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的保护与限制

 2022-03-11 09:03

论文总字数:17886字

摘 要

在现代宪法学的视野中,生命权被认为是宪法价值的核心和基础,体现并代表着现存宪法体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求。生命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受到众多国家宪法以及国际公约和条约的重视和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特别是主权国家,在对其公民的生命权保护中承担着艰巨的任务。但是另一方面,生命权也并不是一项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利,在其实现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不同程度的限制。当前,我国对生命权的保护尚不完善,立法方面还未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司法实践中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也不尽如人意。本文立足于中国现实,旨在通过比较国内国际两个方面关于生命权保护的代表性法律文件和学者意见,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生命权保护路径。

【关键词】 生命权;限制标准;宪法保护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odern constitution,the right to life is deemed as the core and basis of constitution value. It reflects and represents the basic requirements of the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al system. As an important basic rights, the right to life is valued and protected by constitution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treaties. The whole international society, especially for those sovereign states, has a difficult and huge task to shoulder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life of citizens. On the other hand, the right to life is not an absolute and unrestricted rights. It usually receives all kinds of restriction in its realization. Currently, China has not thoroughly protected the right to life and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particular rights has not been raised to the constitutional level. Meanwhile, in justice practice, the respect and protection of it cannot be described as satisfactory.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related reality in China and the purpose is to pioneer a path which is suitable for China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life by comparing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documents and academic opinions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Key words】 right to life; standard of restriction;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目 录

前 言 1

一、生命权的内涵及其性质 1

(一)生命权的内涵 1

(二)生命权的性质 2

二、生命权的保护 2

(一)生命权的国际保护 3

(二)生命权的国内保护 3

三、生命权的限制 6

(一)死刑制度与生命权 6

(二)堕胎自由与生命权 7

(三)安乐死与生命权 8

(四)公务杀人与生命权 8

四、我国生命权保护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9

(一)我国生命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 9

(二)我国生命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11

结 论 11

谢 辞 12

参考文献 13

前 言

生命可以说是人类在这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了。没有了生命,一切都会变得毫无意义。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就有“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对生命权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尔后,生命权经历了由一国向多国、由一个区域向整个世界发展的过程,对生命权的重视和保护逐渐成为了一种历史趋势。

但是,生命权由一项自然权利发展成为被宪法规定或者说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了。“二战”的元凶——德国,在战后的《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2款中规定:“任何人享有生命权与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战后修改的《日本宪法》第13条也规定:“一切国民作为个人受到尊重。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在立法及其国政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1]随后,大多数国家也纷纷吸取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将生命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

我国在最早期1954年宪法文本中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并不包含作为最基本人权的生命权,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也仅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文本中,并未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明文规定生命权,致使我国在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方面长期缺失。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并且伴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生命权的价值和地位无论在我国的社会生活还是在国际间的交往中,都开始成为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生命权的保障程度甚至已经成为评价一国宪政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一、生命权的内涵及其性质

在人们普遍的认识中,生命权是不言而喻的。但正是由于这种“不言而喻”,因此它也常常不被人们所重视,甚至是忽略。要想更好地保障生命权,首先就要弄清楚生命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所以本文先从生命权的含义和性质方面去探究。

(一)生命权的内涵

生命作为蛋白质存在的一种形式,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2],与之相对应的是死亡。生命首先作为一种很正常的自然状态,为世人所熟知。但它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存在时,就需要法律或者说是需要法律的制定者来判断或是决定了。

那么,作为自然现象而存在的“生命”,为什么需要有一种法律形式的存在呢?著名宪法学家韩大元教授在其专著《生命权的宪法逻辑》一书中有着一段十分精辟的诠释:“作为生命主体的‘人’,同时具有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社会属性的存在决定了生命的社会性,即生命主体的法律地位,由此获得法律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就生命价值而言,人与动物、植物的保护需求是相同的,但在宪法意义上,只有人的生命才能获得生命权意义,受到宪法保护时,生命主体在具有完整的人格权,而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则受到一般法律保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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