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石原则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4073字

目 录

一、深石原则的产生与价值 5

(一)深石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5

(二)深石原则的法律价值 5

1、深石原则追求实质公平 5

2、防止法人人格及有限责任被滥用 6

二、深石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 6

(一)深石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的联系 7

(二)深石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的区别 7

三、控制企业滥用控制权所带来的问题分析 8

(一)关联企业的权利被滥用 8

(二)对关联企业立法规定的不足 8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局限 9

四、深石原则引入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建议 9

(一)深石原则的立法体例安排 9

(二)深石原则的适用要件与范围 10

1、主体要件 10

(1)控股股东 10

(2)非股东的控制公司 10

(3)从属公司的姊妹公司 11

2、行为要件 11

3、结果要件 12

4、因果关系要件 12

(三)公司法中对关联企业定义的构建 12

(四)举证责任问题 13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深石原则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刘鹏阔

,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large-scale enterprise mergers and recombinations has become the trend of market competition. Related businesses and transactions appear in large numbers. The "Deep-Rock Doctrine", origina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regulates the control of controlling enterprises over the use of unfair access to related enterprises debt inferior to other creditors so as to protect other creditors' rights and limit unfair related transactions. there is a serious shortage of our country's law in this respect, leading to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equal compensation on claims obtained by the enterprise in the abuse of control rights with others.Therefore, introducing "The Deep-Rock Doctrine"to our country will be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 creditors under related transaction.

Keywords:Deep stone principle; legal personality denial; affiliated enterpris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interests

一、深石原则的产生与价值

(一)深石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深石原则,又被称为衡平居次原则,是美国破产法中一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是在1938年美国泰勒诉标准煤气和电力公司(Taylor v. Standard Gas amp; Electric Co.)一案中,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产生的[1]。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深石公司作为被告标准公司的子公司,但标准公司在其设立时就未履行足额出资的责任,在其后又滥用对深石公司的控制权来为母公司服务,致使深石公司对其负担债务,成为深石公司最终破产重整的一大诱因。将标准公司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对待的话,将有违公平原则,所以将标准公司的债权进行劣后处理。此案确立了一个原则,当从属公司破产时,若控制企业获得债权时存在不公平行为,则应该将其居次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实现破产法中平等分配的价值目标[2]

在1939年的派博诉利顿(Pepper v. Litto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后提出,“公司的负责人和控股股东,应当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还应当对其他小股东以及债权人负有注意责任,即使在破产时也应如此。”[3]因此最终判决派博胜诉。该案使深石原则的内涵进一步丰富,即对从属公司负有信义义务者,在公司破产时向公司请求破产债权,那么他们的债权请求应当被严格审查,防止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并且法院可以令符合特定情形的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在1941年的阿诺德诉菲利普斯(Arnold v. Phillips)案[4]中,深石原则适用的债权种类进一步明确,如果股东未对公司足额出资,而以贷款的形式来补足对公司的短缺出资情况下,其对公司贷款应视为出资,而应该在普通债权人后受偿。

在1948年法院审理的卡司妥克诉投资者集团案(Comstock v. Group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5]中,对深石原则的适用程度进行了说明,深石原则并不是要求将控制企业对从属公司的所有债权都劣后处理,而是应该仅针对通过不公平行为所获得的债权。但是,若控制企业的不公平行为过于复杂,难以进行区别,则将其所有债权都居次处理。

经过上述案件对深石原则的不断巩固与完善,在1978年,美国在《美国破产法》第510 ( c)条[6]中对其进行了规定。深石原则作为一种有效措施,将控制企业通过不公平行为获得的债权劣后受偿,平衡控制企业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实现破产法中债权平等受偿的目标。

(二)深石原则的法律价值

1、深石原则追求实质公平

公平作为法的核心价值目标之一,包括不同的方面,存在着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之分。这体现着我们从不同的侧面对公平的追求,实质公平是最终的目标,而形式公平是重要保障,它们作为法的价值是不可或缺的。

债权平等性作为债权基本法律特征之一,对市场经济运行和交易安全性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关联交易中控制企业存在不公平的获得从属公司债权的行为,当从属公司面临清算时,若将其与外部债权人放在同一顺位受偿,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对外部债权人来说并不公平。因为,这忽略了控制企业直接参与从属公司的业务经营,对从属公司具有的影响力以及了解的从属公司信息使其能够轻易的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策,而从属公司的债权人既无法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又不能及时的获取有效的信息,相对于控制企业处于弱势地位。那么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实质上对其他债权人来说当然并不公平。

正是基于此种情形,深石原则采取了将二者的债权进行人为的区分,对债权平等性进行突破与深化。深石原则正是为了维护实质公平的要求,将控制企业通过不公平行为获取的债权进行歧视,使其劣后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实现了债权的实质公平。

2、防止法人人格及有限责任被滥用

公司的人格独立性是其拥有与自然人同样权利与行为能力的前提,有力地促进了交易的进行与产权流转的增值。然而,法人的独立性具有双面性,其既能够极大的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可能被当做一个屏障,给滥用法人的独立性提供机会。这显然背离了赋予法人独立地位的初衷,在追求经济目标时,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平、正义等伦理价值目标。控制企业滥用控制权侵害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正是利用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性,在深石原则的适用情形中,正是有防止法人人格被滥用的作用。但与法人人格否认[7]不同的是,其并不是通过否定从属公司的独立性来否定控制企业的债权,而是将其居次处理,使其在适用上更加温和。

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制度的基础之一,哈佛前校长艾力奥特认为,其是维护商业发展的最有效法律发明[8]。有限责任原则减少投资风险,将其风险确定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从而提高了投资人的积极性,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寻求获取最大利益的过程中,却也存在着道德风险。例如,控制企业利用对从属公司的控制权,通过不公平行为获取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从属公司破产时与外部债权人同等受偿,从而损害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如果机械的使用法人独立和有限责任的话,就使违法者逃脱了法律的惩罚,使其违法行为能够得逞。而深石原则在实践中通过将控制企业的不当债权居次处理,起到平衡其与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作用,能够有效的防止控制企业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达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效果。

因此,深石原则使控制企业在符合特定情形下的债权居次受偿,是对公司制度的有力补充,从而防止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被滥用,起到了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的作用。

二、深石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

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其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有限责任来逃避其应该负担的债务,从而能够对股东直接追责,是对维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的制度。因此,深石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在设置之初都具有维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效果,两者也都追求实质公平这一基本法律价值。

(一)深石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的联系

第一,两者都不否定公司成立或从根本上否定公司的独立地位。对于法人的独立地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并非从根本上加以否定,因为这时的法人已经失去了独立性,只是作为工具被控制,所以暂时否认其独立性,直接对背后的股东追偿。这对防止法人制度被滥用,起到促进其有序运行的积极作用。除了滥用权利来逃避债务的股东,其他的股东依旧可以适用法人独立进行抗辩,从而维护自身权益。而深石原则始终坚持法人独立地位,因此,两者都未从根本上否定法人独立地位。

第二,两者在法律目的上相同。法人人格否认,以较重的措施对滥用控制权的行为进行惩罚,达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效果。而深石原则在维护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选择上采取了折中的态度,其措施要更加温和,但其根本上的目的仍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深石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的区别

深石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然都拥有追求债权实质公平的价值目标,但二者作为不同的制度。因此,在适用上仍然存在着较大区别:

第一,法律效果不同。法人人格否认通过对从属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进行否定,将违法股东从独立法人地位的保护中暴露出来,使其直接与从属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且,当从属公司的独立人格被否定,其被作为控制企业的一部分对待。若如此,控制企业则不可能对自身负债,其债权自然也就不成立了。而深石原则并不否认控制企业对其从属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只是因为其不公平行为,致使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所以将其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居次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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