肯定了折中说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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