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7254字

目 录

1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1.1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激增 3

1.2未成年人特殊身心状况 3

2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2.1立案侦查阶段的保护 4

2.1.1限制实施逮捕 4

2.1.2分开关押 5

2.1.3合适成年人到场 5

2.2审查起诉阶段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5

2.3审判阶段的保护 6

2.3.1不公开审理 6

2.3.2程序上特殊保护 6

3国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的经验借鉴

3.1 国际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制度 7

3.2美国 7

3.2.1少年刑法及少年法院 8

3.2.2 缓刑制度 8

3.3德国 8

3.3.1教育和训诫措施 8

3.3.2 少年法院辅助人 9

4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4.1专门性法律的缺失 9

4.2专门机构的设立不健全 10

4.3诉讼实践中相关制度难以落实 10

4.4刑事诉讼程序中权利保护的不足 10

4.5同成年罪犯刑罚适用的非区别化 11

4.6 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2

5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5.1制定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 13

5.2健全管辖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 13

5.3完善诉讼程序中权利保护的不足 14

5.4 同成年罪犯刑罚适用的区别化 14

5.5 解决刑罚执行中的问题 15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

霍亦

,China

Abstract: Our country has gradually entered the era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serious juvenile violence criminal take place frequently. Basing on their special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status, every country has strengthened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in criminal procedure. We also has make protective measures in each stage of criminal litigation.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shortage in practice: for example,lacking special legislation, poor performance in implementing relevant system and shoulder responsibilities etc. This article bases on domestic current situation and take relevant system in America and Germany as example. And put forward the perfection of measures of juvenile protection in criminal procedure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final goal that education and persuasion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Key words: Juvenile; Criminal litigation; Protection of right

1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1.1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激增

21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踏入了犯罪的不归路。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2013年刑事案件涉案人数为1157784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刑事案件涉案人数为55817,2014年刑事案件涉案总数上升为1183784人,不满18周岁未成年涉案人数为50415人,[1]1〕犯罪率分别为4.8%和4.2%,而相比于1997年的30446人有大幅增长。媒体上不时披露出令人触目惊心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体现为暴力性、团伙性、情绪性特征,总体呈现出犯罪高峰年龄提前的特点。面对严峻的未成年犯罪压力,我国不仅应当在社会制度方面而且迫切需要在诉讼实践等方面,制定有力的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社会和国家对他们的宽容和希望,从而改过自新,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图表1 未成年人犯罪数

1.2未成年人特殊身心状况

各类科学研究结果,如心理学、生理学和犯罪学,都表明了未成年人由于正处在从儿童期到成年期的过渡阶段,他们缺乏必要的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在特殊的“逆反期”里做事往往冲动鲁莽,且容易受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因此急需各方的保护。综合分析会发现,来自家庭,教育和社会各方面因素的结合成了导致这个令人惋惜的现象罪魁祸首。遗憾的是,家长和社会并没有扮演好他们的角色,父母和子女之间缺乏平等沟通,教育方式严肃死板;大量的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导致青少年亲情和教育的缺失,使得他们更容易误入歧途。单亲家庭和留守儿童青少年犯罪案件涉案人数由2009年的17人上升为2012年的上升到53人,单亲家庭和留守儿童更易触犯暴力罪行。根据《中国法律年鉴》2012年的数据看,故意伤害和强奸犯罪均达到5%以上,抢劫类案件甚至达到35.71%。[2]2〕另外,犯罪前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及犯罪后对于未成年的感化都严重缺失,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2年时未成年人犯文盲占1%,初中毕业的占52.5%,高中和中专学历占8.5%,[3]3〕大多数未成年犯文化水平很低。同时社会成员对未成年的真正关爱缺乏,老师没做好榜样;福利机构缺乏责任感;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流于形式等问题普遍存在。

可见,未成年人犯罪前就大多缺乏关爱,缺失教育。他们作为一个家庭和社会的“受害者”,在犯罪后我们不能一味的只知道惩罚他们,应当在刑事诉讼中以及责任承担上对他们给予更多的保护,这样才能避免他们受到二次伤害,降低再犯罪率。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急需社会保护的弱者,他们有善良的本质和较强的可塑性,我们必须在刑事诉讼中做到充分的保护,才能挽救他们的未来,维护社会的稳定。

2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我国早期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对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做出的特殊的规定,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依据。

2.1立案侦查阶段的保护

2.1.1限制实施逮捕

我国法律就明确要求侦查机关应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都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律不仅规定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且还规定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一旦实施逮捕而后羁押,未成年人就会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下,在特定的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内等待下一步程序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未成年人继续犯错的可能,而这些场所的复杂却性远超过未成年人的身心承载能力。我们经常看到未成年人在羁押时受到一些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欺辱伤害,甚至遭受到恶劣的刑讯逼供。羁押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超过我们的想象,并且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会因此而受到更深的伤害。[4]4〕限制实施逮捕措施的规定目的在于案件发生后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合理的强制措施,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不合理的侵犯。

2.1.2分开关押

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即在处理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时,不应当同成年罪犯关押在同一场所,并且对于他们的教育和监管都应当做到分开进行。未成年人处在成长期,可塑性强,且青少年期犯罪动机大多不够严重恶劣。同成年人一起关押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更多不良犯罪分子影响,甚至受到成年罪犯的欺压,身心都处在极度危险的环境中。因此,明确规定分开关押、分别管理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必要措施。

2.1.3合适成年人到场

在侦查阶段,未成年人相对于专业的侦查机关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甚至对于很多概念以及自己的合法权利都不甚了解,导致侦查阶段权利行使困难,从而难以及时维权甚至不能如实的提供证言,对案件的处理十分不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未成人刑事案件不论在讯问阶段还是审判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都理当到场,即要求相关办案机关应及时通知。同时还规定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合适的组织和单位派代表到场。这一制度的规定能够为公安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和审判提供帮助,了解未成年人日常行为的相关情况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还起到很好的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作用,是协助未成年人同司法机关沟通,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诉讼程序合理化的重要途径。

2.2审查起诉阶段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3年1月4日重庆市长寿区检察院对一件未成年人盗窃摩托车案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我国新刑诉法修改以来全国的首例适用。这一制度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的情况下,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结果。

首先,依据法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触犯的必须是特定的罪名,即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规定的罪行,主要是涉及到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社会管理秩序。其次,检察院可以起诉,并且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最后,本人必须悔罪态度好,例如配合公检法工作,积极供述罪行,对受害人真诚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人民检察院基于以上法定条件和个人表现依法有权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一规定要求符合起诉条件,即表明未成年人所犯罪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因年龄或精神等原因导致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或依法应当法定不起诉。因为,刑法本身存在有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诉讼法中也有法定不应当起诉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况下对罪犯不起诉都是严格依据现有法律,而附条件不起诉则是检察院实施自由裁量权的结果。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法律给犯罪情节较轻且有很大的改造可能的未成年人一次用行动补过的机会,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重要规定。

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各法定情形的,检察院应依法设置一段时间考验期,法定考验期由检察机关视情况设定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内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和考察机关的管教下,必须遵守一些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汇报检察机关获得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矫治和教育的手段可以有很多种,如公益劳动、定期思想汇报及接受必要的心理治疗,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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