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2022-01-20 12:01

论文总字数:17029字

目 录

摘要 1

Abstract 2

引言 3

1相关概念 3

1.1群体性事件 3

1.1.1群体性事件的内涵 3

1.1.2 我国群体性事件现状 4

1.2服务型政府 4

1.2.1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4

1.2.2服务型政府的特点 5

2建设服务型政府对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有利影响 6

2.1服务型政府建设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关联 6

2.1.1群体性事件频发需要政府负责 6

2.1.2服务型政府要求积极解决社会矛盾 6

2.2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积极作用 7

3群体性事件频发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不足分析 7

3.1 政府部门服务意识不强 8

3.2 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 8

3.3 民众政治参与度不高 9

3.4 政府行政信息不透明 9

3.5 资源分配不公导致民众利益受损 10

4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11

4.1 加强政府部门服务意识 11

4.2健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11

4.3 加强行政决策过程中民众参与度 11

4.4 推动信息公开,形成透明政府 12

4.5改革分配制度,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12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基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宁文菲

,China

Abstract:The goal of our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reform is to establish a government of service type, but the situation of the current group incidents show, government some administrative duties play is not in place, there is a certain distance away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ervice type government, embodied in the: government service consciousness is not strong; benefit expression mechanism is not perfect; public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s not high;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paque; the unfair distribution of resources lead to damages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We should, through to the community event to prevent and resolve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Specific measures include: strengthen the service consciousness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to perfect the expression mechanism of the interests;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in the proces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to promot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ming a transparent government; reform of the distribution system, improve the public service system.

Key words: Service oriented government; group events; service loss; construction approach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通过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走进了我们的视野。近年来,由于我国民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因土地拆迁、坏境污染、腐败滋生、暴恐事件等社会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持续升级。导致群体性事件开始有向大规模发展的趋势,并且事件数量不断上升、社会影响逐渐扩大、纠纷时间开始增长、多种群体参与其中等扩大负面影响的新特点开始增多,“网络舆论攻击”、“群体罢工”、“自杀威胁”等新兴方式在实际社会中也开始成为常态的抗议方式。这些抗议手段多数行走在法律的边缘,想靠着法不责众的思想打擦边球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但其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逐渐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面对现今群体性事件不断频发的态势,我国政府也是在积极地寻找应对的方法,希望能抑制它的发展。在十八大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完善我国政府建设,建立廉洁高效、听取民众意见、接受民众监督、服务满足民众的政府。要求政府行政目标落实到服务社会中,努力创建和谐的社会氛围。但从目前的效果来看,我国政府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对群体性事件的案例进行深入探究,我们可以发现在群体性事件爆发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存在政府失职的原因,如政府部门在应对民众问题时态度敷衍引发民众不满或是对民众的抗议进行武力镇压使事件升级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我国政府行政职责的缺失,说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并不完善,政府治理手段的有效性和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达不到民众的要求,政府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方式和治理模式,把服务作为第一理念,注重向社会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

1相关概念

1.1群体性事件

1.1.1群体性事件的内涵

在官方的说法中并没有对“群体性事件”这个概念下过一个准确的定义。确切来说它也不是一个学术概念。最开始它是作为一个“政治术语”在官方关于民众冲突事件的政府材料中出现的,并且不是唯一的使用词,如“突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等相似的词汇就经常与之进行替换。对于群体性事件这个概念的具体定义,官方进行正式的阐述是在2000年4月5日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的政府公开文件中,文件中称群体性事件为“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1]从公安部文件的这一表达中我们可以分析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是具有一定数量的参与群体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产生了社会危害。在2004年中央办公厅出台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补充完善了群体性事件的内涵,意见中称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2]在新的官方说法中,对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外在诱因进行了重点突出,淡化了它对社会秩序的危害与影响,也弱化了其非法性。根据这些文件所进行总结,可以概括出来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民众在没有法律法规的许可之下集合在一起,实施在法律同意之外的违法活动并且这些活动对社会和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1.2 我国群体性事件现状

国务院参事牛文元称:“2011年,群体性事件在中国的发生频率是日均500起。参与人员逐年递增。在1994年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是7.3万,而到了2004年,人数就达到了37.6万,十年间人数增加超过了4倍之多。我国群体性事件发展迅猛,出现难以抑制的倾向。”[3]对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类别进行总结,可以划分出: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这五个类型。其中以前三种情况在我国的社会事件中出现最多。我国群体性事件出现的初期,这一事件主要是有利益纠葛的个体自发组成的松散行为,但发展至今,越来越倾向有预谋的组织化,有很强的煽动性,加上信息的发展,出现非利益纠葛而参与的人员的增加。而且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背后经常有政治性目的,往往能探到境外势力的身影。加上这一时期我国处于社会变革期间,社会矛盾复杂,导致不少地区民众社会心态脆弱敏感,而这些原因都会加剧一些民众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容易被煽动情绪,扩大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1.2服务型政府

1.2.1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对于服务型政府的定义,西方学者没有提出过相同、明确的概念,但有相类似的把服务作为政府核心的政府治理模式的理念。美国学者罗伯特.B.登哈特和珍妮.V.登哈特在《服务,而不是掌舵》一书中提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管理公共事务、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有为民服务和放权于民的职责。管理者们的工作核心在于服务公民而不是为政府的工作掌舵划桨。他们需要建立一个追求公共利益;以为民服务为根本;对公民权利的重视超过对商业精神的重视;实行带有民主性的管理行为;承认责任的复杂性;在追求生产的同时也要重视人;服务而不是掌舵的公共机构。且这个公共机构要是一个能对社会要求有完善的整理能力和有效的应对能力的机构。在这些理论之上,2004年温家宝总理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对于服务型政府的研究,中国学者迟福林认为,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可以满足社会对基本公共产品保障的需求性和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情况下,让广大人民群众与日提升的公共需求和利益诉求不再受到困扰,在此基础上进行安排政府的治理制度。[4]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说,马庆钮、赵春丽等学者认为服务型政府是能在个人和社会不能或不愿的情况下,提供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政府。它要求政府成为一个能为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职责的公共机构。[5]把服务作为第一要义,在发展中对经济和社会的服务强于掌舵。服务型政府的提出主要是针对过去我国计划经济形式下,政府习惯全程主导、强硬管制的治理模式已经不适用于现今社会的发展而提出的政府行政改革的新目标。

1.2.2服务型政府的特点

在对中外学者关于服务型政府的特点进行总结可以概括出五个方面:

1)以民为本,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即是把民众的意愿、需求、利益当成行事的目的,在社会生活中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在过去政府的治理模式中,管制才是政治结构的重心,政府提供社会服务不是为了民众的需求而是想通过这一方式来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而对于服务型政府来说第一要义就是服务,其行政的核心与目标都是在于服务社会。而民众作为社会的主体,是政府主要的服务对象。在社会生活中,政府需要提供包括公共政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三个方面的完善服务。公共政策服务是指在一段时间内,为了妥善处理社会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的公平分配,政府制定的关于对公共利益进行整理、分配中的行为规范。公共产品服务是指政府提供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点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为了满足社会中民众的公共需求所提供的服务的行为总称,其提供的社会福利对于保障民众生活来说是最具有意义的公共产品。

2)推动民众政治参与,形成民主负责的政府。众所周知服务型政府的中心是社会服务。但根本是以民为本,只有根据民众的要求来进行服务的提供,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服务的精神。若民众对政府提供的服务不是满意的,而是被迫接受的,就达不到服务型政府的管理目标。而且,只有民众参与进政府的管理中来,才能切身的保证自身的需求与利益得到满足。同时也能让政府的管理更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而要推动民主参与要保证政府处于民主制之下,只有这样政府和民众的关系才能是服务与被服务、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关系。若民主制不健全,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就会存在许多漏洞,可能偏离服务型政府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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