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2023-05-04 08:05

论文总字数:10280字

摘 要

我国的侵权补充责任相比传统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一种比较新的责任形态,近些年在我国实践方面和立法方面都在不断地发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已有规定,但理论上仍然有许多问题存在争论。本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解决,从现行法律的规定角度进行评析侵权补充责任,以求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侵权补充责任。

关键词:侵权补充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对比

Abstract: Supplementary infringement liability as a new form of liability, these years in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are in constant development. Althoug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rt Liability Act" have provisions, but the theory still controversial problem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 solving, carries on the evaluation of supplementary infringement liability from the current law angle, in order to better understand and apply the supplementary infringement liability.

Keywords: supplementary infringement liability,application of law,system comparison

目录

1 引言 6

2 据以研究的案例 6

2.1 案情介绍 6

2.2 争议问题 6

3 现行法律规定及评析 6

3.1 现行法律规定 7

3.2 现行规定评析 7

4 正确理解与适用 13

4.1 本案处理 13

4.2 注意问题 13

结语 16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8

1 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侵权案件数量增多的同时,类型也愈发的多样化,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形式。传统的民法理论在面对这些新兴事物时,往往显得捉襟见肘,如果生搬硬套加以适用,必然会带来诸多的问题,无法真正的实现公平与正义。其中,侵权补充责任就是一个典型。侵权补充责任作为共同侵权责任的一种,自从银河宾馆案[1]后,受到了广大学者的广泛关注。最高院也展现了司法应有的能动性,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这种责任形式,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其又进行了完善。侵权补充责任作为一种新的责任形态,弥补了传统责任的不足,更好地实现了公平正义,使每一方都更加合理的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2 据以研究的案例

2.1 案情介绍

案件发生于2011年夏天的一个傍晚,下班之后的刘大爷去一家餐厅吃饭。用餐期间,刘大爷发现用来烧干锅的酒精炉内的燃料似乎快要用光了,叫服务生的时候发现服务生不在周围,环顾四周发现别人酒精用完后都是自己去服务台取来加上,刘大爷也学着照做。没想到在没熄火的情况下直接将液体酒精倒入后,火苗暴窜。由于空调风的原因随即引火至邻桌,猛然间扑向邻座正在吃饭的金先生,将其面部颈部等处烧伤。
当天晚上,刘大爷与金先生妻子签署协议,刘大爷表示愿意对金先生被火烧伤之事承担全部责任,不但主动垫付了医疗费用1.3万元而且还付给金先生夫妇3000元现金以示补偿。日后金先生做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金先生右耳、面部、双上肢灼伤。没想到没过多久,原本信誓旦旦要承担所有责任的刘大爷居然反悔了。他仔细思考过觉得,自己私自倒酒精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过失,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餐馆违规使用液体酒精才是这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餐馆应该承担所有的责任,随即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议,并最终诉至法院。

2.2 争议问题

本案的争议问题在于刘大爷和餐馆的责任划分当如何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刘大爷和餐馆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刘大爷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被告餐馆存在违规使用在餐馆中严禁使用的液体酒精,而且并没有相应的安保措施予以保护,可见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而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去判断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间的界限,同时明确责任的性质。

3 现行法律规定及评析

3.1 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补充责任主要见于:

《人身损害赔偿赔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2 现行规定评析

我们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将侵权责任法上的补充责任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别:首先是完全补充责任,可以通俗地理解为排在前顺位的责任人无法承担的责任由排在后顺位的责任人全盘接受,监护人的责任便是最好的例子;其次是相应的补充责任,通俗地理解为排在后顺位责任人仅依照自己真实的责任大小去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便是对其最好地描述。可以将这两种不同的责任的共性归结为,都具有“原因差异、责任顺位”的特点。[2]

3.2.1 关于补充责任的性质

对于补充责任的性质来说,我们依照通俗的观点,在涉及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行为中,承担补充责任的为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便可以称之为补充责任。对于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我们可以把它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或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归为一类,大体而言是指很多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每个人都的负担起全部给付义务,并且如果当中一人履行了给付就会让所有责任者的责任全部被消除的侵权责任形态[3]

将侵权补充责任定性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可以理解为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 每个人都的负担起全部给付义务,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那么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便可以称其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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